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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公民旁听制度 推进民主政治建设

时间:2007-09-30来源:未知
  

  公民旁听人大会议制度,简称公民旁听制度,是指公民凭有效证件旁听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的制度。建立公民旁听人大会议制度,是加强人大与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推进民主政治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益探索。本文试就地方人大如何建立并实行公民旁听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问题作些探究。

  一、公民旁听制度建立和实行的现状

  1985年8月,山东省潍坊市人大常委会邀请公民旁听常委会会议,这是公民旁听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最早实践。从此,“走,去旁听人大会议”的消息,经常在大众新闻媒体中传播,并引起积极反响,公民旁听人大常委会会议受到社会普遍关注和老百姓的热烈欢迎。

  全国人大常委会从第七届开始,设立了旁听席,邀请工、青、妇等群众团体派员旁听常委会会议。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1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开举行”。“大会全体会议设旁听席。旁听办法另行规定”。自此,公民旁听制度作为一项人大工作制度得以确立。多年来,地方人大对公民旁听人大常委会会议作了积极探索,目前已有20多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实行这项制度,市、县级人大常委会也逐步推行。

  2001年12月10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省人大实行公民旁听常委会会议制度。同年12月23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上,时任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的陈焕友首先宣布:“为了拓展省人大常委会与人民群众联系的渠道,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从本次常委会会议开展,建立并实行公民旁听制度”。该次会议,省人大常委会邀请了15名普通公民参加旁听。会后,省人大常委会召开座谈会,专题听取公民参加旁听后的意见建议,落实相应措施。

  近年来,江苏省的镇江、南京、苏州、泰州、盐城等市级人大常委会和射阳县、高邮市、苏州的金阊区等县区级人大常委会也相继建立和实行了这一制度。

  二、实行公民旁听制度的基本做法

  1、制定公民旁听制度。为了保证公民旁听工作的规范有序,各地人大分别以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通过有关规定、办法等形式,制定出台公民旁听制度,明确建立公民旁听制度的意义和依据,规范旁听公民的条件、报名申请程序、旁听的组织、公民意见建议的处理反馈等,并向社会公众公布。

  2、发布公民旁听公告。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之前的规定时间,一般为一周左右时间,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要通过当地新闻媒体、公众信息服务网站等,向社会发布公告,告知人大常委会会议举办的时间、地点、旁听的议题、旁听名额和旁听申请的方式,欢迎公民涌跃报名参加旁听。

  3、 确定旁听会议的公民代表。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要根据公告内容,在规定时间、地点接受公民提出的旁听申请,进行旁听资格审查,最后确定参加旁听的公民代表,也可视情邀请部分公民参加旁听,并及时发放公民旁听证。

  4、做好公民旁听会议时的组织服务工作。安排好旁听席,引导旁听公民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议纪律,保障旁听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5、处理旁听公民的意见建议。通过书面形式收集旁听公民对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的意见建议,必要时可以通过组织召开旁听人员座谈会,听取意见。对旁听公民的意见建议,人大常委会要认真研究处理,从而增强人大决策的科学性和监督的针对性。

  三、实行公民旁听制度的意义

  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人大会议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法定职权的主要形式。实行公民旁听人大会议制度,使公民能够直接参与和监督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全过程,意义十分重要。

  1、增强了旁听公民的民主意识和人大意识。在现代国家,公民政治参与程度标志着一个国家的民主化程度。党的十六大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就是要健全民主法制,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把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充分调动起来。公民旁听人大会议,扩大了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活动的知情权,更为直接、全面地了解到人大常委会履行职责和“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情况,真切感受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自觉接受了民主法制教育和人大制度教育,这对于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实现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增强公民民主意识和人大意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积极的推进作用。

  2、完善了人大监督机制。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由上可见,人大监督机制是多层次、多方向的。人大权力源于人民授权,人大及其常委会既要依法履行对“一府两院”的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也要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公民旁听人大会议,是增强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公开性与透明度,更好地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有效形式,是建立健全人大监督机制的重要举措。

  3、提高了人大常委会工作水平。公民旁听人大会议,架起了人大常委会与旁听公民联系的桥梁,促进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与公民之间的思想交流和感情沟通,从而使人大会议获得更多、更具针对性、“原声态”的意见建议,使人大会议作出的重大决策、决定和审议意见更符合客观实际、能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公民旁听人大会议,对于会议程序、会议内容、会议的民主程度、求实作风等会议情况都会形成一种积极的监督,这就要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加强学习,深入调研,认真审议,不断提高履行职责的水平,努力增强为民代言的责任感;同样要求人大常委会机关认真办文办会,进一步提高会议质量。

  四、建立和实行公民旁听制度的几点建议

  建立和实行公民旁听制度,让百姓直面权力运行,地方人大常委会具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必须积极探索、努力实践。

  1、注重宣传,提高公民知情参政热情。一要加强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宣传。让人民群众加深了解人大的性质和地位,增强参政议政意识,提高当家作主的责任感。二要加强公民旁听制度宣传。宣传公民旁听制度的重要意义和实行办法,宣传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内容和与人民群众利益的关系;运用新闻媒体,作好公民旁听活动的专题报道,让旁听公民向社会表达自己的真实感受,吸引公民主动申请旁听会议,直接了解人大常委会会议过程,激发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热情。

  2、规范服务,提高旁听组织工作质量。一是推进旁听制度法制化建设。要用法律或法规形式将公民旁听制度加以确定,并对公民参加旁听的资格要求、申请手续等环节及旁听规则或纪律做出详细规定,但手续不应过于复杂,旁听资格应予放宽,尽量方便公民旁听会议。二是注重旁听公民的代表性。要围绕会议议题 ,选择或邀请具备旁听资格、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公民参加旁听,保证人大常委会会议能够更加及时、充分、广泛地听取送上门的民情民意,吸纳来自基层、来自不同岗位、不同层面公民的声音。三是保障旁听公民的权利。要做好旁听的服务工作,给旁听公民提供必要的会议材料,让其了解会议工作的概况,热情回答他们的询问,悉心听取他们的意见。

  3、尊重民意,提高旁听制度的社会效应。对公民在旁听会议时提出的意见建议,要认真进行整理分类,尽快予以反馈和落实。对就会议议题方面的意见建议,要积极采纳,尽量吸收到会议审议意见中,并抓好督促落实。对给人大机关工作的意见建议,要研究吸纳,改进工作。对给其它国家机关所提出的意见建议,要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并督促认真办理。对一些不可行的意见,要向旁听公民做出必要的解释,取得他们的理解。对所提意见建议的处理情况,要及时向旁听公民反馈。只有这样,旁听公民的权利得到保障,民意得到尊重,旁听制度的社会效应得到充分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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