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代会闭会期间乡镇人大主席能否向人大主席团辞职?人大理论界人士各有观点。有人认为可以向人大主席团辞职,如闫旭辉先生撰写的《乡镇人大主席向人大主席团辞职值得商榷》(《人民代表网》2009年12月2日)一文提出观点:“笔者认为人大主席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应当向大会辞职,闭会期间可以向人大主席团辞职,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即可。”理由是:“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既然可以接受常委会主任、副主任辞职,为什么乡镇人大主席团就不能接受人大主席辞职呢?”;但亦有人持不同意见,对此庄根森先生就撰写《乡镇人大主席辞职只能由乡镇人大决定》(《人民网-中国人大新闻网》2009年12月30日)一文予以驳论,指出:“人民代表网刊登《乡镇人大主席向人大主席团辞职值得商榷》一文,该文作者认为乡镇人大主席‘闭会期间可以向人大主席团辞职’。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依照法律规定,乡镇人大主席辞职只能由乡镇人大决定。乡镇人大主席团接受乡镇人大主席辞职的做法是违法的,完全没有必要进行商榷,而是要旗帜鲜明的加以纠正。”。
对于以上两种观点,笔者认同庄文观点;笔者以为:闫文观点作为一家之言进行探讨,或作为修法建议也不失创新之举;但在地方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未修改之前若真正付诸实践,就像庄文所说的“要旗帜鲜明的加以纠正。”。
把握乡镇人大主席团的机构性质和职责范畴,是回答人代会闭会期间乡镇人大主席能否向人大主席团辞职的法理所在。人大主席团是人民代表大会举行全体代表大会前,在预备会议上由全体代表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持人,是第某届人民代表大会第某次会议主席团的简称;人大主席团主要负责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主持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并非是各级人大的常设机构。关于乡镇人大主席团的机构性质问题,2005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关于乡镇人大机构名称问题的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情况通报》2005年第48期)中称:“乡镇人大主席团不是乡镇人大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对外不应挂牌称乡镇人大主席团。”乡镇人大主席团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简称,地方组织法第十五条和十六条规定了选举产生的乡镇人大主席团的职责是主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除此之外,一般在闭会期间不讨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内的相关事项。
由此可见,乡镇人大主席团不是乡镇人大的常设机构,也没有接受人大主席辞职的职权。闫文将非常设机构的乡镇人大主席团等同于县级以上各级人大的常设机关人大常委会,推论“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既然可以接受常委会主任、副主任辞职,为什么乡镇人大主席团就不能接受人大主席辞职呢?”,显然是伪逻辑,不合法理。
既然法律没有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团是乡镇人大的常设机构,人代会闭会期间乡镇人大主席怎么能向人大主席团辞职呢?现实中,虽然地方组织法等法律没有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团是乡镇人大的常设机构,但仍然有些人(亦不乏业内人士)将乡镇人大主席团视为闭会期间乡镇人大的常设机关;甚至有些省市制定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亦赋予了乡镇人大主席团在闭会期间代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相关职权,这显然违背了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是不可取的。闫文以有关省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来佐证乡镇人大主席团可以接受乡镇人大主席辞职,其法律基础同样是不牢靠的;因为,伪命题的结论必然是伪论。
(作者单位;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