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检查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的重要措施和途径,对于保障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它也有许多值得改进和完善的地方。笔者认为,随着民主法制和政治文明建设的推进,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应做好四个“选择题”。
一、检查的对象应选择法律实施的主管机关。人大的执法检查是国家机关的一种法律监督行为,人大执法检查的对象是执法主体,即法律实施的主管机关。县级人大的执法检查应主要针对县政府及其部门、县法院和县检察院的执法工作,而不是具体的执法载体(活动),更不是执法的客体。如,县人大常委会对《农业法》实施的执法检查,主要是针对县政府及其农业主管部门,而不是乡镇政府及其农技站,更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
二、检查的内容应选择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对所有的法律法规的实施进行检查监督,但在实际工作中,只能有计划有重点地选择若干个法律或法规实施中某些重大问题进行检查。因而要善于重点深入、重点突破,每年抓一两个方面法律实施情况的检查,抓住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影响较大、涉及面广、能够产生联动效应的问题,采取以点带面的方式来影响和促进其它法律的实施。
三、检查的方式应选择深入调查研究。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了解和掌握法律实施的真实情况,听取和集中代表与选民对执法法律情况的意见,是评价法律实施主管机关执法情况的重要依据。为了对所检查法律的实施情况作全面评价,执法检查中除了听取法律实施主管机关的汇报外,要把执法检查与调查研究结合起来,把部门自查和各乡镇人大的检查结合起来,并注意上下联动,以增强执法检查监督的连贯性和实效。
四、检查的目应选择督促法律实施主管机关解决执法存在的问题。执法检查中执法检查组不宜直接处理问题。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由人大常委会审议并提出意见,交由法律实施机关办理。发现和纠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是人大执法检查的根本目的,检查中发现的一些具体问题,应交有关执法主管部门去纠正解决,而不是直接要求具体的执法载体如何纠正。人大常委会在审议执法检查报告中,要从这些具体问题中分析查找普遍原因,对许多类似问题,从整体上、根本上找出解决的办法,必要时可在审议的基础上作出决定或决议,以加大执法检查的力度,增强人大监督的效果。(江西省进贤县人大 徐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