当前位置: 主页 > 观点理论 >

发达国家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经验及启示

时间:2007-02-26来源:未知
  

  美国经济学家鲍尔丁1962年提出的“宇宙飞船理论”,被看作是循环经济思想的萌芽。当时,环保运动在全球刚刚兴起,鲍尔丁敏锐地觉察到必须从经济过程来思考环境问题产生的根源。他将人类生活的地球比做太空中的宇宙飞船,要靠不断消耗自身有限的资源而生存,如果不能合理开发资源、善待环境,地球就会像宇宙飞船那样最终走向毁灭。只有循环利用资源,才能持续发展。鲍尔丁创造的“循环经济”一词,是指在资源投入、企业生产、产品消费及其废弃的全过程中,把传统的依赖资源消耗的线形增长的经济,转变为依靠生态型资源循环来发展的经济。通过在生产和服务过程中贯彻“减量化、再使用、资源化”(简称3R原则)的减物质化原则,实现资源利用的最大化和废弃物排放的最小化,从而达到节约资源、改善生态环境的目的。循环经济使人类步入可持续发展的轨道,使传统的高消耗、高污染、高投入、低效率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模式转变为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的集约型经济增长模式。这是人类对人与自然关系深刻反思的结果,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

  一、发达国家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经验

  (一)德国循 环经济法律制度体系

  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开展循环经济立法的国家,它的循环经济立法层次分明,体系完备。德国在1978年推出了“蓝色天使”计划后,制定了《废物处理法》和《电子产品的拿回制度》。进入可持续发展时代后,它于1994年制定了在世界上有广泛影响的《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1998年被修订),1998年根据这项法律制定了包装法令;1999年制定了《垃圾法》和《联邦水土保持与旧废弃物法令》,2000年制定了《2001年森林经济年合法伐木限制命令》,2001年制定了《社会垃圾合乎环保放置及垃圾处理场令》,2002年制定了包括推进循环经济在内的《持续推动生态税改革法》和《森林繁殖材料法》,2003年修订了《再生能源法》。此外,欧洲共同体和欧盟有关废油、钛氧化物、下水道淤泥、农业污水、电池与蓄电池、包装物等循环利用的指令和1989年的共同体废物管理信息战略,也对德国产生约束力或起指导作用。在德国不断加强和完善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的影响下,一些欧洲国家制定或修正了自己的废物管理法,如丹麦制定了《废弃物处理法》;挪威政府于2003年修订了《废电子电机产品管理法》,扩大了有关主体的循环经济责任;瑞典议会于1994年确立了“生产者责任制”的原则,并通过了关于包装、轮胎和废纸的“生产者责任制”法律,之后,汽车和电子电器的生产者责任制法律法规也都相继出台。

  (二)日本循环经济法律制度体系

  日本发展循环经济的相关法规集中体现了循环经济的3R原则。运用这些法律可以规范政府、企业和国民的“3R行动”标准,在整个社会建起了遏止废弃物的大量产生,推动资源的再利用和防止随意投弃废弃物的管理和约束机制。日本为循环经济所构建的法律体系大致可以分成3个层次:

  第一层次也可称为基础层次,它由基本法《促进建立循环社会基本法》构成。该法在2000年12月公布实施。其提出建立循环型经济社会的根本原则是“促进物质的循环,以减轻环境负荷,从而谋求实现经济的健全发展,构筑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并就处理“循环资源”(可处理的废弃物)规定了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和一般国民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二层次是综合性的两部法律,分别是《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和《固体废弃物管理和公共清洁法》。《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于2001年4月开始实施。该法主要强调Recycle(原材料的循环)改为3R,要求在制品的设计、制造、加工、销售、修理、报废各阶段综合实施3R,达到资源的有效利用。《固体废弃物管理和公共清洁法》早在1970年就制定了,又在2000年进行了修订,修订后充实了有关促进废弃物减量化和再利用的内容。

  第三层次是根据各种产品的性质制定5部具体法律法规,分别是《促进容器与包装分类回收法》、《家用电器回收法》、《建筑及材料回收法》、《食品回收法》及《绿色采购法》。

  日本政府所实施的三个层次与“循环经济”已经构成了一个完整的、配套的法律体系,使日本成为发达国家中利用法制武器发展循环经济搞得最好的国家。它从法制上确定了21世纪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向,提出了建立循环型经济和社会的根本原则。

  (三)欧盟及其成员国循环经济法律制度体系

  1、抑制废物形成制度。由于抑制废物形成的代价要比废弃物的再生利用成本小得多,体现了预防优先的原则,因而被许多国家的立法确立为基本的循环经济法律制度。

  2、循环名录制度。循环名录包括强制循环和自愿循环两类名录。强制循环名录一般规定责任者的范围和再利用回收或再循环产品、材料的类型或种类。

  3、循环目标制度。为了提高循环经济发展水平,许多国家或地区的立法规定了循环目标。如欧盟1994年制定的关于包装物和废弃的指令指出,包装物再用、循环或者以其他方式再生包装废弃物以减少包装废物的最终处置,被认为是一项额外的基本原则。

  4、循环程序和示范制度。不合理的再用或再生利用程序往往导致不同的经济、环境后果,为此,欧盟国家非常重视循环程序的制定。

  5、技术与工艺标准及技术性指导制度。废旧物资的回收、再生和循环利用往往存在二次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风险,因此必须制定有关的技术和工艺标准,淘汰落后的技术、工艺和设备。

  6、法律义务和责任制度。为了保障本地区的环境和资源安全,防止资金因进口大量资源而流失给发展中国家,欧盟的大多数成员国在法律中宣告了资源再用、再生和循环利用的作用,并规定了相关的强制实施机制。

  二、发达国家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对我国的启示

  (一)对我国循环经济立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启示

  我国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的目标,正如德国《循环经济与废物清除法》指出的,是促进循环废物管理,保护自然资源,确保废物能被以环境兼容的方式得到处理。这个目标的实现是一个长期而又艰巨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必须按照我国的立法传统和环境保护、经济、科技发展的实际确立自己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其一要确立科学发展的思想,即摈弃资源—产品—废弃(含低水平的回收利用)的传统资源利用和经济增长模式,推行资源—产品—再生资源—循环使用的生态性经济发展模式,使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环境保护相协调。其二要确立统筹发展的思想,即在推行循环经济的发展进程中,既要统筹纵向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关系,还要考虑横向的产业统筹、负担统筹和保证措施统筹方面的关系。其三还要确立政府引导和市场推进相结合的思想和循序渐进、因地制宜的思想。

  (二)对我国循环经济立法体系构建的启示

  德国、日本和欧盟等国的立法经验说明,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首先必须制定基本的或综合性的循环经济法律;其次要结合实际需要制定专门的循环经济法律、法规;再次,要在其他法律法规,如政府采购法等中纳入与循环经济配套或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规定。

  我国已经提出,争取利用5年的时间研究建立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因此我国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的紧迫性是显而易见的。由于我国具有自己的法律体系结构和环境立法传统,因此,不能照搬国外循环经济的立法模式,只能结合我国的环境立法结构在各层次上定向地借鉴和吸收一些具体的立法或法律制度。

  (三)对我国循环经济法律制度体系建设的启示

  循环经济法律制度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注重法律制度体系的整体性,把制度的建设贯穿于资源与生态环境的规划与开发、资源的流通与利用、产品消费、产品与包装再用、废弃物再生利用的全过程,不留死角。二是注重法律制度的衔接性和系统性,充分发挥科教支持、行政引导、市场推进和经济刺激的作用。三是注重法律制度的前瞻性和可实施性,在考虑我国国情和各地实际情况的前提下,把外国和我国港澳台地区循环经济法律制度建设的先进经验移植进来,并使之本土化。如在借鉴德国的规模化资源再用和再生利用机制时,既要考虑科技的劳动替代和高效作用,又要考虑我国劳动力众多就业压力大的实际情况。四是注重制度的公平性、效率性和平衡性,既要平衡考虑各方面的要求和利益,又要保证资源、收益、义务和责任分配的公平,提高行政执法和循环经济增长的效率。(谢志红)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