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审议“一府两院”相关工作的重点问题,将委员们的审议发言进行归纳,所形成的一种规范性的文书,制定的初衷是为了便于“一府两院”办理落实,目的是增强审议意见的权威性和针对性,从而不断增强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实效。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情况却不尽如人意,一方面是由于人大常委会会前调查不深入、审议发言不充分,意见整理不务实,造成审议意见书所载内容空洞无物,所提意见缺乏针对性、前瞻性和可行性,有较强的理想化色彩。另一方面是因为“一府两院”个别领导对审议意见的办理缺乏足够的重视,加之人大常委会缺少切实有效的刚性监督手段,有“老好人”思想,不愿“动真格”,对办理不力的也不予深究。最终导致发出的审议意见书犹如一张“空头支票”,毫无实际价值,审议意见的交办落实成为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之间所做的“文字游戏”,从而出现“你问我答”,“文来文往”的局面。
出现这种局面不仅违背了制定审议意见的本意,使人大常委会在“一府两院”中的地位大打折扣,同时也降低了人大常委会在社会上的影响和威信。
应该明确,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组成 人员集思广益,对某项工作在充分审议之后达成的共识,是国家权力机关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要求,它体现着人民群众的共同心愿,“一府两院”应该认真予以落实,虚心接受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人大常委会也更要理直气壮地加强对审议意见办理工作的督促催办。
笔者认为,要有效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进一步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宣传,通过完善法律知识考试、任前承诺、工作评议等制度,促进“一府两院”组成 人员的人大观念和主动接受监督意识的不断增强。
其次要选准议题,强化会前调查。要坚持抓大事、议大事的原则,组织常委会组成 人员围绕党委工作中心,选择人民群众比较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深入细致的会前调查,掌握一手材料,调查切忌“浮光掠影”,“走马观花”。
第三要改进审议方式,确保审议效果。要安排充足的审议时间,全面调动委员们审议发言的积极性,保证与会人员都能畅所欲言,把议题议深议透,努力使审议意见能够体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能触及实际问题,并能针对问题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法。
第四要改进审议意见的制作程序。审议意见在会后整理形成不可取。这是因为:其一,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组成 人员充分审议、集思广益的结果,必须得到大家会上修改和认可;其二,人大常委会例会以表决的方式集体行使权力,审议意见是决议、决定的一种补充形式,应表决通过才具有一定的约束力。笔者认为,比较好的做法是,例会前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征求部分人大常委会组成 人员的意见,经主任会议讨论拿出初稿,然后在例会上吸取全体组成 人员的意见,经修改后提请例会表决通过,而会后只能是个别文字加工等事宜。
第五要落实督查的部门。对审议意见的督查工作不能由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来承担。笔者认为,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不具有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能,其工作方法也有别于国家行政机关,对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只能进行工作联系,不可以实施监督。对例会形成的审议意见落实情况实施检查监督,主任会议承担最为合适。这对于强化常委会监督的力度,促进审议意见的落实,是十分必要的。
第六要明确办理的时限。审议意见落实需要一个过程,办理工作难易程度不同,时限要求也应因事而定,从有利于工作来掌握。究竟以多长时间为限,应该从实际出发,也可以听听“一府两院”的意见,从而使时限要求比较恰当一些。在实施中,还应根据情况的变化,对时限进行必要的调整,以保证审议意见的顺利落实。(作者系山东临朐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