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观点理论 >

人大监督制度建设回顾

时间:2007-09-30来源:未知
  

  人大监督制度,具体表现为按照一定形式和程序进行的各项具体监督制度。这些监督制度包括监督宪法实施的制度即宪法监督制度,监督法律执行的制度即执法检查制度,听取和审议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工作报告的制度,审查和批准国家计划及其执行情况、国家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制度,受理申诉、控告、检举的制度,询问和质询制度,特定问题的调查制度,罢免或撤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制度。同时,还包括多年来地方人大从实践中创造出来并且行之有效的监督制度。

  刘少奇在担任全国人大领导职务期间,十分重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对政府工作的监督作用,他认为在国家工作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命令主义、官僚主义以及贪污受贿等现象,要纠正这些问题,除了在中共党内和政府内加强自身建设、开展批评外,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也是重要的途径。在八大政治报告中,刘少奇就明确提出:“必须加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对中央一级政府机关的监督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地方各级政府机关的监督。”

  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修改宪法,同时制定了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了重要改革,其中重要的内容就是强化人大的监督权:

  ⑴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能,赋予它有权监督宪法实施;有权审查批准国民经济计划和预算在执行过程中的部分调整方案;有权对国务院各部委提出质询。

  ⑵为使人大常委会行使好监督权,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职务。这样规定,实际上多数常委会委员可以是专职的,能够集中精力把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做好。

  ⑶全国人大还设立专门委员会,以便开展经常性的监督工作。在县以上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和在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大设专门委员会等,都是加强人大监督的组织措施。

  1986年,彭真委员长提出几位副委员长分工负责,对监督问题、人大常委会与代表和代表与选民联系问题,健全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学习法律问题,专门进行调查研究。在陈丕显、黄华两位副委员长的领导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对监督工作开展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搜集整理了地方人大和国外议会监督方面的大量材料,写出了关于人大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建议等文件。还有,1985年9月,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的胡耀邦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反映地方人大开展监督等工作困难重重的材料上作了批示,准备由中央发个文件。为此,全国人大办公室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一个文件稿。但由于种种原因,上述文件都没有出台。

  1988年4月13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万里在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七届人大开展监督的原则要求,万里说:“根据政治体制改革的长远目标和近期目标,人大开展监督工作,需要掌握以下几点:第一,要明确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根本目标是一致的,人大常委会依法进行监督,目的是为了保证政府、法院、检察院有效地执行宪法和法律,是对这些机关工作的支持和促进。第二,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必须依照宪法和法律办事,必须避免干预或代替政府、法院、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以保证政府统一高效运转,保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第三,要研究和制定进行监督的具体办法和程序,明确监督的内容和方式,使监督工作逐步制度化、法律化。”

  1991年12月4日,万里委员长针对现实生活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突出问题提出:一定要抓好法律制定后的贯彻执行,这方面要下大力量进行监督和检查。人大常委会要把制定法律和法律制定后监督检查放在同等重要地位。每次人大常委会会议,都要有一个到两个法律执行情况的检查汇报,把它列入议程。这要作为一项制度坚持下去。他还强调,“监察法律的实施情况势人大履行监督职责的一种重要形式,各级人大要理直气壮地把法律监督抓起来”。 “执法当中我看就这么三个问题:有法不知道,知道不执行,执行不严格。要从人大开始,提高对法律的认识,并做好对执法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八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继续把法律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放在与立法同等重要位置,并且制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意见》,使执法检查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在每年除安排立法计划的同时,也制定一个年度的执法检查计划。每次执法检查由一名副委员长负责,有关专门委员会为主,组织若干个检查组,进行检查。检查结束后,由副委员长向常委会会议作汇报,并将检查报告和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交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将改进执法情况向常委会写报告。八届人大五次会议还听取和审议了布赫副委员长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检查农业法实施情况的报告。这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一次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表明对法律实施检查监督的高度重视。

  在工作监督方面,常委会继续坚持每次例会听取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工作汇报的制度,每年第三季度听取国务院关于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的制度。并在每年第二季度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前一年中央决算的报告的同时,在1996年按照审计法的规定,第一次听取和审议了关于1995年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这是健全监督机制的一项重要措施。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以后也将改进监督放在重要的位置,李鹏任委员长后第一次在全国人大干部会议上讲话时指出:“这些年来,人大监督工作有所加强和改进,但同立法工作相比,仍然是一个薄弱环节。要进一步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有计划、有重点地搞好执法检查。还可以考虑,把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结合起来,就某些法律的执行和实施情况,专门听取有关国家爱机关的报告,这既是工作监督,也是法律监督,是两者的结合。”

  值得深思的是每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代表们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意见最多的是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不够,人大常委会每年的工作报告也都对此作出检讨,但老检讨老改不了,这是为什么呢?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田纪云说:我认为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说,在人大工作的同志本身勇气不足,怕得罪人,怕越轨,不敢进行监督;被监督者的承受能力弱,只能听赞扬的话,不能听批评的话,这种积习根深蒂固。人代会一年才开一次,代表们发言慎之又慎,讲批评的意见更是思之再三,意见或建议都是很中肯的,即使个别意见讲得不对也该听一听嘛。看来,人大的监督不够有力,有思想认识问题,也有工作问题,主要是缺乏经验,恐怕还有政治体制方面的问题。而监督问题的根本解决,则有待于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