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观点理论 >

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法制保障

时间:2009-09-28 来源:民主法制建设 作者:李晓峰
  

  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是时代赋予我们的使命。为此,正确把握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特点,明确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法制保障的原则,确立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法制保障的内容及其规范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意义
  (一)民族文化是人类在长期的生存繁衍与劳动、生活中创造出来的物质与精神产物。
  一个民族有一个民族的文化,不同民族有不同的文化,世界上有多少民族就有多少文化,这许许多多各具特色的民族文化构成了全人类所共有的世界文化。不同民族文化现象的差异,反映了世界文化的多元性。多姿多彩的民族文化构成人类的共同财富,继承和发展各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是全人类共同的责任。
  (二)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是保持生物多样性和文化多样性的重要资源。
  世界上许多农作物的多样性都是由农民根据古老的耕作方法、品种选择和土地利用习惯而保持的,并为当地带来了其他利益,如食物多样性、增加收入、稳定产量、保护环境、减少虫害和疾病风险,增加劳动力的有效利用等,传统知识还是各种不同风格、不同体裁的文学艺术如音乐、舞蹈、手工艺制品等方面的创作源泉。人类社会已经迈入21世纪,世界的经济、政治、文化面貌发生了极其广泛而又深刻的变化。人类社会进入了信息化时代,全球化发展趋势彰显。这为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法律保护赋予了新的时代背景和意义。

  目前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法制保障的现状与问题
  建国以来,党和国家对民族文化的立法保护工作一直比较重视,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新中国成立伊始通过的《共同纲领》中就有关于保护少数民族语言、文字、风俗、习惯等方面的规定。全国人大近年针对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作了一系列调研和国际国内专题研讨会,并成立了法律起草小组,正积极组织起草《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但是,当前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法制保障也存在不少问题。
  (一)我国对传统文化保护的法律体系还没有完备地建立起来。
  首先是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方面的立法规范不全面,法律体系不够健全。其次,有些立法的可操作性不强,给执法者带来一定困难,省内的一些地方性法规这方面的不足较为突出,这是今后的立法工作中要加强之处。再者,立法人员的素质亟待加强。现行的法规,只是把可移动的有形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和部分不可移动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包括进去,而无形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和大部分不可移动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包括较少。不可移动少数民族传统知识,如自然人文景观、自然的历史的国家公园等法律保护机制还没有健全起来。必须通过查缺补漏,把该纳入法律保护范围的全部纳入。
 (二)现行知识产权法对民族传统文化知识权利保护存在明显不足。
  从法律制度上看,我国目前对传统文化知识权利的保护,可能涉及到的法律主要有《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文物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这些法律对少数民族传统知识权利保护都存在明显困难和不足。中国近20年来建立的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是针对现代知识权利采取的保护措施,少数民族传统知识很难受到现有知识产权制度的完整保护。
  著作权法对受保护作品要求必须具有独创性,权利主体特定,保护期限有限。而民族传统文化知识就权利主体而言找不到具体明确的作者,其创作是一个不间断的连续缓慢过程的产物,就其保护期限要求是永久的,因此,民族传统文化很难获取著作权法保护。由于有的少数民族古籍以手抄本方式传世,一部作品在上百年的时间内处于不停的复制之中,而且皆是归私人所有,口头流传的作品更是如此,大致内容相同的作品经民间历代多人的传诵,已有多种不同的版本,这些民族古籍的知识产权问题显然要比一般作品的知识产权复杂得多,用《著作权法》不完全套得上。现公布出版的少数民族古籍,一般署的是整理者的名字,但口头传诵、手工传抄的那些人的知识产权,是否也应该尊重?如何妥善处理?目前在这方面虽然还没有什么版权纠纷,但已发现在引用这些少数民族古籍不注明出处的侵权行为,在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日益加强的今天,少数民族文化资源保护方面的立法工作理应加强,以防患于未然。除了版权问题外,由于少数民族文化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不够健全,  少数民族古籍被倒卖到国外的并不是个别现象。这种少数民族古籍流失,与这方面的法律不健全是有直接关系的。此外,对于收集到的少数民族古籍资料归属权,现在没有立法规定,绝大多数成为个人的私有财产,这似乎不够妥当,也是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专利法保护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都要求有新颖性。判断新颖性主要是以在公开刊物发表为标准。而民族传统文化知识一般不存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但在民族地区却基本上是公开的,且专利保护的期限也不利于民族传统文化知识保护。一些少数民族独特工艺品的生产工艺现在正被不少投机商人利用而大发其财,现实中却无法利用专利法要求其支付合理使用费。一些少数民族通过千百年的劳作和生活习惯积累的土著知识保护了极为珍贵的生物多样性,如西南少数民族保存了数以百计的旱稻品种,但对少数民族保存下来的野生品种和农民种植的原生植物等尚未改良的植物物种资源却未纳入专利法保护范围,作为可自由获取物品来处理。这些物种资源被合理利用后,给社会带来巨大利益,给有关利用人带来丰厚的经济和精神财富,但土著知识的持有者却通常连署名权都得不到保证,更别谈经济利益了。这些现象凸现了现行专利法对民族传统文化知识保护的无能。
  商标法是保护注册商标的,但不是所有民族传统文化知识都能满足注册要求,且商标权的转让制度也不适合民族传统文化知识保护。知识产权制度只在局部领域可以对民族传统文化知识权利进行保护。如对民族特色传统工艺产品可利用商标法通过注册原产地名称、货源标记为证明商标,可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有未公知的专有技术。可利用著作权法保护及于表达的建筑、雕刻、绘画、舞蹈等民族传统文艺作品。涉及到可称为文物的物质文化可利用《文物保护法》加以保护,但民族传统文化大量的是非物质文化。因此,现有这种有限的知识产权保护不足以实现民族传统文化知识主体的权利要求。

  进一步完善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法制保障的对策
  如何保护少数民族传统知识,从根本上说是要对现行法律制度进行修正完善,积极借鉴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对民族民间文化法律保护的成功经验,我国在立法上要解决这样几个问题:一是知识产权保护与行政保护的关系。二是明确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权利主体代表人、传承人、收集整理人的法律地位。三是权利客体,即哪些传统文化应纳入保护范围。四是权利保护的期限不受限制。五是权利内容: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必须注明出处,必须缴纳使用费,收取的使用费以基金的形式专项用于保护和发展民族传统文化。六是地方政府保护职责、权限、方法。七是侵权行为与法律责任。完善的立法是强化民族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规范政府保护行为,减轻政府保护负担,推动民间保护发展的重要条件。
  我国各少数民族都有丰富多彩、博大精深的民族传统文化,蕴含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价值绝不仅及于中国,对世界都有深刻影响。加强立法,能充分有效保护民族传统文化知识。云南省人大常委会2000年9月制定了《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贵州省人大常委会2002年制定了《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5.12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根据羌族传统文化在汶川地震中受损极为严重的实际情况,在地震发生后第9天,即审议批准了《北川羌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为抢救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别是北川灾后恢复重建中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提供了非常及时的法律支持。从这些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来看,都对民族传统文化保护起到了极大的保障和推动作用,因为它们都从根本上肯定了民族传统文化知识的社会价值,规定了保护的原则、范围、方法、措施和责任。立法,是当今政府行为的法律依据,目前我省在保护民族传统文化方面尚缺少较系统全面的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因此,四川作为多民族的大省,积极推动地方立法和出台全国性的民族传统文化知识保护立法迫在眉睫。

(作者单位  :西南民族学院)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