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泽
我国现行选举法规定的代表候选人提名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各政党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二是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三是选民或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虽然选举法赋予代表或选民十人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但由于这一规定过于原则、笼统,对三种提名比例未作限定,在县乡人大代表选举实践中,县乡人大为了减少选举程序、确保组织意图实现和选举一次性成功,数十年来代表候选人提名推荐权几乎被政党、人民团体包揽了,代表或选民联名主动提名推荐的极少,偶尔被确定为代表候选人了,也难以获得平等的对待。因而不少选民对选举工作态度冷漠,对谁当选代表并不关心。
那么,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在确保不违法的前提下,县、乡人大在选举工作中能不能对现行的三种法定提名方式加以细化和完善呢?
选举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县代表名额基数为120名,每5000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165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450名;人口不足5万的,代表总额可以少于120名。”第四款对乡镇代表名额也有相应的规定,也就是说县、乡人大代表的总名额是由“代表名额基数”与“按人口数量增加的代表数相加”得来的,这就为完善三种提名方式提供了法定依据和改进空间。
为此笔者建议:一是给各级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划上限。众所周知,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这根本政治制度下,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是不可动摇的,必须贯穿选举工作始终。为了在选举中体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三统一原则,以县级为例,在提名推荐候选人阶段,把同级党委领导、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 人员人选及政府部门主要领导人选须提名为代表候选人的,全部交由同级党委提名;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人选或政府领导人选须提名为县代表候选人的,全由同级乡镇党委提名推荐。县、乡、村三级人民团体主要提名推荐方方面面的群众团体和先进代表人物为代表候选人。也就是说,由县、乡、村三级政党、团体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最高不突破法定的县级代表名额基数(人口过少的县、乡镇除外);二是最大限度扩大选民提名推荐权。县乡人大代表选举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直接选举产生县乡人大代表也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表现形式,在一个讲法治的国度里,人民的民主权力是不容政党、人民团体代替的。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不断完善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方式,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义不容辞的责任。在县乡代表选举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阶段,县级人大应将“每5000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的这部分代表名额全部交给选民10名以上联名推荐,这样既符合宪法精神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本质特征,也有利于改变选民对选举工作冷漠的现状,调动选民的参与热情,提高选举质量。真正将政党提名、人民团体推荐、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三种方式平等用于选举实践,确保选出的人大代表具有广泛的人民性、突出的先进性、坚定的人民性和必备的参政能力。
(作者单位:安徽省寿县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