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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行使决定权应遵循“四项原则”

时间:2009-09-10 来源:中国人大新闻
  

  人大决定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即国家权力机关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权力。行使决定权,是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代表人民利益,集中人民意志,运用会议的形式审议通过决定和决议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活动。要使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决定权时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笔者认为,应遵循“四项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的原则

  党的领导是宪法确认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各项职权的根本保证。就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决定权,做好重大事项议决工作而言,坚持党的领导,最重要的就是保证党的主张经过决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这就要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来行使决定权,要坚持向党委请示报告制度,及时了解党委的主张和意图;对需要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要按照党委的决策和意图,及时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议、决定,以便动员人民群众共同实现。对于不属党委提议但又需要人大审议通过的决议、决定,事前应报经同级党委审查并原则批准。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议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情况,也应主动向党委反映,以取得党委的领导和支持。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是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的思想路线,也是我们做好一切工作所必须遵循的一条基本原则。人大的议决工作,是人民当家作主,行使国家权力的直接体现,它直接关系到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更需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确认和依法决定重大事项时,以充分的调查研究为前提、为依据,把决定权的行使建立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之上;要把实际需要和人民的利益作为决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根据需要与可能作出决议、决定,原则上要有实质性内容,有明确要求和具体措施,便于实际操作,能够得到实施,收到实际效果;要注意把握好时机,依时间、地点、条件的变化及时作出决策,使决定权行使在恰当时侯,以推动实际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坚持依法决定的原则

  坚持依法办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是人大工作的基本要求和最大特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重要内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履行各项职权时,必须严格依法进行,符合法律规定,不仅工作范围、工作内容要以法律为依据,而且工作程序上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具体到决定权的运作上,就是要坚持依法决议。重大事项的确定,要以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为依据,提请决定事项的主体,即提出议案的主体,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提案权;对提请决定的事项的审议和作出决议、决定,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决议、决定的内容,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不能与之相抵触:决议、决定的公布,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使之具有法定的权威。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民主集中制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根本原则,所有的国家机关,都必须坚持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根据人大的性质、职能、和运行特点,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在重大事项的议决工作中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贯彻群众路线,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征求和听取人民群众的各种意见和反映,经过民主决策后,再贯彻到群众中去。第二,集体行使职权,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营造良好的民主氛围,让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 人员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在集思广益的基础上,集中绝大多数人的意志,形成正确的决议、决定。第三,按法定的多数决定。每一位人大代表,每一位人大常委会组成 人员,权利一律平等,一人一票,并且这一票只有计入多数或者少数才能生效。(王世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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