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中央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符合时代潮流,顺应人民心愿。和谐话语在当下的中国,已成为一个目标、一项任务,而且转化为一种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的社会实践。正确处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系,不仅是一个紧迫的现实问题,而且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
和谐社会是人类一直追求的一个理想。翻开中外历史典籍,智者关于和谐的描述和论断比比皆是。但是,和谐的实现则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进程。这不仅因为和谐是异而求同的状态,也因为社会是多元利益复杂交错的群体,还因为和谐的涵义因人或时代的变化经常发生异动。如今,和谐社会与法治国家具有相互依存的关系已是人们的共识。人类在经历了人治、德治的历史过程后,最终选择了法治作为治国方略,即根据法治的理念和原则构建和谐的社会秩序。法治国家是和谐社会的基本标志和实现途径,和谐社会是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和现实形态。
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十六大提出“社会更加和谐”的要求,十六届四中全会把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作为党的执政能力之一,五中全会确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并将促进社会和谐作为“十一五”时期我国发展的重要目标和必要条件。这不是偶然的,更不是巧合,其间蕴涵着社会历史发展规律的必然性。其实,和谐社会与法治国家互为表里,密不可分。胡锦涛总书记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内涵概括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民主法治”被确定为首要因素,其它因素也皆与法治息息相关。由此可见,法治是和谐社会诸要素中具有根本性、长远性的要件,是和谐社会的核心要素,法治国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
法治之所以成为和谐社会的标志,是由和谐的本质与法治的品格决定的。
第一、和谐社会与法治国家的本质属性是同一的
和谐社会在形式上表现为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实质是人的全面发展问题。党中央确定的“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凸显了和谐社会的本质属性。“以人为本”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手段,又是实现社会和谐的目的。现代法治以尊重人的权利、保障人的权利为依归。社会主义法治坚持“以人为本”,就是以个人权利为本位,尊重公民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和地位,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我国宪法修正案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款,既是法治的要求,也是和谐的需要。法治国家的秩序生成已由权力本位向权利本位转变,强调承认权利、重视权利、尊重权利,并确立两个原则:一是权利天赋,对于公民来说,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都可以做;二是权力民赋,对于国家机关来说,凡是法律没有授权的就不能做。这种以个人权利限制公共权力的价值取向,表明权力与权利和谐的秩序状态。
第二、和谐社会与法治国家的价值取向是一致的
美国哲学家罗尔斯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没有公平正义就没有社会的和谐。社会公平正义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有的价值追求,但是必须转换为社会实践。而社会实践的主要载体就是法治。公平正义只有成为法治的原则,社会的公平正义才能实现。其实,公平正义不仅是和谐社会的基点,也是法治国家的属性。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我国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时期,及时提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题,并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内容揭示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特别强调了公平正义的价值,充分体现了和谐社会与法治国家的一致性。
第三、法治国家是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和谐社会是秩序良好的社会,它要求社会依照既定的规则有序运行,反对无序状态。实现社会和谐基于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和遵循。只有把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纳入法治的调整范围,经济、政治、文化和谐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才有切实的保障。其实,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六大特征”都具有法治的属性,法治通过调节社会各种利益关系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法治为人们之间的诚信友爱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法治为激发社会活力创造必要条件,法治为维护社会安定有序提供强力保障,法治为人与自然的和谐提供制度支持。依照法治原则来治理社会,社会就有了和谐的基础与保障。法治作为现实的法律秩序,也是和谐社会的存在形式。
第四、法治的规范特征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制度基石和必要手段
一、法治具有普遍性、统一性。法治具有普遍性的意义不仅在于排斥偶然性和任意性,给人们的行为提供一种必须共同遵循的模式;还在于其作用和功能涵盖全社会各个领域,没有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殊主体,要求全社会所有人员在任何场合下均须一体遵行。
二、法治具有稳定性、协调性。法治不仅是内部和谐统一的相对稳定的体系,有利于保持治国方略的连续性、稳定性;而且是与其它社会系统形成相互协调的常态联系,是社会有序化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关键性因素和力量。
三、法治具有管理性、约束性。法治不仅是对各项社会事务进行广泛管理的系统,而且具有自我约束的机制。法治所关注的焦点是有效制约和合理运用公共权力,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个人权益。社会成员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及各种不和谐问题,都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进行调节与解决,法律是对社会进行全面控制的最有效的手段之一。
四、法治具有强制性、实效性。法治不仅要求法律体系的完善,而且注重法律的有效实施。法治对各种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违法行为能够有效地、及时地进行控制和矫正。社会主义法治以国家机器为后盾保证建立法律秩序,违反法律者应受到制裁。社会主义法治主要是把法律权威同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地遵纪守法结合起来,使立法、执法、司法、护法、守法紧密衔接,使法律调整的目的同社会实际状况及人民群众的意愿相符合,并通过与其它社会规范相互配合的规程,达到法律实施的良好社会效果。
显然,按照法治原则治理国家有助于培养民众的理性精神,有助于实现民主、公平与正义,有助于建立一个稳定、有序同时又充满活力的社会。当然,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仅注重法律作为社会调控手段的功能,而且强调法律本身应当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要求,应当与社会主义社会的自由、平等、利益、秩序和正义等价值取向相一致。只有这样,法律才能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同和拥护,才能具有号召力和生命力,才能构建一个稳定的社会秩序,才能实现长久的社会和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是法治国家,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趋向是和谐社会,社会和谐的程度取决于法治的实现程度。(作者系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