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是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的。一旦当选相应级别的人大代表,就具有在本届任期内依法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工作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活动的资格和权利,即执行代表职务的资格和权利。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但是,如果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况,应暂停执行代表职务。笔者认为:暂停执行代表职务应理清三个问题。
一、关于暂停执行代表职务的内涵问题
人大代表暂停执行代表职务,是指人大代表在任期内具有法定的情形,被依法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亦即暂时停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期间的工作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是对那些既具有代表资格但又不便于执行代表职务的代表的限制条款。暂停代表执行职务是协助司法机关依法对涉嫌犯罪代表进行司法侦查的一种过渡性手段。其间不再享有人大代表应受的各种保障。
二、关于准确理解和把握“两种引起情形”问题
依据《代表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公安司法机关逮捕或拘留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必须经人大主席团或其常委会许可(对乡级人大代表,应向该级人大立即报告)。一旦经人大许可并被公安司法机关逮捕或拘留,代表的职务即被暂时停止执行。“许可”是“暂停”的法律基础,“暂停”是“许可”的延伸。
根据《代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有两种引起情形:一是追诉情形,即代表“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二是服刑情形,即代表“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代表只要具备其中之一,即应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
实践中,各方面对服刑情形基本无争,对追诉情形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做法。笔者认为,衡量代表是否符合追诉情形,必须同时把握三个条件:第一,代表涉嫌刑事犯罪。如果代表只是违反行政法规、应受行政处罚或依法应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违反妨害诉讼、应受非刑事制裁,不能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第二,代表已经被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有的代表虽然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如果刑事诉讼尚未启动,公安司法机关没有进行侦查、起诉、审判活动,则不能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第三,代表已经被公安司法机关羁押。羁押的习惯意义是拘留、拘押,法律含义是指将依法被采取逮捕或拘留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予以关押。逮捕和拘留是羁押的前提,羁押是逮捕和刑事拘留后的必然措施。对于涉嫌犯罪的代表,只有予以逮捕或拘留的,才能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对虽然正在受侦查、起诉和刑事审判但只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没有被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不能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
此外,笔者认为:已被许可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人大代表,如果对其进一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或刑事审判时,不必再报经许可。但有关机关应将实施措施结果及时报告同级人大常委会。
三、关于暂停执行代表职务由谁决定问题
目前,各地作法不一,有的由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决定和公告,这显然不合法,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无决定权;有的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决定和公告,这也不合规定,因为暂停执行代表职务不是代表资格终止,即或是代表资格终止,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也只有报告的权力。《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代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在法律条文没有明确界定“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由谁决定和公告”的情况下,大多数地方实行的是由人大常委会在许可对涉嫌犯罪的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的同时,决定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笔者认为似乎更妥当些。(湖北省秭归县人大常委会 宋秀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