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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不作为”问题应引起重视

时间:2009-06-10来源:中国人大新闻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最有效的政权组织形式。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工作有所作为,这既是人大工作的实际需要,也是进一步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重要途径。然而,当前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作为时常与人民群众、人大代表的需求和愿望有较大差距。这种差距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有权不用。《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了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权、决定权、选举任免权等。实践中,人们经常看到,贪官为所欲为,没有得到监督;重大决策,人大黯然缺位,听不到人大的声音;人事任免,人大的任免权成了可有可无的摆设。出现这些情况。从法律层面上说,有设计上的原因,使人大不能依照法律准确的条款履行职务,而只能按照法律延伸的意思进行“创新”。从党委领导体制上看,的确存在缺失。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党多次强调,要改善执政方式和领导方式,进行体制创新,就人大工作来讲,笔者认为就是要突破党政不分的工作习惯,提高党的执政水平,使党委从具体繁杂的行政事务中解脱出来,切实改变党政共同决策、联合行文的作法,把各级党委的主要精力转向通过权力机关进行宏观决策和开展监督,彻底改变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现状,杜绝党委领导贪多求全,全而不准,多而不精的问题,强调党的领导是政治、思想领导,而非空喊空文,从而实现党的领导从干实到务虚,从具体到内涵,从重点到全面的转变,化解人大履职“梗阻”,减少人大履职成本。反观当前,人大干部从党政岗位上转任过来的多,年龄老化、委员兼职成了主要特征,从以前风风火火、直接领导、亲自操作、身体力行的“前沿”,走到了只决定、不执行、出了问题也只能事后监督的“幕后”,难免使人认为到人大担子有所减轻,节奏有所放慢。此时,我们则希望“先当议员、后当官员”,改进党委安排人大干部的固有做法,培养干部的民主意识和程序观念,为依法行政奠定思维、行为习惯。虽然我们也知道,党委意志与地方国家意志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但是,谁能相信让年龄大健康状况稍逊的人从事比政府更重要的工作,是一种各方面的提高。同时,相对滞后的工作方式、表达方式,“可等(额)可差(额)”的选举操作,为人大行使职权预设了工作走向,为人大意志模糊化预置了诱饵。若能象选区选代表一样全部差额选举,使人大对干部表现状况不再任凭提请机关一纸理由,亲自调查感知,该有多好。

  二是大权旁落。重大事项决定权在人大,然而,政府常常越殂代疱;对“府院”领导的监督权在人大,而人大得到的只是党委对其违纪问题的通报和罢免意见,人大决定时常慢半拍。此时,不能不担忧人大对职责的那份懈怠。重大建设项目,本应有人大决定,却出现了党委、政府联合决策代替人大决定的实情。就人大来说,有工作不主动的原因,也有对党政决策不敢纠偏过正的勇气,总认为党政机关已经作了决定,何况又不是坏事,都是为了发展,我又何必专权呢?久而久之,党政机关也就不再尊重人大的决定权了,我行我素,“先斩后奏”成了习惯,工作有成效时,人大跟着沾光,工作出了问题,人大也难辞其咎。其实,人大决定的过程也是一个监督过程,人大不可能盲目决定,在决定中必然包含着监督和论证项目的可操作性、科学性、发展性。选举任免若仅凭提请机关一纸意见,人大何谈依法办事。如果人大通过特有的方式开展工作,预先了解拟任人选依法办事情况;通过法律考试,检验一下拟任对象的法律素质;联系代表和群众,了解一下拟任干部的民意反映,这样肯定能为正确行使任免权打下基础,也不至于使人大处于羞羞答答的境地。再说,人大即使对“府院”干部没有考察权,但总该有资格审查权吧,人大可以制定表决通过干部的标准,规范任免程序,这总比“一致通过”、“全票当选”,让百姓讥笑人大成了“表决机器”要强。这样做,人大就能突破“欲弱不甘,欲强无奈”的心理重围,切实落实法律赋予的权力机关地位,有效减少大权旁落的问题,撑起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形象。

  三是权重怨多。不可否认,人大的确重权在身,炙手可热,但为什么还有这么多的埋怨呢?群众不满意,没有实现预定的目标;人大自身不满意,总认为监督难开展,决定难落实,任免难较真。我想,人大及其常委会如果真想把工作按照法律标准,按照人民意愿,干得扎实可靠,取信于民,就应勇于工作创新,改变传统的方式方法。谨防顶着盛装不唱戏,手持剑戟不捉鬼,把着印信不出征。避免检查视察一窝蜂,讲排场,图规模,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做到重大事项先期介入,选举任免先知情。这样即使通过了“府院”提请的议案,也能说出让人叹服的理由,让提请机关和人民群众感到人大确有一套严谨细致的工作程序,不是一味盲从党委的决定,附随提请议案机关的意见,而是自己有主见,自己有主张。民主,就是以民意为本;自主行事,是人大工作的内涵。反之,即使党委意图没实现,人大也能守住原则,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为党委的不满释疑解惑;政府报经人大批准的重大项目没通过,人大也能顶住压力,通过事实教育政府,不是政府所有主张都是人民愿望,远大目标必须与实际可能相一致,领导政绩必须与现实需求相结合;即使有些干部违纪违法问题党委没发现,人大若有察觉,就应先入为主,主动监督,减轻党委监督干部的压力。而不是那种明哲保身,走在党委前头占了上风的不安,非等到问题严重了,事情闹大了,才去行使罢免权。这样既不利于教育干部,也不得于事业发展,更不能让人看到人大工作的生气,只会让人感到人大在跟风走。所有这些,如果能得到切实解决,人大工作的主动性就会大大增强,人大工作就会充满活力,人大自身也能感到充实自如,真正成了人民代言人,使全社会感到人大离法律最近,是法律和正义的化身。

  综上所述,人大及其常委会不作为的现象,既有法律层面上的问题,也有党委领导体制上的不足,更有人大自身工作中的原因。出现这些问题不可怕,只要真诚面对它,勇敢接受它,认真解决它,就一定能够发展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实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目标。

  (作者单位:河南省西峡县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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