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委会审议质量的高低是衡量各级人大常委会工作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是人大常委会整体作用能否真正发挥的关键,直接影响着人大常委会监督水平的高低和监督效力的强弱。如何准确把握监督法的精神实质,提高地方人大常委会审议质量,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一、审议中存在的不足及其原因分析
对审议意见的认识还有误区。首先,是权力机关自身存在思想认识不够,对搞好审议意见办理信心不足,有畏难情绪,不敢大胆行使监督权。在监督办理上态度含糊,腰杆不硬、不够理直气壮,没有进入“角色”。其次,审议意见办理机关的一些领导,人大意识不强,办理中敷衍而为,向人大常委会汇报整改情况也是应付了事,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常委会组成人员认真审议的积极性。
审议意见的质量不高。许多审议停留在讲成绩多、谈问题少,讲建议多、提缺点少以及避重言轻、隔靴搔痒的状况;还有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审的议题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加之会前视察(调研)不深、研究不够,从而造成审议时无从谈起,抓不住问题的要害,提出的审议意见不具体,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
审议意见研究处理办理力度不够。个别办理单位领导不够重视,有些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报告远远超过期限,经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多次催促才送交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有的虽拟定了处理意见,但没有真正抓好落实,或者虽有动作,但效果不佳,“重审议轻办理”、“文来文往”的现象仍较突出。特别是涉及多个部门办理的审议意见,往往落实效果不够好。
审议意见的督办不实。如对计划(规划)、预算、审计工作的监督,大都是履行法定审议程序,作出的审议意见较为原则和笼统,缺乏权威性和严肃性,对于各种指标是否科学合理,难以深入审查,进一步的跟踪监督更是流于形式。审议意见对存在和发现的问题大都采用意见和建议的方式督促解决,较少运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刚性监督方式,相应明确的责任追究机制尚未建立,导致办理实效不明显。
审议意见的形成程序有待规范。关于审议意见的生成程序,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般做法是,先由工作人员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审议发言记录进行归纳整理,形成审议意见初稿,然后通过三种形式生成:一是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定稿”签发。二是由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定稿”签发。三是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定稿”签发。目前对监督法没有具体的审议意见形成的程序性要求,尚无规范化的权威的范本,各地的操作也不尽一致,随意性较大。
以上问题的存在,有制度层面上的原因,有审议主体的原因,也有审议客体的原因。
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监督法的颁布实施推进了人大监督的法制化和规范化,但面对形势发展和监督工作的实际还有待于不断健全和完善。监督法对审议意见的性质、地位、形成、办理未作出明确规定,其法律效力尚在争议之中,对审议意见的意义宣传力度也还不够。特别是还没有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督办不到位,使审议意见的办理大打折扣,使得审议变得无足轻重。
审议主体的原因。目前各地人大常委会普遍存在组成人员的年龄普遍偏大,专业知识结构不合理的状况,大多数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缺乏财经、审计、法律、规划、科技等方面的专业人才,难于适应新形势、新作务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要求;认识不到位,受传统思维和社会舆论的影响,有些组成人员存在“船到码头车到站、退居二线难作为”的消极心态,主动监督的意识不强;有些组成人员认为,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情况报告只是例行公事,不能起到什么作用;审议前视察(调研)广度、深度不够,对议题相关情况了解不多;提出的审议意见站位不高,针对性不强,不敢触及实质性问题;审议议题议题安排较多,审议不充分等等,这些都影响了审议意见的“质”,也就影响了审议意见的“效”。
审议客体方面的原因。“一府两院”对监督法的学习不够,对审议意见这种法律属性的认识、理解还较肤浅,还未形成“审议意见必须办理,不能办理必须说明理由”的共识,审议意见失去权威性。一些单位和领导对人大监督的法定地位和权力认识不清,认为人大监督是例行公事,向人大负责、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淡薄,对办理审议意见敷衍了事,整改力度不大,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使得审议意见难以发挥功效。
二、提高审议质量的对策和措施
提高思想认识
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报告形成的综合意见,是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基本形式,已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形态写入监督法,具有很强的监督属性。从政治角度讲,审议意见是人大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代表人民群众的共同意愿;从法律角度讲,是国家权力机关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要求,其法律效力虽低于决议决定,但高于代表建议;从业务角度讲,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集思广益,对某项工作在充分讨论后形成的共识。无论从哪个角度,被监督机关都应该认真对待,确保落实,并实事求是地向人大常委会反馈整改情况。无论是作为审议主体的人大常委会,还是作为审议客体的“一府两院”,都要认真学习监督法等有关法律知识和人大制度理论,充分认识到高质量的会议审议是树立常委会行使职权、更好地代表人民管理国家社会事务的必然要求,是促进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环节,增强做好审议意见处理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意识,切实把《监督法》的规定和要求落到实处。
精准选定议题
在议题内容的选择上,要根据监督法的要求,本着少而精、重质量的原则, 围绕党的中心工作确定审议重点,真正把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焦点、政府工作中的难点、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纳入常委会首选议题,同时将过去审议过的、执法检查中要求整改落实情况不好的,或者信访反映强烈但又没有及时解决的适当确定列入审议议题,真正使确定了的议题具有代表性。在议题选择的方式上,一是面向社会广泛征集,充分运用各种媒体,向社会各界征询对新一年度人大常委会监督议题;二是充分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尽可能使人大监督工作更好体现代表意愿;三是注重与“一府两院”沟通协商。每年第四季度组织一次选题调研活动,由常委会领导带领导各委办负责同志走访“一府两院”及政府成员单位领导,充分交换意见,深入沟通协商,使选定的议题与“一府两院”工作重心相互衔接。
规范审议程序
监督法规定了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七个规定动作,即:制订计划;公布计划;组织视察、调研;汇总意见,提供专题材料;审议;交办审议意见;公布工作报告、审议意见及处理情况。七个环节除组织视察调研是用“可以”来表述、富有弹性外,其余都是规定动作,是贯彻实施监督法的必经程序。为此,地方人大常委会要把过去行之有效的做法与监督法的要求有机结合,通过建立健全审议意见形成机制,审议意见交办反馈制度、审议意见办理制度、审议意见督办制度、责任追究制、审议公开制度等等,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对审议议题的选择、审议意见的落实、审议意见及办理情况的公开等方面的事项,尽可能使审议工作操作环节更加具体,职责分工更加明确,同时加大制度执行和落实力度。
提升审议质量
要抓好议前调研、会中审议、审议意见形成这三个环节,切实提高审议质量。
一要深入开展调研工作。调研要安排充足的时间,尽量多安排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及专业人士参加。参与调研的人员各有分工和侧重,深入基层一线,点面结合,为审议准备翔实可靠的第一手资料。调研后,要综合各方面调查情况分析研究,形成有人大监督特色的初审意见,实事求是地总结成绩,准确深刻地剖析问题,提出的建议要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要精心组织好会中审议。每次会议不能安排太多议题,要让每个议题都得到充分的讨论和审议。要将常委会会议需要审议的材料提前发到常委会组成人员手中,让他们熟悉了解审议内容,作好审议发言准备。为了鼓励更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发表意见,常委会办公室可将印制好的《审议意见卡》连同会议材料提前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让其在会前审阅并填写。常委会可以事先确定中心发言人,要求其认真准备发言材料,中心发言应该全面、系统,针对性、代表性强,并能对其他人发言有所启发。同时要尽可能让与会人员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充分发扬民主,调动积极性,引导他们发表自己的观点。只有这样,审议发言质量才能不断提高,常委会作出的审议意见才更具针对性、科学性、全局性和可行性,人大常委会监督“一府两院”工作的权威才能得到体现。
三要严把审议意见的“形成关”。审议意见的拟定应注意把握以下三个原则:一是合法性原则。审议意见应当尽量用规范性语言、书面语言,切忌出现与法律相悖的字句。尤其是审议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指出问题,提出建议,都应有法律依据。二是客观性原则。作为一种集体意见,审议意见必须全面、客观、准确地综合反映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既要依法提出,更要符合客观实际。三是可操作性原则。审议意见应抓住“一府两院”工作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难点问题,以解决问题作为出发点和归宿,突出重点,简明扼要。对报告机关哪些工作不满意,什么问题解决得不好,必须解决和落实哪几个方面的问题,如何改进,应写明确、写详细、写具体,力求条理清楚,有的放矢,便于承办单位落实审议意见要求,也便于人大常委会监督落实。
强化跟踪问效
审议意见的办理和落实是增强人大常委会监督实效的关键。人大常委会要把督办审议意见作为提高监督质效的最佳着力点,不断规范完善机制,强化督办落实,在监督中彰显支持的力量。
一是交办制度。会议审议后,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要及时对委员、代表及其他列席人员提出的意见进行整理,交由本级“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并限期答复办理情况,审议意见的办理结果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人大常委会报告。
二是跟踪督办制度。人大常委会向“一府两院”交办审议意见后,对口的常委会工作委员会要指定专人抓督办、抓落实。要督促“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提出整改方案,制订整改措施,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落实情况。要定期不定期地听取承办部门的汇报、召开座谈会,必要时,还可组织人大代表对办理落实情况进行视察、检查,督促承办部门认真办理。
三是落实情况反馈制度。“一府两院”接到审议意见后,要严肃对待,制定工作方案,认真研究处理。审议意见的落实是一项复杂的、经常性的工作,特别是政府方面,往往涉及一些重要内容,工作量较大、情况也较为复杂,为更好地落实人大常委会有关政府工作的审议意见,政府要在审议意见的登记、拟办、提请研究、交办、督办、报告办理结果等环节上严格把关,根据人大常委会对审议意见的办理落实要求及时报告办理结果。
四是办理结果审查制度。人大常委会在收到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审议意见情况报告后,要及时召开有相关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的主任扩大会议,对报告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报告是否实事求是、是否符合审议意见的目标要求、是否符合规定的时限、人民群众对办理结果是否满意;对因条件所限未能落实的审议意见,要审查是否真正受客观因素的限制,是否有后继办理落实的计划或者补救措施,计划和措施是否切实可行等。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还可以适时听取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审议意见情况的汇报,对整改工作进行满意度表决,并将表决结果报送党委和“一府两院”,推动有关部门改进和落实工作。
五是重新报告、重新办理制度。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或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不满意的,可以联名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对专项工作报告不满意并要求补充报告或重新报告,或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不满意并要求重新办理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经表决,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的,常务委员会应当责成报告机关重新报告或者重新办理。
六是审议监督情况公开制度。 “一府两院”要将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并采取公报、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简报等多种形式,及时公开审议意见、研究处理进度及结果,增加监督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媒体监督、人民群众监督的作用,形成强大的监督合力。(福建省德化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林恭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