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观点理论 >

认真贯彻实施监督法加强司法类案监督

时间:2009-02-24来源:人民权力报
  

  《监督法》强调,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这其中很重要的途径就是进行司法类案监督。所谓司法类案监督,就是人大常委会通过《监督法》规定的六条途径,收集到司法机关在制度上、体制上存在的带有普遍性和共同性的问题,通过专项审议、执法检查、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形式对该类案件进行监督,督促司法机关解决存在的问题。司法类案监督的主体是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客体是司法机关,主要是法院和检察院。司法类案监督可概括为四个方面的内容:党委关注的司法机关存在的突出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工作中带普遍性、倾向性的突出问题;司法机关在执行和适用法律、司法政策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司法机关工作机制和队伍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怎样实行司法类案监督?我们认为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司法类案监督应遵循的原则

  人大常委会进行司法类案监督,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的原则、依法行权的原则和集体行权的原则。也就是在司法类案监督中,要围绕党委的中心工作来进行,正确处理好局部和全局的关系,正确处理好党管干部与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免干部的关系,凡是在司法类案监督中发现干警徇私枉法的,都要经过纪检或监察机关处理后再提请人大常委会免职、撤职;人大常委会司法类案监督要按照《监督法》规定的程序,依法监督,集体行权,通过民主渠道收集司法类案监督线索,确定议题,组织调研、执法检查和审议,提出监督工作的审议意见或作出相关的决议决定;不涉及具体案件的处理,不干预司法机关独立办案,保障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司法类案监督的途径

  司法类案监督由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通过《监督法》规定的途径收集司法类案。一是人大常委会每年底向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征集的司法工作中带普遍性和倾向性的问题;二是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工作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三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对司法工作提出的问题;四是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和受理申诉、控告、检举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五是司法机关向人大常委会提出涉及司法工作中的机制或制度方面的问题。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提出进行司法类案监督的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委会议题进行监督。

  开展司法类案监督的形式

  开展司法类案监督的形式主要有专项审议、执法检查、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人大常委会先组织司法类案监督的调研、执法检查,形成书面报告,再提交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司法机关报告后,提出司法类案监督审议意见或作出相关的决议、决定。司法机关按照审议意见或决议、决定的要求整改办理。人大常委会要对司法机关办理落实司法类案监督审议意见的情况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人大常委会将司法类案监督审议意见、决议、决定及司法机关办理落实情况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人大代表和社会监督。

  贯彻实施《监督法》是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任务,加强对司法类案监督是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既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做到依法行权,同时又要进一步解放思想,不断探索监督工作的新方法,创造新经验,推进监督工作上新台阶。

  (作者为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 副主任)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