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位白发苍颜的德国审判长——迪特·安德斯博士坐在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庭上“坐堂断案”。国外法官在中国法庭开庭审理案件,这在共和国历史上尚数首次。同一起故意杀人案,中德两国的法院先后根据自己的法律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这是中德“刑事诉讼事实认定与真相调查”合作项目的两次模拟庭审。一年前的2005年7月,在德国,就另一刑事案,中德双方也分别进行过同样的模拟庭审。
虽然只是模拟审判,但这种国家间的“同堂会审”,很直观地将双方的审判程序展现出来,有助于两国间的司法交流和法律融合。尤其对于中国而言,有着非同一般的意义。
近代以来,中国的法治发展尤其是司法制度的确立,几乎是在西学东渐的潮流中生成的。在大量引进和借鉴西方先进法律制度的基础上,中国法律制度实现了重要的历史转型,法律移植成为增进制度嬗变的主要通道。然而,在包括改革开放以来的法律移植过程中,我们采取的都是理论和制度上的直接引进,而对于国外制度实践的认知,仅局限于学者的视野。对于本土国民而言,移植过来的制度在国外到底是如何运作的,其背后蕴涵着何种价值取向和法律观念,却不得而知。这使得我们移植过来的一些法律制度,很难快速地适应本土环境,甚至在实践中“走了样”,不能达到事先期待的效果。正如有的学者所说:“从一个地方到另一个地方移植法律,这种世界性的经验表明,由于法律所引起的行为具有高度的时空特定性,被移植的法律在它的新移植地通常不能成功地再产生出它在起源地所引起的行为”。
此次中德“同堂会审”,开创了司法一线人员直接触摸国外司法实践的渠道。通过对相同案件的审理,不仅可以对中德双方在刑事诉讼程序、刑事司法原则以及刑事诉讼中法官、检察官、被告人和辩护人的地位作用等进行比较研究,进而借鉴外国诉讼模式,推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完善;更重要的是,可以通过各种细节的捕捉,亲身感受他国司法制度运作的理念和价值导向。这有助于我们司法人员改变传统的法律观,增强操作先进司法制度的“内功”。
例如,我们通常以为大陆法系的国家一般采取纠问式诉讼模式,法官在庭审中起主导作用,控辩对抗较弱,所以对被告人的主体地位应当不是很注重。但当我们观看了德国法官的审判后,才发现情况并非如此。在这次庭审中,德方与中方一个最明显的不同是:德方审理时,被告人和辩护人是坐在一起的;而中方则是被告人坐在中间,面对法庭,控辩双方分列两旁。德方之所以将被告人和辩护坐在一起,是使他们能及时地沟通、协商,便于辩护人和被告人交流。这种不同位置编排的背后,其实折射出法官对被告人权利的不同态度。“对于被告人,有100%的律师为其辩护,有中立的法庭为其判决,有50%的检察官为其工作。”德方主审法官的话道出了对于被告人权利的极度尊重。
类似于这样的细节,在宏观的制度移植中很容易被我们漠视,但正是这些无数个细节,才汇合成了某一项制度运作的实践链条。对链条上的每一个细节进行捕捉和观测,正是我们将移植的法律制度进行成功改造的基础,也是不同国家间进行法律交流和融通的重要方面。
总之,任何一项法律移植,都不是外国法的直译和再现,而是在研究其法律理念及实践基础上,根据本国的国情进行的“再创造”。在这个过程中,对彼此间法律制度的运作实践进行比较、借鉴、吸收和融通,就显得尤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