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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如何对重大工程进行监督

时间:2009-06-10来源:中国人大新闻
  

  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对本级人民政府的各项工作实行监督。那么,对重大工程项目作出决定、实施有效监督就是依法履行职责。怎样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加强对重大工程项目的监督呢?

  ——必须完善机制,确定监督的范围。建立和健全有关制度,规定项目立项、论证、建设等过程的操作程序,并对重大工程项目的范围作出界定。比如,可以根据项目投资的金额占当地政府上年财政总收入的多少来确定项目的大小,一般可按5%的比例来确定。例如,某地方政府上年财政总收入为一个亿,则投入资金达500万元以上,就为本地的重大项目,必须经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方可实施。当然,投资规模的百分比究竟为多少合适,各级地方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当地财力状况来具体确定。

  ——提前介入项目,加强事前调研,把好项目决策关。对于重大工程项目上与不上,必须实行民主决策。为此,地方人大常委会要在项目立项阶段就参与有关考察论证工作,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只有对项目建设的利弊得失有了比较深入的了解,决策时才有可靠的依据。对于建设周期短、见效快、效益好的项目要给予大力支持。反之,则应给予否决,以减少项目建设的失误。

  ——加强事中监督,确保项目依法建设。加强项目建设中的监督是项目能否建成的关键。为此,一是要监督依法招标投标,堵塞招投标中的漏洞,选好建设队伍;二是要督促地方政府在项目建设中保护环境,坚持环境保护与项目设计、建设同步进行,对破坏环境或对环境污染大的项目,坚决给予制止;三是要对项目的建设质量加强监督,防止出现“豆腐渣”工程。要组织有关人员对项目建设质量进行调查、视察、检查,尽早发现质量问题,及时消除隐患。

  ——加强跟踪监督,督促依法运行。这里主要指加强对已建成的重大工矿企业项目的监督。现在,一些地方政府常常采取某些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吸引外地客商到本地投资办项目,这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出台的如土地、税收等优惠政策,有的有违国家法律、法规。有些地方政府一方面不惜一切代价引进项目,而对本地现有工矿企业则不予扶持,一律关停并转;另一方面,又将倒闭企业资产低价变卖给少数有钱的小老板,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除了为本地剩余劳动力谋求了一些就业机会之外,地方财政依然贫困。对这样的“面子工程”,人大常委会应实行跟踪监督,督促其依法运行,互惠互利,以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总之,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应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从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和监督权。既应不失时机地对重大工程项目建设进行监督,又不能直接代替地方政府去从事项目建设。

  (作者单位:河南省西峡县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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