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日前辽宁省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修订)》,其中明确规定,涉及解决本人及亲属个人问题、代转人民群众来信、属于学术探讨和产品推介、没有实际内容等情况,不应作为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笔者认为,人大代表提建议不得说“自家事”——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出台的这项规定不仅是对代表正确履职程序的完善,而且也是人大代表履行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等义务的有力保障,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意义。据了解,在部分地方,每年都会有人大代表所提的建议涉及本部门、本企业或个人的具体问题。一些人大代表时常将自己企业、家人遇到的问题作为意见、建议向相关部门提出,借职务之便解决自家问题,一些建议中往往存在着浓重的“个人利益”味道。如此一来,无法排除有以权谋私、浪费宝贵监督资源的可能性,这样的建议如何保证客观公正,到底能否真正反映选民的意愿就成了问题。
正如沈阳市某人大代表所言:“人大代表参与行使国家权力,不能只代表一个‘点’,而应更多地关注‘面’。”人大代表提建议如果说的是“自家事”,尽管愿望良好,反映的问题具有共性,所提的建议由自己的“点”及公众的“面”,但面对公众质疑,人大代表恐怕是“说也说不清楚”的——无论如何都无法令人信服。公平公正的必要条件就是将制定规则的、执行规则的、最终受益的人分开,这样的回避制度是一项不可或缺的制度。在现代法治社会里,它对于国家公权力运行过程中的程序正义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能最大限度地排除可能干扰公正决定的一切因素。因此,回避制度可以也应该成为人大代表广泛遵守和采用的制度。《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修订)》中新增这项条款,符合利益回避制度,实质上是对人大代表履职的一种约束——使其不能借助人大代表身份总提“个人事”,谋取个人利益——对于保障代表正确行使权力可谓有的放矢。
公平必须公开地、在毫无疑问地被人们所能够看见的情况下实现,这一点至关重要。人大代表正确行使权力,离不开程序的规范,也离不开技术细节的完善,只有通过程序性、细节性、技术性的制度改进,才能阻挡各种谋私的“危险”和“偏差”,就此而言,《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修订)》的实施效果值得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