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监督法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监督职权,是加强法律监督、保障法制统一的有效手段和方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作为人大常委会的一项新的监督工作,新的一种监督方式,怎样才能将此做实、做好呢?笔者认为应抓好以下几个环节:
一是把好接收环节。要根据需要设计各类表册,将同级人民政府和下级人大常委会(主席团)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登记编号,做到不漏登、不重登、不丢失。
二是把好初审环节。初审环节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备案审查机构重点应审查规范性文件报送的格式是否规范,份数是否准确,是否附有说明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等制定依据,同时对其内容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三是把好审查环节。按照有关规定,对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进行正式审查是由地方各级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来完成。各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在开展审查时要召开会议进行审查,可以通知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对特别重要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时,还要邀请相关专业人士参与审查,审查完成后,要以专委会或工作机构名义提出审查意见。
四是把好报告环节。审查意见形成后,要连同规范性文件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按照主任会议的意见,最后形成常委会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意见。
五是把好出口环节。备案审查机构要及时将审查意见用规范的格式告之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对审查意见明确应当修改或者撤销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或者撤销的要做好跟踪促办工作,保证审查意见落到实处,真正达到维护法制统一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