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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长候选人推荐人选产生方式创新

时间:2007-08-27来源:未知
  

  ——以四川、江苏为例

  近年来,四川、江苏等省份在县(市)长候选人推荐人选的产生方式上进行了重大创新,四川推行“两推一述”产生县(市)长候选人推荐人选,江苏进行了“公推公选”产生县(市)长候选人推荐人选的试点,并在一定范围进行了推广。“公推公选”和“两推一述”将竞争性选举或选拔提升到县级层面,从某种意义上看,这标志着党内民主从基层民主走向地方民主的突破。

  一、江苏县(市)长候选人推荐人选“公推公选”

  江苏省在推进县(市)长候选人推荐人选产生方式创新方面较早实行“公推公选”。2003年10月到12月,徐州沛县县长候选人推荐人选和常州金坛市市长候选人推荐人选通过“公推公选”产生,南京白下区、雨花台区的区长候选人推荐人选相继通过“公推公选”产生。2006年3月至5月,徐州市贾汪区、龙云区、泉山区三区区长候选人推荐人选通过“公推公选”产生,“公推公选”成为徐州市产生县(市)长候选人推荐人选的重要方式之一。“公推公选”包括以下程序:报名和资格审查、两轮民主推荐、实地调研、演讲答辩民意测验、组织考查、常委会差额推荐、全委会投票表决。以沛县为例,沛县县长候选人推荐人选的最终出炉经历了六“关”,首先是符合基本条件和资格,这是报名参与竞争的前提,也是参与竞争的起点,经过报名和资格审查,70人开始了竞争;“第二关”是“70进12”,由754名县处级领导干部参加的第一轮民主推荐从70人中投票选出12人;“第三关”是“12进6”,由29名市级领导参加的第二轮民主推荐从12人中投票选出6人;“第四关”是“6进3”,经过调研和撰写调研报告、演讲答辩和民意测验,根据综合得分排序,从6人中选出3人;“第五关”是“3进2”,市委常委会根据省委组织部考察结果从3人中选出2人;“第六关”是“2进1”,市委全委会投票表决从2人中选出1人。

  二、四川县(市)长候选人推荐人选“两推一述”

  2003年以来,四川省委组织部在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提出并推行“两推一述”的方式选拔干部,充分落实了群众对干部选任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截止2004年底,四川省82个省直厅局、10多个市州共对233个职位进行了“两推一述”,推选出厅局级领导干部224人。2004年,四川省委组织部制定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工作落实群众公认原则五条规定》,这五条规定是:(1)考察对象的提名必须经民主推荐并为多数人推荐。凡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其考察对象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民主推荐原则上采取会议投票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人选必须是民主推荐中多数人推荐的。(2)组织和个人的推荐必须进入民主推荐的程序。组织酝酿推荐的交流提拔人选必须在干部所在单位进行民主测评或在更大范围进行民主推荐,得到多数群众拥护的方可列为考察对象,领导干部个人推荐的人选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如人选不是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3)重要职位的人选推荐要扩大推荐范围。民主推荐范围应在《干部任用条例》要求的推荐范围内进行,重要领导职位应视领导职位情况和干部情况在熟悉了解干部的更大范围内进行,应注意听取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4)民主推荐中应推行“两推一述”做法。民主推荐应按规定程序进行,首次推荐不能产生多数人推荐的人选时,则实行“两推一述”办法。即:第一次会议投票推荐后,若推荐人选未得到多数人认可,则由党委根据推荐得票情况按适当多于拟任职人数研究确定第二轮推荐陈述人,陈述人按要求在第一次推荐范围内进行个人情况和履职打算的陈述后,由参会人员进行第二轮投票推荐,党委根据第二轮民主推荐情况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5)全面推行干部的差额考察、定量考察。新提拔进党政领导班子人选,原则上应差额考察,差额考察情况应客观、如实报告。考察方式根据干部情况和考察范围情况决定,应注意综合运用个别谈好。素质测评、数量线型分析等方法进行定性定量考察。

  三、江苏“公推公选”与四川“两推一述”的比较

  江苏“公推公选”和四川“两推一述”都是县(市)长候选人推荐人选产生方式的重大创新,“公推公选”和“两推一述”的共同特征是扩大党内民主、体现个人竞争、贯彻党管干部、坚持依法依规。(1)扩大党内民主。传统模式最大的特点就是权力过于集中,缺乏民主,也是传统模式最大的弊端。“公推公选”和“两推一述”最大的特征就是扩大了民主,在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扩大了民主,变“少数人从少数人选人”为“多数人从多数人中选人”。(2)体现个人竞争。个人竞争是“公推公选”和“两推一述”的一个重要特征。公推公选的过程就是一个竞争的过程,每个环节都有人在竞争中被淘汰,从民主推荐到演讲答辩,每个环节直接体现了报名人员之间的竞争。个人竞争包含的第二层意思是指竞争在个人之间进行,竞争是个人之间的竞争,不是派别或集团之间的竞争。个人在竞争中只代表自己,没有派别背景。这是一党制情况下与多党制情况下党内竞争最大的区别。(3)党管干部原则。党管干部的原则没有变化,但是党管干部的方式发生了改变,党管干部的方式由“少数人从少数人中选人”向“多数人从多数人中选人”转变,由个人推荐向自荐竞争的方式转变,由过于集权的方式向扩大党内民主的方式转变,由等额考察和等额决定向差额考察和差额决定转变。党管干部方式的民主化有利于更好地实现党管干部的目的,即选出能够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的优秀领导干部,选出“政治上靠得住、发展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的领导干部。(4)依法依规原则。依法治国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原则,依法执政是党执政要坚持的原则。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县长由县人大选举任命,县长候选人由政党提名和县人大代表联名提名,“公推公选”和“两推一述”没有改变这些程序,而是在县长候选人的政党提名环节进行了创新,“公推公选”和“两推一述”产生的是政党推荐人选或提名人选,县长仍然是由县人大选举任命。这些创新坚持了依法依规原则,反映了党内民主发展的积累性,增强了党内民主创新的合法性,在某种程度上证明了党在发展党内民主和建设民主政治方面更加成熟,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方面的执政能力在不断提高。

  县(市)长候选人推荐人选的“公推公选”和“两推一述”在程序、特征和适用范围上也存在区别。(1)从程序上看,“公推公选”的环节更多,不仅包括两轮推荐,还包括实地调研、演讲答辩和民意测验等环节,这些环节更充分地展示了竞争者各方面素质和民意基础;“公推公选”在提名权和选拔范围上放得更开,凡是符合条件的人都可以报名,而且是在全市范围内;参加“公推公选”投票的人员更多更广泛;在“公推公选”的最后阶段,常委会差额提名,全委会从2人中投票表决选出1人,自始至终贯彻了民主原则;“公推公选”将“公开推荐”和“公开选拔”两者的优点结合起来,在党内民主程度上更高,程序设计上更为科学合理。(2)从运行成本上来看,“公推公选”由于环节多,时间长,投入多,运行成本要比“两推一述”要高。(3)“公推公选”一般适用于产生正职候选人推荐人选,而“两推一述”既可以适用于正职,也适用于副职,从实际情况来看,更多地适用于副职。(4)由于“公推公选”更加民主,成本较高,推广难度也较大。目前,江苏只在少数地方进行了县(市)长候选人推荐人选的“公推公选”,而四川的“两推一述”在县级和地厅级领导干部中广泛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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