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日炎炎,挥汗如雨。高温下应如何保证劳动者的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法给他们送去一片阴凉呢?
把握法律规定的劳动者权益 《安全生产法》第6条规定,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第45条至47条规定,从业人员有权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存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不得因此降低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解除合同。
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和措施 《职业病防治法》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早在2007年,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第4条第1项就要求,用人单位要认真研究制定高温中暑应急救援预案,加强演练。
提供符合法律要求的工作环境 上述《通知》第4条第3项进一步要求,凡工作场所存在高温作业和夏季露天作业的用人单位,要认真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职业性中暑诊断标准》等规定的各项防暑降温措施。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生产法》第16条规定,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调整作息时间或停工休息 卫生部、中国气象局《高温中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将高温中暑气象等级预报划分为可能、较易、易发、极易发生中暑4个等级,建立蓝、黄、橙、红色预报预警机制。《通知》第4条要求,高温天气要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及时保障劳动者权益 《安全生产法》第48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对于中暑,《通知》第5条第4项明确规定,在高温、高湿场所因工作原因引起中暑,并经医疗卫生机构诊断为职业病的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