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选和另行选举,是地方人大的一项重要工作,它既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业务工作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弄清补选和另行选举的主要区别,对于做好补选和另行选举工作至关重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法律问题解释,结合近年来人大工作的实践,笔者认为,补选和另行选举的主要区别是:
一、两者的含义及形成原因不同
补选是指在选举产生的人员(代表和国家工作人员)因死亡、罢免、辞职等原因出缺而进行的补充选举;另行选举是指在换届选举时(或本届内)因没有选足规定的应选名额或者人大常委会未安排实施选举的名额(保留的机动名额)而另进行的选举。
(一)形成补选的具体原因
形成补选的具体原因包括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和国家工作人员在任期内因故出缺两种情况。
1、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的情况:(1)辞去代表职务被接受;(2)被罢免;(3)死亡;(4)被人民法院判决剥夺政治权利,其代表资格相应终止;(5)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6)调离或迁出本行政区域,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7)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其代表资格相应终止。
2、国家工作人员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的情况:(1)辞职被接受;(2)被罢免;(3)被撤职;(4)免职;(5)死亡。
(二)形成另行选举的具体原因
形成另行选举的具体原因有两种情况:一是在换届选举时(或本届内)没有选足规定的应选名额;二是人大常委会未安排实施选举的名额(保留的机动名额)。
二、两者实施中的法律程序不同
补选的具体程序比较灵活,主要表现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名额,也可以同应选名额相等,即既可差额选举,也可等额选举。而另行选举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实行差额选举,不能实行等额选举。
此外,补选个别出缺的县级以上的人大代表和补充任命政府个别副职领导人员,可以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上进行;而另行选举县级以上的人大代表和国家工作人员,则必须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上进行。
(作者系四川省绵阳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