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决定。这对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议事程序,提高议事效率,保障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将发挥重要作用。因此,我为这次修改议事规则叫三声“好”。
一、好就好在增强了人大常委会行使人事任免权的严肃性和可行性。原来的议事规则规定:“对任命案,提请任命的机关应当介绍被任命人员的基本情况,必要的时候,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修改后的议事规则则改为“任免案应当附有拟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任免理由;必要的时候,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前后对照,增加了“任免理由”,这字字千斤,一言九鼎,把“任免理由”向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盘托出,拓展了知情权,使其知晓任免干部的理由,是工作需要,或者是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拟配备年轻干部、党外干部、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专业技术干部,还是领导干部调任交流、转任交流等,给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一个“明白”,使其在表决时,克服盲目性、随意性,增强严肃性、可行性、针对性、目的性。从而,使人大常委会在任免干部时更加科学、规范、公正。
二、好就好在增强了人大常委会会议发言的有序性和规范性。修改后的议事规则明确了会议的发言规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求发言的,应当在会前由本人向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提出,由会议主持人安排,按顺序发言。”“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全体会议上的发言,不超过十分钟;在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上,第一次发言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对同一问题的发言不超过十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可以延长发言时间。”这样的规定,有利于会议发言更加有序,有利于克服发言者的随意性和“跑题”,规避了有的发言不事先做好准备、即兴发言洋洋洒洒口若悬河收不到口、漫无边际不直奔主题、重复啰嗦不简洁的问题,保障了参会人员平等的发言权,确保发言紧扣主题,不仅能提高发言的质量和效率,而且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话语权得到正确行使,使他们在发言前,充分准备,深思熟虑,发言时言简意赅,画龙点睛,一针见血,一剑封喉,意见真知灼见,建议切实可行,批评恰如其分。从而,使人大常委会议事、审议质量和效率提高。
三、好就好在进一步拓宽了常委会收集意见和建议的渠道。修改后的议事规则将不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有关部门负责人规定为列席人员。还将原议事规则规定“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一条中“必要的时候”这个条件删除。修改后的议事规则还对列席人员的发言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这样的规定不仅扩大了列席人员范围,使他们有充分的发言机会,发言时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进一步拓宽了收集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渠道,而且更有利于常委会兼听者明,充分发扬民主,更加集思广益,使他们更加科学、民主吸纳各方面的建议、意见、批评。
由此可见,修改了的议事规则,能更好地保障和促进议事的民主和效率,使人大常委会更好的代表人民行使法定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