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哲学上指一定事物保持自己的质的稳定性和数量界限,或称之为质和量的统一。所谓“适度”,可称之为适当、适中,既不是太过,又不是不及。在研究和处理问题时要掌握住“火候”、把握住“分寸”,要做到恰到好处即止。
本人认为,探索科学把握乡镇人大工作“适度”原则,有利克服当前部分乡镇人大工作者对人大工作“软得硬不得、少得多不得、浅得深不得、虚得实不得”的认识。可有效解决当前人大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例行公事的监督多,解决问题的监督少;程序性监督的多,实质性、深层次的监督少;一般性监督的多,重大事项监督的少。甚至避近就远,避重就轻”的问题。 那么,乡镇人大工作的“适度”原则该如何把握呢?概而言之,就是要敢于并善于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各项职责。凡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就要尽职尽责地去行使,凡是宪法和法律没有赋予的职权,就应审慎从事。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具体说,主要应处理好“三个关系”。
一是监督与支持的关系。在法律地位上,人大与同级政府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人大的监督,是对其他国家机关权力的一种制约,这种制约是监督的本质内涵。从形式上看,监督与支持是两个相悖的概念,前者是制约机制,对象是违法;后者是帮助机制,对象是合法。但权力机关监督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改府的工作,而不是唱对台戏、刮“倒阁”风。从这个意义上讲,监督的同时也是一种支持。但在人大工作实践中,有时对监督与支持的关系摆得还不够正,既存在着不敢监督,又存在着不善于监督的问题。因此,必须强化人大工作者的监督意识,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在开展监督的过程中,既不回避矛盾也不为难挑刺,既不大事比小也不小题大做,既不避近就远也不避重就轻。要以认真考察政府的工作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是否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符合人民的利益。以及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廉洁从政、尽职尽责等等。在监督的同时,要注意支持同级政府正确行使各自的职权。为达到这种目的和结果,在监督内容的安排上,应注意与政府工作的一致性,找好结合点,即根据其工作重点、难点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来确定人大议题、调研课题和视察的内容。
二是大事与小事的关系。人大主要是对本行政区域内“根本的、长远的、重大的”事情做出决定,而不是政府的繁琐事务。人大对重大原则问题,该管就管,少一事不如多一事;日常工作不必去管,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人大工作切忌事无巨细,西瓜芝麻一起抓,更忌舍本求末,丢西瓜拣芝麻。但这不等于说,任何具体事情,人大都不该管。有些虽不属重大事项,但情况特殊,如个别具体事项行政机关长期不管或处理不当,造成群众利益遭到严重损害或引起群众的强烈不满,人大就应该具体介入,有权做出决定或撤销、改变行政机关不适当的决定,维护人民的利益和法律的尊严。
三是事前与事后的关系。考虑到在不影响政府的正常工作,人大的监督一般宜在事后进行,尤其是对司法机关案件处理的监督,更宜在其作出决定或裁决、裁决生效之后进行监督。但又不能把人大监督的事后性绝对化,如对政府的工作计划或为实施某项法律的准备工作进行的审议监督,就宜在事前进行;对政府的工作计划或某项法律、法规在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则宜在事中进行督促检查。对监督的时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该事前的事前,宜事后的事后,从而达到既要“纠偏于既遂”,又要“防患于未然”的目的。
人大工作在“适度”,而科学把握好人大工作 “适度”原则最重要的是要对人民的根本利益负责,要紧紧围绕着党的中心工作来进行,要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着重为促进本地改革、发展和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为此,人大工作者要牢固地树立以促进经济建设的思想,但人大工作方式又不能与党委、政府一样,要充分发挥人大自身的功能,要着眼于经济工作,着手于民主法制建设,在人大自身特有的舞台上,出智慧,干实事,施展才能,弹奏出与时代和社会和谐的乐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