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平
思考一:消除上下领导关系
首先要跳出上下级人大领导关系的思维定势。县乡人大均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对选民负责,受选民监督。县乡人大同是权力机关,地位是平等的,只不过各自行使权力的层次、范围不同。法律既然对县乡人大的职权分别作了规定,那么县乡人大就应当各自独立依法行使职权。倘若县乡人大实行领导关系,就会出现乡镇人大依照县级人大的指令办事,产生任务观念和对上负责的现象,必然违背对下负责、对本地区选民负责的精神实质。倘若县乡人大实行领导关系,就会出现县级人大决策具体化和行动的直接性。
思考二:完善法律监督关系
县乡人大不是绝对独立的,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人大上下级之间存在法律监督关系。这种法律监督关系表现在县级人大可以依法撤销乡镇人大不适当的决议。所谓不适当的决议,主要是指决议内容与国家的法律法规有相抵触之处。乡镇人大的决议、决定必须上报县级人大审查备案,而县级人大建立完善的审查制度,更显得至关重要,舍此就不能取得切实的监督效果。
思考三:理顺业务指导关系
县乡人大之间存在业务指导关系。县级人大对乡镇人大的业务指导大量是选举方面的。法律规定,乡级选举委员会的工作由县级人大领导,乡镇的代表名额由县级人大依法确定。县级人大可以通过召开选举工作座谈会,举办选举工作骨干培训班以及编发选举工作简报等方式,指导乡镇人大开展选举工作。县级人大对乡镇人大日常工作的指导主要形式有:转发上级人大领导同志讲话及上级人大文件;转发乡镇人大工作一些好的经验材料;订阅上级人大编印的刊物;举办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班及人大理论研讨班;印发人大工作简报等内部资料等。
思考四:肯定工作联系关系
关于联系关系,这在法律中规定的虽不多,但在现实中却有许多表现,比如:县级人大举行常委会议,邀请乡镇人大主席或副主席列席会议;县级人大准备作出的决议、决定,征求乡镇人大的意见;转达上级人大回答乡镇人大提出的有关法律执行问题的询问;根据需要,召开乡镇人大负责同志和乡镇人大工作人员座谈会;委托乡镇人大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评议调查等协助性工作;举办乡镇人大工作经验交流会;召集乡镇人大负责人考察学习;实行县级人大领导走访制度等等。其实,县乡人大之间的法律监督关系和业务指导关系大都是要通过工作联系实现的。这种工作联系关系尽管法无明文规定,但现行的人大制度运行模式已涵盖了这种机制。
(作者系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