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闻媒体报道,湖南省溆浦县政府为了加大水土流失防治力度,以“县长会议纪要”的形式决定由县公安局代表水利局征收水土流失防洪费。
冷静分析,这不仅仅是一个“红头”笑话,此行为已明显违反了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其危害性不言而喻。不仅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而且严重影响了法律的尊严,使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公信力大打折扣。事实上,在该文件出台之前,2008年3月1日起,《湖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就已正式实施,而溆浦县政府却无视该条例的存在,仍然有法不依。
笔者认为,此事虽然已由人大常委会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但毕竟反映了两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方面,个别基层政府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理念比较淡薄。少数领导干部认真学法、自觉守法的认识还需提高,长官意志凌驾于法律法规之上,无视法律政策的规定乱作为,权大于法的思想仍然存在。另一方面,地方人大常委会对政府规范性文件审查监督还比较薄弱和滞后。
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是人大常委会监督政府行为的重要手段,是建设法治政府、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内容。杜绝类似的事件不再发生,需要多措并举。作为地方人大常委会来讲,必须切实按照宪法和监督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监督。
第一,要提高对规范性文件审查监督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规范性文件审查未能很好开展,—个重要原因是有关方面对这项工作认识不高,重视不够,制度不建全。有的认为这是一项无关紧要、可有可无、可干可不干的工作,没有把它摆上重要位置,有的以法律规定不具体为由,不去实践探索。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充分认识到加强规范性文件审查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确保法律贯彻实施的迫切需要,是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顺应人民群众的要求,从推动依法治国深入实施、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高度,切实把规范性文件审查监督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第二,要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审查监督制度。规范性文件审查是一项非常严肃、涉及面广的监督制度。要保证这项工作落到实处,必须要有相应的制度作保障。监督法第五章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做了规定,但需要在此基础上予以细化,制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监督的实施细则,确立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的完整程序,使这项工作更有可操作性,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如备案,这是整个审查制度的基础,应当就备案的时限、范围、受理机关,以及审查机构的责任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在审查处理阶段,应当明确审查的组织形式、审查的步骤、审查的时限、争议的处理,以及如何纠正、撤销等。对于不备案、不审查、不撤销的责任如何追究,也应通过立法或人大常委会做出决定予以细化和完善。此外,还必须明确规范性文件审查的范围,这是避免“有件不报”的前提。笔者认为,凡是国家机关制发的文件,不论是否被冠以“决定、决议、命令”的名称,只要是涉及改革发展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方面的规范性“红头文件”,都应当纳入人大备案审查的范围。
第三,要不断探索和实践规范性文件审查的方式。人大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可以借鉴已有行政处罚听证、价格听证、立法听证制度的经验,充分发挥听证制度在人大审查规范性文件中的作用。这样既可以广听民意,又能最大程度避免决策失误。要将人大对规范性文件审查监督的关口迁移,尤其对政府决策一些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要主动介入,加强人大与政府的双向沟通和联系,逐步推进人大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监督由事后监督转变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要注重加强规范性文件审查监督的能力建设。审查规范性文件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监督工作日益法律化、专业化、经常化,这对人大开展规范性文件审查监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地方人大常委会主要由法律工作机构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但普遍存在力量不足,专业人员缺乏,尤其是基层人大常委会现有的工作条件难以适应规范性文件审查监督工作需要。因而,优化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充实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力量,适应形势的发展对人大审查规范性文件的素质要求,改善工作条件就显得尤为重要。从组织上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地方各级人大应考虑设立专门的审查机构,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专门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也可以按照“统一受理、分工负责”的模式,即由一个部门集中受理,各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按职能分工分别进行审查,以保障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明显成效。此外,也可以在人大常委会成立由有关专业人员组成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小组或委员会,使之在协助常委会机关行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权方面发挥重要的咨询与辅助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