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不少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以下“人大”均指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存在弱化甚至缺位的问题,以致人民群众对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当家作主的职能权威和职能作用产生怀疑,不利于人大制度的建设和国家公职人员监督体系效能的完善,因此,各级人大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人大选举和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
首先,要深刻认识人大监督的必要性。县级以上人大选举和常委会任命本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对其进行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要职责和职权。人大对所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是代表人民行使的国家监督,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实质体现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政精神,也体现了国家权力机关对人民负责的民主原则,这不仅与党管干部的原则没有丝毫矛盾,而且是将党管干部的原则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具体落实,是党管干部原则的民主实现形式和法治保障,因此国家权力机关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是不可替代和缺失的,越是推进民主政治建设,越要予以加强。当前一些地方之所弱化或缺失这种监督,主要在于对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与其他监督、特别是与党管干部的原则在本质上的一致性缺乏深刻辩证的认识,对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各个方面的职能侧重和监督特点缺乏全面准确的把握,所以人大要加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首先必须解决好认识问题。
其次,要充分发挥人大监督的作用。人大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具有撤职等刚性的手段和国家意志的权威性,同时也能充分发挥事前监督的预防作用,是党和国家监督公职人员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对国家公职人员的监督体系由党内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监督、法律监督机关和行政监察部门监督、社会监督共同构成,只有在这四个方面的紧密配合和共同努力下,监督才会发挥强大的整体效力,从而有效地防患国家公职人员的违纪违法和渎职侵权行为。从现实情况看,纪检监察部门和法律监督机关的监督是最为有力和落实的,多数贪污贿赂、渎职侵权案都是这些机关和部门查处的。而社会监督,包括政协、人民群众和媒体的监督也日益强大和广泛,很多案件的查处都源自这方面监督提供的线索和曝光的事件。相比之下,权力机关的监督显得有些苍白,未能充分发挥应有作用,这种现象必须改变。从人大的职能和工作特点出发,人大监督还能发挥特殊的作用,可以有效弥补其他监督的某些不足。比如可以充分发挥事前监督的作用,在选举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把好关口,避免带病上岗;在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的同时掌握主管人员的履职情况,督促其牢记使命和责任;在联系代表和选民的工作中充分了解和反映民意,将干部置于更广泛的社会监督之中。
第三,要以健全有力的制度来保障。人大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权,必须依法进行,同时要以健全有力的制度和规范的程序方式来保障落实。结合工作实际,笔者认为在以下方面和环节应以制度来予以重点规范和加强。一是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前要充分知情和深入考察。党委在推荐考察拟任人员时,应充分听取人大意见或邀请其参与考察,人大应发挥联系代表和群众广泛的优势,更大范围地了解情况并向党委及时反馈有关意见;在选举或任命前,要让代表或常委会组成 人员全面了解情况,充分知情,以便作出正确的选择。二是表决要充分实现和尊重民主。事前可以在党内统一有关认识,但不可以组织的名义单独做工作;常委会表决应采用电子表决方式,如未被通过,要尊重结果;对常委会会议未通过的任命案,不可急于在短时间内再次开会表决,应深入分析和了解原因,如果是拟任人的问题,不应再提交表决。三是平时开展各项监督工作都应结合对所选举任命人员的监督。特别是在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和开展执法检查时,可同时对相关责任人的履职情况进行评议和测评,促使其认真履行职责。四是充分发挥代表和选民的监督作用。可在联系代表和选民的工作中,在人大信访工作中,在检查调研工作中,了解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履职情况,广泛听取群众反映;可组织人大代表参与对有关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年度考评,提高考评的客观性和准确性。五是建立与其他监督机关和部门的监督信息交流运用机制,形成监督的整体合力,提高监督的质量和实效。六是正确综合运用询问、质询、撤职等刚性方式和手段,增强人大监督的深度、力度和权威性。
(作者系重庆市万州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副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