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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的理论基础

时间:2009-04-13来源:中国人大新闻
  

  首先,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是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在本质意义上,人大代表的选举就是选民将自己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委托给人大代表,由他代表自己行使属于自己的部分权力。这是一种委托授权的关系,因此选举即授权,当选者(责任人)应对授权者负责,作为经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必须向选举人和选举群体报告自己接受委托后为授权人所做的工作,接受授权者的询问、审查和必要的指示。毫无疑问,这是授权与被授权、监督与被监督关系的体现,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

  其次,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是法治原则的充分体现。我国宪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选举法均对代表必须接受原选举单位或原选区选民的监督作了明确规定。如《地方组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随时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又如《选举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代表法》第四条也规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因此,代表向选民述职作为对代表实施监督的一种形式,符合宪法和法律的原则,是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充分体现。

  最后,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是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当前,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社会利益主体和利益诉求日益多元化,权利意识和民主意识日益增强,人民对经济社会法治化的期望越来越高,对政府依法行政、公正透明的呼声也越来越强烈。过去代表没有选民,也不代表选民,选民找不到自己的代表的状况已经不能适应利益多元化后人民通过代表进行利益诉求的需要。代表开始向选民征求民意的情况越来越多。代表的选举、代表的素质、代表的履职等情况,都已经成为选民关注的热点。因此,代表向选民述职是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

  综上所述,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活动符合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发展的需要,是有远大发展前途和旺盛生命力的,是行之有效的代表接受选民监督的形式,因而需要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并尽快形成制度,进一步推进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的开展。

  (作者单位:杭州市萧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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