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0年全国人代会上,吴邦国委员长在常委会工作报告中重申,“询问和质询是人大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的法定形式。”并表示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选择代表普遍关心的问题对国务院有关部门开展专题询问和质询。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这一庄严承诺,获得了代表们的广泛共鸣和媒体的普遍关注。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24日上午在分组审议国务院关于2009年中央决算报告时,对国务院财政部进行了“专题询问”,受国务院委托,财政部多位负责人到会回答询问。由于人大工作具有自上而下的联动性和示范性,所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代表普遍关注的“钱袋子”问题开展“专题询问”,标志着“沉睡”的人大询问权已获得“复苏”,这一长期“被搁置”的人大监督权将从法律层面走向现实生活;对询问权常态化的实现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对地方开展“专题询问”工作将产生示范效应,具有标示意义。
但对“专题询问”的过高评价应引起我们(特别是人大工作者)的理性思考。
首先,对人大“专题询问权”要有准确的定位。询问权是人大法定的监督权。根据《监督法》第六章的规定,询问是人大常委会组成 人员对“一府两院”工作不清楚、不理解、不满意的方面提出问题,要求被询问部门作出说明、解释的一种活动。行使询问权的目的是获知“一府两院”的有关情况,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以督促被询问部门改进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提高依法办事水平和工作效率。回归法律的层面来说,无论是监督者,还是被监督者,都要理性对待人大的“专题询问权”。正如有的学者所言,“质询和询问应该从理念共识变成政治常态”(蔡定剑语)。
其次,人大“专题询问权”的行使要慎重。我们期待“专题询问”常态化,但“常态化”并非“经常化”。“常态化”是指形成一种监督制度,在确有询问必要,其他监督方式难以达到“专题询问”监督效果时,才启动专题询问程序,目的是增强监督实效。“专题询问”带有主动性、强制性、针对性和约束力,被询问机关必须依法答复。所以,人大行使“专题询问权”要非常慎重,要选择重点问题进行“专题询问”,而不是越“经常”越好。一般包括:一是被询问机关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违反国家的基本政策;二是被询问机关对本级和上级人大的决定、决议落实不到位;三是人大代表或者人民群众普遍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
最后,要注重“专题询问”后的跟踪监督。人大“专题询问”看起来很美,但开展“专题询问”的目的,正如吴邦国委员长所言:不但要“有声有色”,要“更富实效”(在十一届人大十五次会议闭幕式上的讲话)。“更富实效”就是要加强对被询问部门答复意见的跟踪督办,做到有询问,有答复,有结果,确实起到“专题询问”促进工作改进的监督目的。
(山东青州人大 赵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