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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和实践

时间:2009-09-14 来源:中国人大新闻 作者:程湘清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1954年9月成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标志,已经走过50年的历程。研究和总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和实践,对于坚持和完善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切实发挥它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拟讨论以下三个问题:怎样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根本政治制度,改革开放26年来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哪些发展和完善,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怎样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根本政治制度

  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政治制度,是由这个国家的国情决定的,是一定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在中国近代史上,人们曾经作过各种探索,结论是:无论是君主立宪制,还是资产阶级共和国,都行不通。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把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和中国国情相结合,从实践中摸索、总结、选择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国家建设社会主义的唯一正确的政治制度。现在,有的人特别是一些年轻人,觉得我们国家经济上已经实行市场经济,政治上也要走西方议会制道路。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缺乏应有的了解和正确的认识。

  什么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涵?用一句话说,是指国家权力机关特别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织、职能和运作的原则和机制,同时也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同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关系的原则和机制。这里的关键词一个叫原则,一个叫机制。所谓原则,最重要的是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原则和核心内容。其次是宪法第三条规定的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组织原则和运作原则。所谓机制,主要体现为三个“关系”的机制:一是人大和人民的关系,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二是“一府两院”和人大的关系,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三是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的关系,即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同时还应当包括各级人大依照法定程序集体行使职能的机制。我曾经著文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体化为四项制度:主权在民制度,民主集中制度,国家选举制度,人大工作制度。(见《中国人大》2004年第11期)实际上这四项制度既不是对等的,更不是孤立的,而是以主权在民制度为核心内容,以民主集中制度为组织和运作原则,以国家选举制度为前提和基础、以人大工作制度为实际运作机制的统一体。

  为什么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根本政治制度?我们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来分析:第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最能体现真正的广泛的民主,最便于人民实现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这一根本性质决定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在我国,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13亿人民管理国家,不可能都进行直接管理,需要有一个适当的组织形式。这个组织形式,就是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人大代表由人民选举产生,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包括了各阶层、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的人士。代表的产生和构成,反映了我们国家的性质,保障了国家权力最终掌握在人民手中。人大代表来自人民,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代表人民决定国家和地方的大事。正如有的同志讲的:“一个代表是一方百姓的缩影;一个代表议案往往是千百万人民的呼声。”实践表明,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这种组织形式,能够集中人民内部不同阶层的共同利益,也能够反映和协调各方面的特殊利益,从而把全国人民的力量凝聚和调动起来,充分发挥人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创造性。第二,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由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同时在这个前提下,对于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也都有明确的划分,使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能够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协调一致地进行工作。真正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现国家机构的这种合理分工,既可以避免过去曾经存在过的权力过分集中现象,又可以使各项工作有效地进行。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都是代表人民的利益、为人民服务的,他们的根本目标相同,只是分工不同,职责不同。人大同政府、法院、检察院之间的关系不是并列的,更不是对立的,而是决定和执行、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这种监督既是一种制约,也是一种支持和促进,它可以使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工作以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依靠,获得强有力的支持;又可以把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工作置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效监督之下,防止权力滥用,避免重大失误。正确处理国家权力机关和各个执行机关的既制约又支持的关系,能够保证国家权力合理配置和有效运行。第三、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体现了民主集中制原则,能够及时决策,避免牵扯,兼取民主和效率两者之所长。能否民主、效率兼收,一直是人类社会长期争取而又难以达到的目标。我国人大运作的特点是集体讨论决定问题。有关国家的重大事项,由国家权力机关充分审议,按照法定程序,集体作出决定;而在具体执行上则实行严格的责任制,以利于提高工作效率。这种体制,既确保人民代表大会享有高度权力,又能使各级执行机关有效地处理国家权力机关委托的事务。邓小平同志就指出过:“我们实行的就是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这最符合中国实际。如果政策正确,方向正确,这种体制益处很大,很有助于国家的兴旺发达,避免很多牵扯。”(《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20页)第四,国家形态的民主集中制度,还包括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划分的原则,包括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自治制度的内容。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的拥有55个少数民族的大国。根据我国国情,我们不采取联邦制,更不采取邦联制,而是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主动性,同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护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这种体制,符合中华民族的历史传统,在现阶段更有利于整个国家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正如毛泽东同志所指出的:“我们的国家这样大,人口这样多,情况这样复杂,有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比只有一个积极性好得多。”(《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275页)在前苏联和一些东欧国家发生巨变时,邓小平同志就一再讲,还是我们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比较好。(见《法制日报》2004年8月19日载王汉斌文《邓小平同志亲自指导起草一九八二年宪法》)第五、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加强和完善党的领导,特别是实现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执政的党。党的领导地位和作用,是在长期革命斗争中形成的,是我国宪法确认的。我们党除了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外,没有自己任何特殊利益。在我们这样一个多民族的发展中大国,要把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力量凝聚起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没有一个能够真正代表和团结人民群众的党,没有党的统一领导,是不可能设想的,那只会四分五裂,一事无成。所以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党对国家和社会事务、对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当然,党同政权机关的性质不同,职能不同,组织形式和工作方式也不同,党不能代替人大行使国家权力。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只能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执政,来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党通过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经过国家权力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法律或作出决定,才能把自己的主张变成国家意志,变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行为规范和自觉行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党的领导的最好的政权组织形式,也是党领导国家事务的一大特色和优势。

  26年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取得重大进展

  改革开放26年来,党中央十分重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同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同步,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有人认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取得巨大进步,而政治体制改革则比较滞后。持有这一说法,显然没有注意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应当说,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成就突出反映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重大进展上。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国家选举制度向民主化方向迈出四大步。

  1979年以来,通过对我国民主选举的伟大实践进行总结和升华,多次修改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使我国选举制度的发展迈出四大步:一是,进一步规范并实际上扩大了提名权。选举代表,按照新修改的选举法规定,不但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而且选民或代表十人以上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地方组织法也规定,省级人大代表三十人以上,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大代表二十人以上,县级人大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政府领导人员、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乡级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大主席、副主席及政府领导人员的候选人。规范和扩大提名权,是保障行使选举权的基本前提,也是我国干部制度改革的重要步骤。二是,不断规范代表名额。主要表现在:适当减少代表名额,特别是适时制止了各级人大代表名额逐步膨胀的趋势,对代表名额进行规范;对少数民族代表名额作了照顾性规定,体现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事务权利的精神;逐步缩小农村与城市每个代表所代表人口的比例,其中一条规定就是把原来农村和城市每个代表所代表人口的比例县级四比一、省级五比一、全国八比一,都改为四比一,这显然有利于逐步缩小城乡人口选举权的不平等性。三是,适当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适应我国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文化生活等方面的巨大变化,新修改的选举法把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由乡、民族乡、镇扩大到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扩大直选范围,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体现,有利于人民群众直接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利,掌握自己的命运。四是,建立和实行差额选举制度。1979年出台的选举法就规定了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人的名额。以后几次修改都坚持和完善了这一制度。同样地方组织法也对选举国家机关领导成员规定了差额选举制度。从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开始,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也实行差额选举。建立和实行差额选举制度,是我国选举制度的重大突破,能够更好地保障代表或选民真正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使选举权。实行差额选举实际上是把竞争机制引入选举,这有利于更好地选拔人才,使人民拥护的德才兼备的人走上领导岗位;也有利于加强人民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增强干部的公仆意识,加强勤政廉政建设。、

  第二,扩大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常设机关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更好地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个特点是实行一院两层制,即在人大设立常委会。为了便于经常开会、更充分地行使职权,1982年宪法规定将很大一部分原来属于全国人大的职权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主要是:改变全国人大是唯一立法机关的体制,规定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同行使立法权。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国家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所有法律,并且可以对基本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改变全国人大是唯一监督宪法实施机关的体制,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都可以监督宪法的实施。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可以审查和批准国家计划和预算的部分调整方案。为了使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更好地行使职权,还加强了它的组织建设。主要是: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职务,以利于常委会组成人员逐步走上专职化。建立委员长会议,处理重要日常工作。不断加强了专门委员会建设和工作机构的建设。扩大常委会的职权,并加强它的组织,就把大量工作,特别是立法、监督工作放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据统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定的四百多项法律中有80%以上是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同时常委会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了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取得显著成效。

  第三,县级以上建立人大常委会,加强地方政权建设。

  改变“文革”前地方政府人民委员会既是执行机关也是人大常设机关的所谓“议行合一”的体制,在县级以上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是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地方组织法的一项重要规定。这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从1979年下半年到1981年全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相继建立常委会。1982年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还赋予省级和较大的市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部分立法权。修改地方组织法时,又规定乡镇人大设主席、副主席。这些规定给地方人大工作注入了极大生机和活力。二十多年来,仅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就制定地方性法规一万件以上,与此同时还在实践中创造出“代表评议”、“述职评议”、“个案监督”等许多行之有效的监督方式,在地方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了不可代替的作用。

  第四,建立和健全人大工作制度,使人大工作逐步走向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

  人大工作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的人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仅仅视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制度,这显然是片面的;但把保障人大行使职权的各项工作制度排除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外,则同样是片面的。所以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在工作制度方面的成绩,应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完善的一个重要体现。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从实践中总结经验,先后制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两个议事规则,制定了立法法,制定了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三个法律性决定,制定了代表法,逐步建立健全了人大会议制度、立法制度、监督制度、代表制度等制度。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人大工作制度建设方面也作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所有省级人大都制定了议事规则和监督条例,绝大多数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这对保障人大工作正常运转、代表和委员依法履行职责具有重要意义。

  对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思考

  50年的实践、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26年的实践充分证明,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个好制度。但是必须看到这一制度的“伟大功效”(刘少奇语)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在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着理论上广泛的民主同实践中的民主尚不充分的矛盾。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的形势下,怎样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切实发挥这一制度的的优越性?怎么把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民主制度,变成活生生的现实?我思考了以下几个问题,提出来和大家一起讨论。

  一、要从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高度,进一步增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意识。

  邓小平同志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得出结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第2卷第168页),“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46页)“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邓小平年谱?1980》)一定要立足于从民主制度上解决问题,这是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的精华所在。什么是民主?按照马克思列宁主义经典作家的说法,“民主是作为类概念的国家制度”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80页),“民主是国家形式,是国家形态的一种” (《列宁选集》第3卷第201页)。这显然同一般理解的民主是“让人讲话”“不专断”这类的民主作风不同。什么是法制?简言之就是法律和制度。我们需要的社会主义民主,从制度层面去理解应当以法制为依托。民主和法制这对矛盾是互为表里的辩证的统一体。民主是法制的灵活,法制是民主的载体。没有民主的法制,不可能是社会主义法制,只能是专制;而离开法制讲民主,不是极端民主化就是失去灵魂只剩空壳的“乌托邦”。给中国人民带来空前浩劫的“文化大革命”,就是“和尚打伞,无法无天”的所谓“大民主”。教训在哪里?彭真同志说:“毛主席当然要负主要责任,还有林彪、‘四人帮’反革命集团的破坏。但是,不能只从个人身上找原因。……政策不对是一个方面,最根本的还是一个制度问题,党内也好,国家也好,民主集中制,特别是民主、法制被破坏了。”(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第325页)所以,邓小平同志强调必须从制度上解决问题,即解决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问题。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要树立科学发展观,强调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政治文明的核心是民主制度。我国经过改革开放以来26年的发展,物质文明打下一个坚实的物质基础,精神文明提供一个正确的精神导向,必然要求政治文明提供一个相应的民主制度保障。在我国民主制度中最根本最重要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践已经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同我国人民、同共和国的命运息息相关。能不能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真正发挥它的伟大功效,直接关系到国家的政治生活是否正常,党和国家的决策是否正确,经济和社会事业能否健康发展,国家能否长治久安。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一定要不断增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意识,把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根本抓紧抓实抓好,保障和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进步和发展。

  二、既要重视民主的内容和实质,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原则;又要重视民主的形式和程序,完善各项具体制度。

  马克思主义认为,世界上不存在抽象的“纯粹民主”。民主是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就内容而言民主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但民主的形式比如多数原则、讲究程序、制约权力等却具有共性。在共和国历史上有相当长的时期,我们往往重视民主的内容和实质,忽视民主的形式和程序。认为反正我们是为人民服务的,我们的民主“是最高类型的民主”,对具体制度建设就不那么重视了。例如强调国体,不重视政体;强调实体民主,不重视程序民主;强调各个国家机关具有目标一致、相互支持、相互合作关系,不注意还有分工和制约关系。民主程序是民主的具体化、动态化,是民主实质得以实现的保证。有人说,“自由的历史基本上是奉行程序保障的历史” (龚祥瑞《西方国家司法制度》第94页),“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和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潘恩选集》第275页)。不重视具体制度和程序建设,显然影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越性的体现和发挥。改革开放以来,忽视民主程序建设的状况有了较大改变,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得到重视,民主制度化、程序化建设取得显著成绩。但是应当看到,我们在具体制度和程序方面还存在很多不足,仍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的发挥。因此,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充分了解和研究这一现状,明确到底坚持什么,完善什么,处理好坚持和完善的辩证统一的关系。我们要建设的是人民需要的、反映“三个代表”要求的社会主义民主。“在政治体制改革方面有一点可以肯定,就是要坚持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不是美国式的三权鼎立制度。”(《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07页)因此,我们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原则。那就是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核心内容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制度和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组织原则、运作原则的民主集中制度,也包括国家选举制度、人大工作制度中符合人民根本利益和现阶段实际需要的原则和机制。而对于一些具体制度和程序则可以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创新、发展、完善。举例说,在选举制度方面,如何进一步健全差额选举制度?如何适时逐步扩大人民直选的范围?在存在大量流动人口、人户分离越来越突出的情况下,如何有效保障人民的选举权利?在人大工作制度方面,怎样建立和完善 法律案起草制度?怎样从程序上规定立法修正案制度?怎样规范法律公布和编篡制度?怎样通过完善审查规范性文件制度逐步建立、健全违宪审查制度?怎样建立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制度?怎样规范代表议案制度?怎样改进会议制度?怎样规范代表在闭会期间进行活动的制度?怎样规范代表评议和述职评议制度?等等,都需要认真调查、研究、探索、总结,并适时上升为法律规范。

  三、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依法治国中的作用。

  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是国家整个政权体系的基础,是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直接承担者。人大工作同三个文明建设都有关系,但它的本职工作和根本任务是民主和法制建设,是政治文明建设。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是经济建设,人大是通过民主法制建设来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换句话说人大是通过政治文明建设来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的。所以,人大工作决不是“二线”岗位,而是依法治国的第一线。人大在依法治国中怎样发挥作用?地方人大和理论界曾进行讨论,有不同意见和提法。主要有两种:一是实行“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执行”的体制,二是实行“党委领导,人大主导,‘一府两院’执行”的体制。前者不够全面,因为人大不只是监督,执行机关也不只是政府;后者什么叫主导,不易理解。我们认为,应当是在党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民主法制建设为根本任务,按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认真行使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等各项职权,为保护好、发展好、实现好人民的权利服务,为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当前特别需要按照十六大的要求,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而努力。提高立法质量的要害是克服部门利益倾向。因此,“立法一定要坚持执政为民的原则,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的倾向,真正做到以人为本、立法为民。” (见《中国人大》2003年第24期载吴邦国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同时以增强监督实效为核心,把握重点,抓住亮点,不断完善各项具体监督制度,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要想人大有权威,必须自己有作为。”加强人大工作,首先要加强人大自身建设。在新形势下,人大工作任重道远。一定要按照“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务实高效、作风过硬、团结协作、勤政廉洁”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人大思想政治建设、业务素质建设、工作作风建设、组织制度建设,以适应新形势下依法行使各项职权的需要。

  四、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

  胡锦涛同志指出,坚持政治文明建设的正确方向,最根本的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这是我们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必须遵循的基本方针,也是我国政治文明区别于资本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特征。(《人民日报》2003年10月1日报道《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 胡锦涛谈全面贯彻依法治国》)人民当家作主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领导则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党领导的人民民主制度。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建立到不断发展完善,改革开放以来人大工作所取得的巨大成就,都是在党的领导下获得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和人大工作和其他工作一样都必须置于党的领导之下,这是人大工作保持正确方向的关键所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党的领导,必须改善党的领导,改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所谓党的执政方式,主要是指党对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方式。加强和改善党对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在依法治国中的作用,一是有助于避免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完善领导制度,发展党内民主;二是能够从过去主要依靠政策治理国家,向主要依靠法律治理国家转变。许多地方党委的领导成员都从实践中体会到,贯彻落实党中央的方针和政策,必须高度重视人大工作,通过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办事。“凡事依法,事半功倍;离开法律,寸步难行。”有的省级党委还从实践中总结、建立了通过人大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相结合的制度。主要是:党中央提出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党委通过人大常委会党组及时传达贯彻;党委对本地区工作的重大决策,包括重要干部推荐,事前征求人大的意见,并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形成地方性法规或决定;党委召开的重要会议,请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成员参加或列席;党委在人大每届任期内召开一次人大工作会议,讨论、部署本地区民主法制建设和人大工作问题;党委定期研究人大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把宣传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作为党的思想教育和宣传工作的重要内容,提高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意识。这些做法,符合新形势下改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要求。鉴于人大制定的法律有80%是由政府来实施的,法院、检察院都是国家司法机关,建设法制政府,厉行依法行政,以及保证公正司法,无疑也是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结合的极为重要的途经和机制。我们要紧密联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践,紧密结合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实际,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积累新经验,认真探索和发展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新形式、新机制、新途经,更好地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实现三个文明的协调发展,达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努力奋斗!(作者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原主任、中国宪法学研究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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