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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监督法贯彻实施中主任会议效能问题的思考

时间:2009-10-09 来源:中国人大新闻 作者:宋元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制定出台,是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人大工作实践的伟大成果,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然而,“徒法不能以自行”。监督法要真正得以贯彻实施就必须有一种良好机制来保障。监督法作为一部规范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重要实体性、程序性法律,在规定人大常委会监督原则、对象、范围、内容、方式及程序的同时,赋予了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有关方面的权利和职责。从中看出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对保证监督法的有效实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就如何按照监督法规定,从实际出发充分发挥地方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效能,增强人大常委会监督实效的问题应从以下几点出发考虑。

  一、强化主任会议的参谋服务功能,为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谋早谋准谋新谋实。

  地方组织法规定:“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监督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监督职权。”“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 人员并向社会公布。”“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 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常务委员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 人员并向社会公开。”由上述规定可知,主任会议的重要职责是为常委会参谋服务的。常委会是行使监督权的主体,主任会议不是行使监督权的主体。常委会与主任会议在性质上存在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与常设机关的工作机关之间的关系,主任会议要受常委会的领导,为常委会行使职权服务。常委会监督工作能否真正按照监督法的要求取得切实成效,关键取决于主任会议参谋服务水平的高低。

  因此,根据监督法的有关规定,人代会闭幕后,主任会议应及时研究制定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及其年度执法检查计划,从工作的全局性、计划性、合法性、科学性上为常委会当好参谋。每次提请常委会会议听取审议的议题,主任会议都应本着抓大事、抓重点、求实效的原则认真研究确定,并有重点地组织做好会前调查研究,使常委会的监督工作贴紧中心、契合民意、着眼民生、促进发展,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时效性。现实工作中,有的主任会议仍沿袭旧规和习惯做法,把工作要点、专项工作报告计划、执法检查计划等混合在一起,没有真正按照监督法的规定去操作,工作项目安排及监督方式运用上主体不够明确、重点不够突出,缺乏统筹性、灵活性。对此,必须尽快统一到监督法的要求上来,切实转变工作理念和工作方式,带头贯彻执行监督法。

  二、做好督查保证工作,努力增强常委会的监督实效 。

  根据监督法的有关规定,主任会议对常委会监督职权行使承担着重要的督查保证职责。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项:

  其一,要加强对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实施的检查督促,使之真正产生应有的效力。诸如常委会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的决议、对预算调整作出的决定、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的决议,以及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作出的各项决议决定,主任会议应认真组织检查,督促各项决议决定真正落到实处,以维护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职权的权威。

  其二,要加大对常委会审议意见落实的督查力度。具体包括督查落实常委会成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对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等。对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应组织召开专门会议听取落实情况汇报,或建议常委会组织跟踪检查,督促相关部门认真解决,确保常委会的监督意图顺利实现。我们县新一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经过考察学习和认真研究,建议常委会通过并实行了《桓台县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票决办法》和《桓台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落实办法》,增强完善了人大监督机制。

  其三,要确保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程序落实到位。吴邦国委员长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要有程序观念,一定要按照程序走,不能怕麻烦。人大工作在程序上要做到无懈可击。”监督程序,包括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时所应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等。无论是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还是“一府两院”接受常委会的监督,以及在常委会行使监督权过程中涉及到的有关部门或个人,都必须遵守相应的程序规定,否则,就违背程序,就是违法。如监督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 人员。”现实中,有些人大常委会尤其是区县级人大常委会没有严格按照这些法定时限去办,而是仅在常委会会议举行的前一天有关部门将专项工作报告送到常委会,常委会成员开会时才拿到专项工作报告,加之会期短(有的常委会会期只有半天时间),这无疑影响了审议质量。对此,主任会议应督促纠正,摒弃无关紧要、无所谓的思想,要求“一府两院”和常委会办事机构严格按法定程序、法定时限办事,真正做到在程序上无懈可击。

  其四,要畅通了解社情民意的渠道。监督法第九条规定了常委会确定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的6条重要途径,主任会议应当切实利用好,建立完善有关制度。比如,适时听取人大信访工作汇报,强化人大信访信息综合分析,善于通过人大信访渠道,为常委会实施有效监督提供信息和依据。同时,要加强监督信息公开工作,增强人大监督工作的透明度。监督法第七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公开原则在监督法条文中有多处体现,它是保证人大常委会的监督符合民意、代表民利,也是把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的重要保障。加强和改进人大宣传工作,是增强人大监督工作透明度,密切同人民群众联系的一条重要渠道。因此,主任会议应重视抓好人大宣传工作。近年来,在主任会议领导和要求下,我们县的人大宣传工作有了长足进步,宣传思路不断拓宽、宣传形式不断创新、宣传层次不断提升、宣传机制不断完善,为增强人大监督工作透明度、提高人大监督的社会影响力、彰显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加强协调管理工作制度和机制建设,为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营造良好环境。

  在确保常委会监督职权始终遵循党的正确领导有效行使的前提下,树立既监督又支持和刚柔相济的监督理念,通过组织召开“一府两院”负责人联席会议等形式,加强与“一府两院”的联系,有重点地了解“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的工作情况。主任会议的形式应灵活多样,可把听、看、议等方式结合起来,以此为常委会实施监督理顺关系、奠定基础,促进“一府两院”工作全面提高,增强其接受监督的自觉性。为了加强人大常委会对行政执法和司法工作的监督,我们县主任会议提请新一届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每年组织开展部门执法责任制工作评议评选表彰活动,每年分年中、年底两次听取审议“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每次常委会会议召开之前,主任会议成员有重点的到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研究,做到联系工作、了解情况,在联系中督促、在督促中支持、在支持中监督,收到了良好效果。

  主任会议还应重视抓好人大机关建设和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机关办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办文、办事的水平和调查研究、参谋服务的能力,以适应新形势下常委会监督任务重、范围广、程序强的实际需要。这方面应突出解决以下问题:

  一要增强对机关干部队伍建设的责任意识。坚决克服“人大工作是二线工作”、“人大干部素质高低无关紧要”、“人大干部不如党政干部重要”等片面认识和错误观念,切实增强人大常委会机关干部队伍建设的责任感和自觉性。要对机关干部队伍现状进行分析研究,制定计划,确定目标,严格管理。积极争取同级党委对人大干部队伍建设给予重视和支持,在干部培养和使用上与党政干部同等对待,一视同仁。

  二要加强培养和锻炼,造就高素质人大干部队伍。自1979年地方人大常委会设立30年来,地方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少到多、从不健全到比较健全的发展过程,相应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也发生了由少到多、由年龄知识结构不够优化到比较优化、由素质低到逐步提高的变化。但是,目前地方人大常委会机关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尤其是业务素质,与新形势下人大常委会职能的充分发挥还有一定差距,特别是县级人大常委会机关缺乏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业人才,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监督法赋予了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重要职权,我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要真正把这项法律监督职权履行到位,没有专门机构和专业人才是不行的。要提高地方人大常委会机关干部队伍素质,在严格把好机关人员进口关、充实高素质专业人才、优化机关干部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的前提下,很现实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加强对机关干部的培养和锻炼。实践中,各级地方人大常委会也探索总结了一些有效的做法,采取了许多好的措施,如举办培训班、研讨会,建立学法日、视察和执法检查前组织学法等等,但是这些做法和措施往往只注重了某一方面、某一专题、某一层面的学习,缺乏全面性、系统性和计划性。因此,应采取措施,确定目标,制定规划,着力加强人大常委会机关干部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的培养和锻炼。综合素质培养应突出民主政治理论、市场经济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学习,职业能力锻炼应以联系群众、调查研究、理论探讨、参谋服务能力为重点。人大常委会应为机关干部参加实践锻炼、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创造更多的条件和机会,为其搭建施展才华、张扬个性的平台,努力造就一支服务中心、竭诚为民,刚正不阿、以身护法,勤于学习、善于钻研,爱岗敬业、奋发向上,廉洁勤政、开拓创新的高素质的人大干部队伍。

  三要严格管理,建立规范高效、充满活力的工作机制。从现实来看,地方人大常委会机关干部活力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一种科学公平、人尽其才的竞争机制。这表现在,对内一个岗位一干就是五六年甚至十几年,加之常委会领导更替带来的人为因素,致使从事人大工作时间长的干部“棱角”磨没了、工作拖“油”了;对外进出渠道不畅,年轻的没干几年就想调出人大,年龄大的面临向外交流难、在人大机关内部又难以“升迁”的尴尬局面。这种现状若不改变,既不利于调动人大干部的积极性,更不利于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开展和与时俱进,影响和制约人大工作的科学发展。

  四、强化严格依法办事意识和责任意识,确保主任会议效能充分发挥。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我国的民主政治制度日臻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日益彰显其活力和优越性,人民群众的宪法意识和主人翁责任感日益增强,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期望和要求日益提高。监督法的基本原则集中体现了新时代人大工作的总纲领和总要求。要真正把这些基本原则落实在具体工作实践之中,关键是解决好常委会尤其是主任会议成员的认识问题,这是实现上述目标要求的基本保证。所以,要强化严格依法办事意识和责任意识。主任会议要牢固树立越权违法、越权无效,失职违法、失职问责,程序违法无效的观念,力戒不作为或乱作为,真正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尽职尽责,对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和权威性负责,对人民负责。主任会议成员要善于加强学习,熟悉人大制度理论及宪法、法律知识,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工作实践,积极进取,创新有为,不断提高参谋服务和议政督政水平,始终保持奋发向上的精神状态、昂扬向上的工作热情和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充分发挥主任会议的职能作用,努力增强常委会的监督实效。(作者工作单位: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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