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颍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尹好贤
讨论和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最能体现权力机关特征的一项法定权力。近年来,我县人大常委会把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紧紧围绕县委工作的重点、政府工作的难点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为推动全县的改革开放、经济发展、民主法制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实践
1、科学界定范围,做到合理用权。我县于1999年专门制定出台了《临颍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决议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暂行办法》,2007年又进行了修订和完善,把重大事项的内容细化为七类22个小项,具体包括:一是体现同级党委意图的事项;二是本行政区域内带有根本性、长远性和涉及全局性的事项;三是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密切相关的事项;四是社会主义“三个文明”建设中带有决策性的事项;五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人口与计划生育、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六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交由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大代表议案;七是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并要求解决的事项。重大事项范围的界定,既防止了越位,又防止了缺位,确保了合理用权。
2、规范工作程序,做到正确用权。为了保证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法律效果,我们对议案的提出、审议、表决、决定和决议的公布,决定和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反馈等运作程序都作了明确要求。在议案的提出上,以政府为主、代表或组成人员为辅,严格把握提请审议的确定权。凡政府提过来的议案,慎重取舍,坚持大事必议、小事不议;凡代表或组成人员提出的议案,达到法定人数,符合规定可以提请的,依法提请审议。在审议上,审议前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为会上审议奠定了坚实基础。审议过程中,大家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然后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票决,并作出相关的决议、决定。审议结束后,认真抓好监督落实,确保收到实效。
3、服务全县大局,做到善于用权。一是围绕县委工作的重点行使决定权,推动了全县经济和社会的发展。2003年新一届人大领导班子成立以来,县人大常委会围绕全县工作大局,先后作出《关于推进依法治县战略的决议》、《关于加强县人民检察院执法执纪工作的决议》、《关于批准城区总体规划的决定》、《关于加快颍北新区建设的决定》等20多个决议、决定。通过规范决策,较好地把县委的意图转变为全县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共同行动。二是突出政府工作的难点行使决定权,为依法行政铺平了道路。工业、农业、城建、交通等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点,也是政府工作的难点。为推动政府工作更快更好地开展,2007年9月中旬,我们组织市、县人大代表146人,对全县的重点工作推进情况进行了全面视察。通过实地视察、听取汇报、集中审议、民主测评等形式,对政府近年来的工作有了全面的了解,同时查出了工业总量偏小、城市重建轻管、投资环境较差等存在的突出问题,并作出了相关决议,有力促进了政府各项工作的开展。三是抓住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行使决定权,维护了社会大局的稳定。常委会始终立足社会稳定大局,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和焦点问题,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行使决定权。为进一步解决广大群众普遍关注的网吧管理问题,加强学校周边环境的整治,常委会采取明查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贯彻落实情况开展了调查,督促公安、文化、工商部门采取联合执法的方式,加大监管力度,并监督政府认真解决文化管理机构编制及活动经费等突出问题。
4、依法履行职责,做到敢于用权。重大事项是关乎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事件,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因而,我们要以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向人民负责,理直气壮地担当好这一职责。2007年7月,临颍县政府对损毁严重的城区主要道路颍松路进行铺修。在选择方案时,仅站在财力有限的角度,折中施工方案,造成了主干道路面高于绿化带、人行道路面积水、群众行路难等问题,致使群众反响强烈。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及时召开主任会议,专题听取政府的工作汇报,对政府进行质询。指出了存在的突出问题,并作出了相关决议,要求政府尽快整改。县政府高度重视,在重新论证的基础上优化了施工方案,使问题得到了及时解决。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在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上,我们虽然作了一些探索,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从整体上看,还很不到位,存在“四多四少”现象,即:一是法律有明确规定的行使得多,法律原则规定或未明确规定的行使得少;二是作出的决议、决定比较原则、面面俱到的多,而突出重点、抓住要害,有具体指向的少;三是被动行使的多,主动决定的少;四是作出决定的多,落实到位的少。究其原因,主要是:
1、认识不到位。一方面,长期以来,由于受“党委决策、政府执行”的传统权力运行模式的影响,一些同志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在认识上和实践上都不习惯,往往采取党委决策、政府执行或党政联合决策的方式,该由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也不依法提交。另一方面,部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思想上有顾虑,担心对重大事项讨论、决定多了,会被误解是向党委要权,和政府争权,把握不好分寸会越权,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愿充分行使决定权。认识不到位是当前制约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的最主要因素。
2、制度不完备。由于法律规定比较原则,关于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尚没有成熟的、权威的理论来指导实践工作的开展,地方人大缺乏理论的指导。在实践操作中,对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原则、程序、方式方法及督办落实等,缺少必要的制度规范。
3、操作不规范。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过程中,存在着调查论证不充分、程序把关不够严、督办落实不够实等现象。对一些议案,特别是临时提交的议案,缺乏必要的调查论证,直接提请会议讨论、决定,从而导致部分决议、决定事项质量不够理想,内容比较原则,缺乏实质性的操作规程和方式方法。
4、体制不顺畅。党委领导、人大决定、政府执行的权力运行机制尚未理顺,党政不分的传统政治体制还存在较大惯性,尤其是党政联合行文,对本行政区域内应由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作出规定,使权力机关既不能讨论决定也难以实施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权被弱化、虚化。
5、能力不适应。重大事项的决定要建立在充分的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由于一些议案尤其是政府提交的议案往往时间很紧,人大没有足够的时间进行调研论证,加之人手少,工作力量薄弱,又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要在较短的时间内提出科学、合理、切合实际的方案,难免力不从心。
三、做好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几点对策
1、要把握好几条原则。一是合法性原则。内容要合法。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要合法。从议案的提出、确认、审议到决定的审查、通过、公布,每一个环节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从而保证决议、决定的合法性和严肃性。二是全局性、长远性、根本性原则。确定的重大事项必须围绕党委的中心工作,着眼于本行政区域内全局的、根本的、长远的问题,着眼于本行政区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如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本级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国民经济建设布局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对经济发展、环境保护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等。三是可行性原则。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必须从本行政区域的实际出发,作出的决议、决定要符合本地实际和人民群众的愿望,有利于解决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提出的目标和任务要切实可行,要便于监督落实。
2、要处理好几个关系。一要处理好人大决定权与党委决策权的关系。这是当前行使好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一方面,对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的重大事项,人大要认真调查研究并通过法定程序,作出决定、决议,以保证党委决策的贯彻落实。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重大事项前应充分听取同级党委的意见,得到原则同意后,再作出决定。另一方面,各级党委应当充分尊重国家权力机关的性质和地位,坚持依法执政,总揽不包揽,支持人大依法履行职能,不能以党委的决策代替人大的决定。二要处理好人大决定权与政府行政权的关系。从法律上讲,人大与政府是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在实际工作中反差较大。人大应努力做到既不越权,又不失职:即法律明确规定应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要监督政府依法、及时提交人大讨论决定,不得自行决定;法律明确规定属于政府行政权范围内的事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积极支持政府依法行政,不代行政府职权。三要处理好依法履行职权与加强自身建设的关系。决定权行使得充分与否与人大的自身建设密切相关。要科学界定重大事项,并使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既科学、合理,又切合本地实际、切实可行,一个关键因素就是要不断加强人大自身建设,提高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能力,使自身能力与所担负的职责相适应。
3、需要着力解决的几个问题。一是界定问题。在重大事项的界定上,要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的有机统一,把宪法与法律的规定和当时当地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因地制宜,审时度势,做出科学、合理的判断。规定的内容不宜过细,宜定性不宜定量。二是程序问题。程序是一种规范。行使决定权一般要经过议案的提出、议案的审查、调查论证、审议和表决、公布等程序。议案的提出应避免临时动议,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审议和表决要充分发扬民主,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作出的决议、决定要及时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以便遵守和执行。三是效果问题。作出决议、决定是行使决定权的一个环节,衡量这一职权行使的实际效果,还要看决议、决定是否得到有效落实。因此,要建立健全决议决定的督办机制,把重大事项决定权与监督权结合起来,通过加强跟踪监督,跟踪问效,及时发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从而保证决议、决定的落实,维护决定的严肃性和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