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询是指人大代表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严重不满,或发现这些机关有失职行为,给国家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失,要求被质询机关作出澄清、解释的一种活动。应该说,质询权是人大监督权中最“刚性”的手段,我国代表法、组织法和监督法都设专门条款保障这项权利施行。但现实中,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于这一监督利器长期以来却很少运用。
在认识层面上,应该说多数人大代表对什么是质询,怎样行使质询权还很不熟悉,质询毕竟不像视察、检查、调查以及提出议案、建议那样经常,加之人大常委会在履职技能上培训不多,导致许多代表因不了解质询而不会提,因不熟悉情况而提不出质询案的现象。
从责任心上来讲,有些人大代表尽管了解到个别行政机关领导或某件事情存在失策、失当甚至失误,但考虑到人情关系,觉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少说为佳”、“何必做出头鸟”,担心搞僵关系、影响团结、得罪人,这种“和事佬“的思想意识,是影响质询案提出的重要因素。
从履职环境来看,表现在人大常委会在履行监督职权上是不是“过硬”,敢不敢抓住一些民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开展监督,如果得不到大环境的支撑,人大代表行使质询权的思想疑虑和行为障碍势必很大,政治氛围和社会舆论的配合度势必很差,质询的实际效果也就可想而知。
解决这些问题,建议首先在认识上再提高,提出质询案,一是为知情,二是为“纠偏”,质询不是搞不团结,更不是诚心“挑刺”,人大的一些监督手段之所以时常被人诟病,很大原因就是这些刚性监督手段不常用、不会用。其次要了解法律程序,质询案何时提出、怎么提出、写明什么都需要详细了解,只有提出的质询案符合法律程序,才能更好地发挥质询案的作用。再次要切实提高代表素质,通过培训等手段提高代表履职能力和责任意识,为质询权等刚性监督手段的运用打好基础。(寿光人大 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