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的时候,代表可以向有关地方国家机关提出询问,由有关机关派人说明。”代表法第十三条规定“代表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以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派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员回答询问。”监督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从三部重要法律的规定中可以看出,询问是人大开展监督活动的必要形式,也是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知情知政、有效履职的重要权利。但在实践中询问监督未能完全发挥作用,本文从地方人大工作实际出发,对此作一粗浅探讨。
五大特征
询问,现代汉语大字典解释为征求意见;打听。语气柔和、态度宽松。而作为一种人大监督的具体方式,询问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对等交流、打听情况,而是通过深度知情知政并对关注的问题加以询问表明态度、予以重视、施加压力,更好地推进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同级国家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实施监督,具有十分鲜明的监督特点。
法定性和强制性。询问权由法律所规定,主要是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有关报告和议案中的一些问题不清楚、有疑问、想了解,要求报告单位和提出议案的单位对问题作进一步解释和补充说明。从近年来的询问实践看,询问分为个人口头提出形式和会议集体提出询问形式。前者是当场随问随答,后者是针对组成人员提出的询问议案,组织正规的询问会议要求相关部门答复。在解决问题的实际效果上,后者优于前者。由于询问权的法定性,决定了其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因此,对于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提出询问,“一府两院”对于不属保密法规定的保密问题,有责任、如实地做出说明、提供信息,使提问者了解真实情况、释疑解惑、更好履职。
必要性和重要性。在监督法中,询问与质询并列,单列一章,足见其必要和重要。代表要真正履行好审议职责,就需要对某地区的经济、政治、社会等各方面情况有较为全面的了解,因而询问权在代表法定诸权中处于基础地位,能否询问、询问是否到位是代表履职尽责的基本功。但从实践来看,目前“一府两院”工作的透明度有限,在这种情况下,身处基层的一些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要全面而深入地了解相关情况并不易。虽然地方人大常委会通过印发、寄送资料以及组织代表视察、检查、调研等方法保障代表知情权,但不少代表,包括有的常委会委员在审查或审议议案时仍处于被动状态。加之,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以集体行权的方式履职、不抓具体工作,有的组成人员对有关提交审议或审查的报告或议案内容,了解得不全、不深、不细,也很正常。不懂就问,有疑则问,因担当而问,有助于权力机关组成人员进一步知情知政,便于审议发言更科学、更准确、更有深度,使表决更慎重、更有说服力,“为人民投下神圣一票”。而且,询问不是简单的提问,它是一种重要的、经常性的监督形式,对于涉及“一府两院”工作报告或有关议案的问题,有针对、有侧重地依法进行询问,可以推动有关方面梳理问题、完善措施、改进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灵活性和便捷性。询问与质询不同,在形式上没有严格要求,在内容上没有过多限制,提出询问没有法定人数的限制,决定询问也不需要大会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批准,问不问、问什么、问到何种程度,他人无权干涉和过问,全凭组成人员自己的心情和意愿,具有相当的灵活性和便捷性,便于代表、委员掌握和操作,适宜每一位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行使,有利于充分发挥组成人员的主观能动性,更好地发挥作用。
独立性和配套性。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行使询问权,可以在人大会议期间正式提出询问案,由大会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组织正式的询问会,有其独立性的一面;而大多数的询问是在代表团或常委会分组审议相关报告时以口头形式随机出现,到会听取意见的“一府两院”相关负责人当场答复,与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审议或审查权相配合,在审议中询问,在询问中建言,表现出配套性的另一面。
此外,与质询权相对严厉、强硬相比,询问权还具有鲜明的和谐性和互动性。由于询问在内涵和外延上强制性相对较弱、能动性较强,既有利于代表随意发挥,也有利于相关部门不反感、不抵触、欣然接受,增进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与“一府两院”之间的沟通、了解,在一问一答、轻松和谐的互动氛围中促进实际问题的解决,从而达到实施监督的预期目的。
四个问题
在地方人大工作实践中,询问仍是监督工作的一个薄弱环节,并没有广泛、深入、鲜明、大张旗鼓地行使,其在人大监督中的地位并未真正凸现、作用亦未完全发挥,并且这种情况尚未引起足够关切,究其原因,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国家立法过于原则,笼而统之,容易发生歧义。无论是地方组织法、代表法,还是监督法,对询问权虽有所规定,但语焉不详,容易发生理解偏差。比如,在人大会议分组审议有关报告或议案过程中,法律明确要求派有关负责人到会回答询问,听取意见。从立法本意看,应该是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或其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但在实践中,有的部门曲解此条,往往重全体会议轻分组审议,重主要领导参加的小组审议轻其他组成人员参加的审议,一般干部或非领导人员到会回答询问、听取意见并不乏见,这种有选择、做样子、应景式的接受监督,影响了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询问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又如,法律对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询问的答复不满意,没有处置方式,这使有关人员极易产生对询问监督方式不重视、不认真对待、走过场的心态,使之在实践中陷于可有可无的地位和状态。
权力机关组成人员询问意识不强,与询问监督的重要性相比有较大落差。当前,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中在开展审议活动中存在一种很不好的认识倾向,认为审议如“夫子自道”自娱自乐,“不说白不说,说了也白说”,体现在询问权的行使上,则是不愿意或过于随意。有人认为问错了、浅了,害怕贻笑大方、丢面子;问深、问尖锐了,担心过了,产生误会、惹出麻烦、影响关系。因此,不询问、很少询问或顾左右而言它,询问敲不到点子上的现象常见于人大会议的分组审议活动,形成询问监督的重要与询问权虚置之间的错位,令人遗憾。
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对询问监督认识不清、了解不深,存在着重视不够、指导不力的问题。比如,在人代会上,代表审议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对“回答询问、听取意见”的重视程度,甚至不如“一府两院”;有的人视询问为提质询案时“做工作”的“替代品”;有人认为询问权在力度上逊于质询权,在深度上次于建议权,在面上狭于审议权,没有必要花时间和精力琢磨。因而,在一些地方询问监督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既无专门、系统、全面的培训,对询问实践也未加以宣传、总结、引导、深化和拓展。“等而下之”的误识和马马虎虎过得去的心态,使询问权的行使实际上处于自生自灭的尴尬状态。
宣传不到位也是询问监督未能常态化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人大宣传工作中,重程序轻实体、重形式轻内容、重质询轻询问的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媒体对询问相关知识的介绍、传播甚少,对询问监督活动宣传不多、深度报道更是凤毛麟角,一定程度影响了人们对询问监督的认知和实践。
三点思考
行使询问权是组成人员深入了解情况、履职到位的重要路径,面对询问监督在理论上重要、在实践中次要的问题,地方人大应从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议事质量的视角,加以重视,予以扭转,着重在健全机制、完善制度、宣传鼓励、狠抓落实上下功夫,最终达到询问监督常态化,使权力机关组成人员更好地知情知政、发挥主体作用,进一步提升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议事质量。
思考之一 :要站在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高度,加强询问监督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目前,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上,代表书面提出询问,并由大会工作机构组织询问会,其监督效果并不亚于质询,为代表所青睐,已经成为代表履职行权、促进具体问题解决的一种重要方式。但在人代会闭会期间,在常委会会议上,询问监督的效果还不显著,究竟为何询问,如何询问,询问什么,专门研究和探讨不多,这不利于人大监督职能建设。询问权,看似是无关紧要的微末之权,却由小见大,“牵一发动全身”,关系到权力机关组成人员能否有所作为,关系到人大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因此要从坚持和完善人大制度的层面,充分运用立法权和重大事项决定权,健全询问监督制度,构建长效机制,特别应在具体环节和细节上着力,着重规范询问监督的定位、主体、对象、内容、程序、形式、目的,使其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可操作性和实效性。特别是针对实践中有关部门应付、敷衍的心态,要对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的负责人或负责人员的范围以及答复的时间和效果作出明确规定,增强询问监督的严肃性,做到有力、有效、有威。
思考之二 :要增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询问监督意识,激发履职到位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充分发挥询问监督的作用,要求组成人员具有强烈的问题意识。当前,我国改革已进入“深水区”,社会正处在转型的关键时期,各种矛盾和问题层出不穷,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点多、线长、面广,具有历史性、长期性、复杂性的特点,解决起来决非朝夕之功所能致。“一府两院”肩负着促增长、促民生、促发展的繁重任务,工作难免有纰漏、措施难免不完善,客观上需要群策群力、需要监督支持。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对此应保持清醒认识,坚持把监督议题纳入时代的大背景、发展的大潮流进行考量,从多维的角度予以审视,最大限度地挖掘问题、尽力所能及地接近事物本质。对于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多打几个问号,多问几个为什么,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并寻求破解之道。通过心存疑问、“吹毛求疵”,从看似无可挑剔的内容中,发现缺憾;从不为人觉察的细节中,揭示问题,并郑重询问,促使有关方面不敢懈怠、认真回应、改进工作,真正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从而推动发展。 同时,组成人员也要切实增强监督的主体意识,以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标杆,去掉私心杂念,摈弃个人好恶,认真遵循人大工作特点和认知发展规律,在人大监督过程中积极开展询问、主动追问,培养质疑习惯和探究精神,以激发履职的自觉性和创造性。显然,信奉沉默是金,不懂装懂,疑而不问,无所用心,难得糊涂,做好好先生,是监督者的大忌,也是监督者的失职。开展监督工作,特别是审议相关议题,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应勇于担当、敢于面对,紧紧围绕坚持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主题,抓住民生热点和问题疑点进行询问,力求做到言简意赅,质疑问难,少点空话套话,多点真话实话;少点人云亦云,多点个人创见;少点浮光掠影,多点深度问询,一切以了解情况、推进工作为价值取向和终极目标。
思考之三 :要加大对询问实践的重视,进一步强化和深化询问的监督作用。提高代表素质,是增强代表询问意识、提高代表审议质量的源泉。地方人大常委会应把如何开展询问纳入代表培训重要内容,通过以会代训、举办讲座、集体学习等形式,组织代表有针对性地就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学习和研讨,使代表能询问、会询问、敢询问。为增强询问实效,“不打无准备之仗”,在出席人大会议之前,应针对审议议题组织组成人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运用听取汇报、实地察看、集体座谈、个别走访、抽查暗访等多种形式,进行多层次、立体化的调查研究,全面了解相关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在此基础上,认真组织开展会中询问。组织好会中询问活动,是提高人大审议质量的要件,应切实抓好五个方面:一是地方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成人员要率先垂范,在开展询问活动和接受代表询问中态度鲜明、积极主动,形成导向。二是改进人大会议议事规则,在分组审议中,把履职意识强的组成人员推选为召集人,并专门安排时间开展询问,以便充分发扬民主、深入开展审议,形成机制。三是在分组审议的基础上,增加联组审议,确定重点问题,鼓励和支持组成人员大胆行使询问权,形成敢于询问、善于询问氛围。四是改进和完善询问的组织形式,坚持个人询问和集体询问相结合,拓展询问内涵、完善询问功能,以增强询问效果,并加强宣传报道,使询问监督深入人心。五是结合其他监督方式,做好跟踪和衔接,深化询问效果,把询问活动推向更高层次,使各项法定监督方式的运用环环相扣,打造监督链条,形成监督合力。这一点尤为关键。在实践中,询问监督在促进解决问题上往往难以“毕其功于一役”。因此,要用足用活用好各项法定监督职权。对答复不满意、且关系重大的问题,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常委会可以适时启动质询等更为刚性的监督手段,跟踪督促有关方面高度重视、及时解决问题,给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和人民群众一个满意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