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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三项制度 严把“四关”提高预算审查监督实效

时间:2009-02-25来源:未知
  

  近年来,各级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预算法》,努力探索加强预算审查监督的有效形式,有力地推进了各级政府预算编制的科学透明进程,但目前在对地方政府预算报告的审查、批准、监督执行等环节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不足。如何提高预算审查监督实效,更好地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笔者有如下思考。

建立三项制度

  为增强预算监督的主动性,地方人大常委会应建立三项制度。一是提前调研制度。在预算报告上报之前,可派出专家组深入各部门开展调查研究,把握预算编制的总趋势和新动向,做到心中有数。同时,也有利于与部门进行充分的沟通,有利于循序渐进,有步骤地推进问题的解决。二是建立地方人大和政府信息交换制度,及时将预算编制、预算审批、预算收支、预算执行及分析、预算税收政策等预算信息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地交换,便于地方人大常委会及时了解情况,适时进行依法监督。三是建立财政预算信息披露制度,地方人大常委会还可通过互联网等广泛吸收不同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预算监督工作。

严把“四关”

  把好预算编制初审关 建议人大常委会派出组成人员、部分人大代表、财经专家和人大财经工委提前介入预算草案的编制,及时了解政府在制订预算收支计划过程中的主要情况和各部门对预算安排的意见建议,督促财政部门编写详尽的预算草案报告,细化预算收支总表和编制说明书等材料,做到“内行看得清,外行看得懂”,并按规定时间提交。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写出具有实质内容、针对性强的调查报告,供人大常委会审议时参考。

  把好预算执行监督关 《预算法》规定,各级政府每年度内至少两次向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会议作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法》第十六条对此做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即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的执行情况。地方人大常委会要依法履职,加强调研检查,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有计划、有重点地对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视察和检查活动;督促政府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

  把好预算调整审查关 《监督法》第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预算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整,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减的,应当提请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预算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不得调整预算。地方政府对年初预算进行调整时,应严格按照《监督法》的规定,于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前,将预算调整方案送交人大财经工委进行初步审查,并详细报告预算执行情况、预算收入完成情况分析等。预算调整方案中,应当注明调整的原则、科目、数额。人大常委会在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时,要做到严肃认真,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调整方案既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又要符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通过审查,作出预算调整决议后,政府才能对调整后的预算进行组织实施,确保年终预算收支平衡。

把好决算审批关 要坚持实事求是审查,看决算是否真实,收支是否合法,政府执行预算是否严肃认真,是否体现了总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对违背《预算法》规定的问题,应当责令纠正;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广泛了解预算执行情况,对比决算审议意见,将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主任会议报告和反馈给政府,保证决算审议意见贯彻执行到位。

(作者为成都市成华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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