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洪光
公平正义是现代社会的基本理念和价值标准,也是社会主义的本质所在。胡锦涛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强调,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公平正义的社会,必须把社会公平提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让全体社会成员生活在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中,让广大群众的利益得到合理实现,这是我们党和国家面临的紧迫而又艰巨的任务。
一、为什么要强调公平正义
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阶段,党中央特别强调要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我们必须从历史和现实两个方面,把握其深刻背景。
维护和促进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永恒主题,是中国人民几千年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中国古代的思想家,无论是法家、儒家还是道家,无一例外都追求社会公平正义,他们所构想的天下为公的“大同社会”,其实质就是一个高度实现了公平正义的社会。中国历史上历次农民革命,也都是以追求社会公平正义为目标:陈胜、吴广质问“王侯将相宁有种乎”,要求的是政治上的平等;李自成高呼“迎闯王不纳粮”,要求的是生存上的平等;太平天国主张“耕者有其田”,要求的是财产上的平等。近代以来,孙中山等民主革命的先行者秉承“大同社会”的理想,进一步提出要在中国乃至全世界建立一个没有压迫、没有战争、天下为公的社会。可以说,实现公平正义是中国人几千年未曾放弃的追求。
维护和促进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不懈追求的社会理想,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选择。中国共产党八十多年的革命实践就是追求公平正义的实践:推翻国民党的独裁统治,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实行改革开放的国策,无一不是为了让人民当家作主,无一不是为了实现公平正义。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综合国力明显增强,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有了较大提高。同时,在经济社会转型的过程中,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结构的变化、利益关系的多元化,社会矛盾错综复杂,社会公平问题也日益凸显。当前,我国已进入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由1000美元向3000美元跨越的关键时期,这既是一个充满发展机遇的“黄金发展时期”,又是一个面临种种问题的“矛盾凸现期”。应对得当,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会再上一个新台阶,顺利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应对失当,社会矛盾可能进一步加剧,导致经济社会发展停滞不前。在这一关键时期,能否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解决好贫富差距、城乡差距、区域差距等社会不公现象,直接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直接关系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理念的落实。为此,十六大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公平正义的问题,特别强调要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并为此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二、维护和促进公平正义有多么重要公平正义本身具有相对独立的价值。必须从体现社会主义本质、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推动生产力发展、构建和谐社会这四个方面,把握公平正义的独立价值,深刻认识维护和促进公平正义的重要意义。维护和促进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本质所在。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过去的一切运动都是少数人或为少数人谋利益的运动。而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斗争学说和剩余价值学说,是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基石,对资本主义的非正义性进行了根本性的揭露,高举了社会公平正义的旗帜。社会主义之所以要消灭经济上的剥削和政治上的压迫,归根结底是为了消除不平等和不公正,使全体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诸多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当前我们正在进行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目标就是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满足全体人民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所以,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题中应有之义,维护和促进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要求。维护和促进公平正义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完成党的执政使命的必然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成员普遍接受的价值目标,能够为整合各种力量提供道义基础,也是一个政权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的重要体现。维护和促进公平正义,与我们党的宗旨和价值观是完全一致的。中国共产党80多年的历史,无论是争取民族解放,还是进行社会主义建设,都是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都是为了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我们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巩固执政地位、完成执政使命的必然要求。得民心者得天下,失民心者失天下,只有坚持公平正义的原则,制定和维护公平正义的规则,消除造成社会不公的不合理甚至违法的因素,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才能始终得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才能巩固执政地位、完成执政使命,永远立于不败之地。维护和促进公平正义对于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维护和促进公平正义,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分配的公平属于生产关系领域的问题,权利平等和司法公正主要属于上层建筑领域的问题。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生产关系与上层建筑适应生产力的状况,就会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反之,就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一个社会的公平状况如何,对生产力的发展具有巨大的反作用。维护和促进公平正义,则能够激发人民群众的热情和活力,凝聚人民群众的智慧和力量推进生产力的发展;漠视和牺牲公平正义,则必然失去民心、民意,造成矛盾激化、秩序混乱和社会动荡,最终阻碍甚至破坏生产力的发展。因此,必须充分认识公平正义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在促进发展的同时,把维护社会公平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维护和促进公平与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前提。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公平正义既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前提。和谐应是公平基础上的和谐、正义原则下的和谐,和谐社会首先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没有公平与正义,就没有真正的和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就必然成为一句空话。当前,社会生活的某些领域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不公平、不正义的现象,这是影响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已经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唯有坚定不移地维护和促进公平正义,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机制,才能广泛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激发人民群众的创造活力,保持社会安定团结有序,使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
三、如何维护和促进公平正义
维护和促进公平正义,必须以社会共识为前提,以科学发展为基础,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实行法治为保障。这四条路径有机统一,才能够最大程度地维护和促进公平正义。
维护和促进公平正义,必须引导全社会形成科学的公平正义观。在全社会引导形成关于公平正义的科学共识,这是维护和促进公平正义的思想基础。首先是要防止两种倾向:一种是把公平正义等同于绝对平均主义,一种是脱离具体历史条件去追求公平正义。我们应树立科学的公平正义观,看到公平正义具有的历史性和相对性。公平正义是历史的,受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和具体的制度安排制约,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公平正义实现的方式和手段是不同的。公平正义是相对的,它并不是否认差别,更不是绝对平均主义。我们应当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还不发达这个实际出发,既尽力而为,大力促进社会公平,又量力而行,根据实际可能切实维护社会公平。其次是要正确处理两种关系:一种是公平正义与效率的关系,一种是公平正义与稳定的关系。必须看到,公平正义与效率、稳定是既相互促进又相互制约的。促进公平正义有利于提高效率、维护稳定,提高效率和维护稳定有利于更好地实现公平正义,反之亦然。如果片面地强调效率和稳定而漠视公平正义,暂时掩盖甚至压制矛盾,必然长久地积累矛盾,效率和稳定都不会长久。在提高效率、维护稳定的同时,更加注重维护和促进公平正义,才能实现社会和谐、共同富裕的目标。因此,要准确把握公平正义与效率、稳定的内在联系,不能把它们割裂或对立起来,不能为了一时的效率、一时的稳定而牺牲公平正义。
维护和促进公平正义,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济发展是社会进步 的基础,维护和促进公平正义必须具备现实的经济条件。没有社会物质的极大丰富,公平正义就缺少坚实的物质基础,公平正义的实现程度就受到限制。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综合国力大大增强,人民生活水平明显提高,这为我们进一步解决社会公平问题创造了条件。近年来,党和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维护公平正义的政策和措施,如取消农业税等,都是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的。但也要清醒地看到,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还不高,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不到世界平均数的五分之一。在新世纪新阶段,维护和促进公平正义,必须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时,我们更要强调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这是因为,尽管经济发展是维护和促进公平正义的基础,但并不是所有的经济发展都会促进公平正义的实现,有的经济发展是以牺牲公平正义为代价的。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是以人为本,就是一切发展都要以人为出发点、以人为依托、以人为目的,一切发展都要尊重人的主体价值、发挥人的主体作用、实现人的主体利益。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是统筹兼顾,强调转变发展理念、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强调妥善协调好各种利益关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强调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完全可以说,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与维护和促进公平正义是内在统一的,科学发展观本身充分体现了公平正义的本质要求,实现公平正义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所要达到的重要目标。只有坚持以科学发展观指导,才能在经济发展的同时提升公平正义在全社会的实现程度。
维护和促进公平正义,必须坚定不移地推进和深化改革。改革是解决当前经济社会突出矛盾和问题、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强大推动力。在经济社会转型的特定历史时期,产生不公平、不正义的深层原因之一是体制性原因,包括农村土地制度、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收入分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税收制度以及政府管理制度等方面的不完善。消除影响公平正义的体制性因素,必须坚定不移地推进和深化改革。去年以来,国有资产、医疗体制、教育等领域的改革所导致的不公平、不正义问题,引发了社会中下层群体的强烈不满,不少的人在反思改革,社会上甚至出现一股新的质疑改革、否定改革的思潮。必须承认,我们在市场化方向的改革中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矛盾,确实需要作深入的反思。但不能把这些问题和矛盾统统归罪于市场化改革本身,更不能因此动摇改革、否定改革。公平正义问题随着改革的深入日益凸显,不是我们改革的方向性错误,恰恰相反,实际上是由于利用市场化牟利的“假改革”造成的,是由于改革遇到阻碍以至难以深入、难以到位的造成的,是由于一些具体的改革措施不正确、不稳妥造成的,是由于非市场、反市场因素从中作梗造成的,是由于没有按照市场经济的内在逻辑推行改革造成的。改革不是产生社会不公的根源,恰恰是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的动力。解决目前存在的社会不公问题,只能靠坚持不懈地推进和深化改革。尽管改革的深度、广度、难度、复杂度都在增加,但改革的思维和方向不能动摇,改革的步伐不能停止更不能后退。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按照党中央关于深化改革的各项部署,着眼于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着力推进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社会体制的改革,消除产生不公平、不正义的体制性因素,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创造良好的体制保障。
维护和促进公平正义,必须坚定不移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是民主之治、法律之治,是维护和促进公平正义的根本保障。在民主基础上制定的法律,通过对权力与权利、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进行合理的制度安排,确定公平正义的价值和规则,打击破坏公平正义的行为,既是公平正义的体现者,也是公平正义的维护者。只有在法治的社会中,才能形成健全合理的利益表达机制、利益平衡机制和利益救济机制,为实现公平正义提供了最可靠、最有力、最长远的保护。没有法治保障的公平正义就如同无源之水,脱离法治谈维护和促进公平正义就如同缘木求鱼。充分认识到实行法治对于维护和促进公平正义的根本性意义,坚定不移地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维护和促进公平正义的不二路径。
首先,要坚持立法为公、立法为民,提高立法质量,健全法律体系。民主立法是保证法律法规体现和维护公平正义的基础。在立法过程中,要坚持不断拓宽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渠道,扩大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范围,从立法计划的确定到法律法规案的提出、论证和修改,都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正确反映人民群众的合理要求,使法律法规真正体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处理好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加强对公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合理确定公权力和私权利的范围,注意防止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侵犯和不合理干涉,防止出现部门利益法制化的问题。要处理好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废止、修改的关系,注意及时废止和修改不符合公正正义原则、不符合时代要求和形势发展的法律法规。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从市场经济初步建立到市场经济逐步完善,既是经济社会体制发生深刻变革的过程,也是法律制度发生深刻变革的过程。有一些制定于计划经济时代的法律法规,已经不适合当前的形势,继续实施的结果是扭曲正常的社会关系,造成种种矛盾和冲突,既损害社会公平与正义,也损害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在这种情况下,必须予以废止或修改。在这方面,孙志刚案给了我们深刻的教训,收容遣送办法的废止也为我们树立了一个很好的典范。
其次,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要坚持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法律法规所体现的公平正义的理念、确认的公平正义的价值、确立的公平正义的规则,只有通过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具体行为,才能得以实现。第一,依法行政是维护和促进公平正义的重要环节。我国的法律法规约有80%是需要行政机关来执行和实施的,它涉及到社会管理和人民群众生活的方方面面。行政机关能否依法行政,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直接到关系公平正义的实现程度。必须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的权限范围和行政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通过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确保行政机关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法定权限、法定职责行使权力。第二,司法公正是维护和促进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公正是司法工作的根本要求,全部司法活动都必须围绕实现公平正义的目标展开。司法机关必须要贯彻“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秉承法律的宗旨,遵循法律的程序,维护法律的尊严。特别是要正确理解和把握司法与发展、稳定的关系,绝不能以发展、稳定等借口违反法律的精神。要充分认识到,司法公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的底线,如果司法是公正的,即使社会上存在着不公正的现象,亦可通过司法来矫正和补救,使社会公正得以恢复。但如果丧失司法公正,则会纵容和放大社会的不公,对公平正义造成严重损害。还要充分认识到,秩序和效益本身就是法律的价值目标之一,法律本身已经体现了长远发展、长远稳定的要求,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同时就维护了发展和稳定。脱离法律、牺牲公平,可能求得短暂的、局部的发展和稳定,但却无益于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和团结和谐。对司法机关来说,公正是履行职责的根本要求,为发展和稳定服务必须而且只能通过公正司法的具体行为来实现,坚持公正司法就是为发展和稳定服务的最好形式、最好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