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大主席团在大会闭会期间是否继续存在并承担有关工作?对此有不少争议。有人认为,乡镇人大主席团由代表大会在举行会议时选举产生,其职责就是主持大会会议,属于会议期间的临时组织,因此在闭会期间不应存在和履行职责。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情况通报》指出, “乡镇人大主席团不是乡镇人大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对外不应挂牌称乡镇人大主席团”。诚然,乡镇人大主席团不是法定的国家常设机构,在闭会期间不应以国家机构的名义对外挂牌和开展工作,但值得讨论的是,它不是法定的常设机构并不意味着它在人大闭会期间就不能存在;它不能以国家常设机构的名义对外开展工作并不意味着它不能围绕人代会的议题和任务开展工作。
按照《地方组织法》,乡镇人大主席团在闭会期间是继续存在的。《地方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乡镇人大主席团在每次人代会闭会期间仍然是存在的,因为它要负责召集下一次人代会,这与有人大常委会的县级以上的人大主席团是不同的。
乡镇人大主席团在闭会期间不应“休眠”。有人也许会说,主席团的职责就是主持会议,虽然在闭会期间它可以存在,但不可以履行其他职责。对此可从两个方面来看,一是《地方组织法》虽然对乡镇人大主席团在闭会期有何职责并无规定,但在第十九条第二款明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由此是否可以这样理解,对于大会闭会后尚需处理的工作,对于大会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的执行,主席团还应履行督促落实的职责。同样联系到关于主席团负责召集本级下一次人代会的规定,主席团还应负责下一次人代会的大量准备工作,如各项议题的准备,组织会前视察等等。总之,人代会的会前会后有大量工作需要主席团负责落实,这决定了主席团在闭会期间不能处于“休眠”状态。二是从乡镇人大的实际情况出发,也需要主席团在闭会期间发挥作用。乡镇人大一年召开多次全体会议是不太现实的,因而《地方组织法》所明确的乡镇人大的十三项职权及其相关工作,有些必然要延伸到闭会期间去落实。非常显然,仅由主席、副主席去承担既不符合人大制度的精神和原则,也不可能产生应有的效果。虽然各乡镇人大已设有办公室,但办公室只是办事机构,只能处理日常事务,也不可能去履行人大闭会期的职责。因此,乡镇人大主席团在闭会期间还得继续发挥作用,负责处理完成 人大闭会期间的一些重要工作。(重庆市万州区人大常委会 陈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