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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建立“辩论机制”十分必要

时间:2008-07-10来源:中国人大新闻
  

  将辩论程序引入立法机关的立法审议制度,当是未来立法改革的方向。当下较为现实的方案是,可以将《立法法》所规定的联组会议、全体会议立法讨论这一“准立法辩论”程序,推广至各级人大,变成常态型的审议机制。

  日前,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传出消息,近期制订《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时,将试点引入立法辩论机制,召集部分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专家、行业人士和公众代表,就条例草案中的主要制度和内容进行公开辩论。深圳人大的这一举措,开全国之先河。

  让不同的声音在讨论中走向真理,是现代民主政治的核心价值。在社会利益日趋多元化的时代语境下,立法作为高层次的公共决策,面临日趋激烈的矛盾和冲突,而辩论这一民主程序,恰恰为充分表达、公平博弈提供了最大空间,而在辩论基础上达成的立法共识,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

  从深圳目前的改革设想看,拟定参与立法辩论的既有部分执掌立法审议权、表决权的人大组成人员,也有专家、公众代表等公民群体,这样的立法辩论虽然参与面更广,但过去见过的“立法听证”等民主机制,也大体具有类似的功能。我们以为,立法机关首先更应当、或者说首先应当构建起立法辩论机制。事实上,这也是法治发达国家必备的立法程序。

  目前,通过征求公民立法意见、立法听证、媒体开展立法讨论等等,已经为公民参与立法提供了广阔的意见渠道。而在立法机关内部,立法辩论程序却付诸厥如,各级人大审议立法案时,即便有不同观点表述,也与互动、即兴的立法辩论有着云泥之别。且一些立法机关常采取分组审议的方式,各组之间通过进行交流,不同意见难以在全体审议者内部形成全面交锋。而从另一个角度而言,假如仅仅将立法辩论机制引入社会层面而立法机关内部缺失,也不利于对公民立法诉求的合理筛选和平衡,甚至难以阻挡一些情绪性“民意”对立法的冲击。

  从制度层面追溯,2000年出台的《立法法》并未在法律案审议制度中明确设计辩论程序。最为接近的一条规定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律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2000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婚姻法》修订草案进行二审时,就曾采用了联组会议的审议方式,6个审议小组的成员全部集中,围绕《婚姻法》修订中的一些焦点问题公开讨论。这一过程经电视转播后,引发社会强烈关注。但这样的“准立法辩论”程序,在立法实践中很少运用。

  将辩论程序引入立法机关的立法审议制度,当是未来立法改革的方向。这取决于两个基本因素,其一,是不同民意群体在立法机构有体现各自立法诉求的代言者;其二,审议者需要具有足够的代言勇气、专业能力和辩论技巧。否则,立法辩论程序即使建立,恐怕也是欲速却不达。

  当下较为现实的方案是,可以将《立法法》所规定的联组会议、全体会议立法讨论这一“准立法辩论”程序,推广至各级人大,并从选择型的制度设计变成常态型的审议机制,明确规定审议每部法律法规案时,都需经过这一程序,使立法中的焦点、难点问题,得到更加公开、充分的讨论,并借此不断提高审议者的辩论素质。待时机成熟之时,进一步确立随机性、对抗性的辩论程序,使激烈有序的立法辩论,成为我国立法审议的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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