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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和预防腐败离不开法治和人大监督

时间:2010-08-20 来源:中国新闻网
  

  法治与“人治” 是相个对应的概念。法治是指以民主为前提和基础,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法治是法制的立足点和归宿。因此,笔者认为,惩治和预防腐败离不开法治,依法惩治和预防腐败,保证宪法和法律的遵守和执行是前提,所以也离不开人大的监督。

  如何惩治和预防腐败?近些年,大家认为有四条路可走:一是加强道德教育,达到一种严于律己的思想觉悟,使人不想腐败;二是有一个过得去的足以养廉的薪俸收入,使人不必腐败;三有一套细致严密、“步步设防”的规章制度,让人不能腐败;四是有一套严历的惩治腐败的条例,使人不敢腐败。笔者以为,惩治和预防腐败,自然离不开这四种办法,但要有效地遏制和克服腐败现象,在当前最迫切、最管用的还是要靠法治,而法律的遵守和执行又离不开人大的监督和保证。

  一要发挥人大监督权,使惩治和预防腐败法律至上,做到有法必依。

  古人云:“人以制举、法以律人”,“徒善不足以为政”。 虽然这些年来,党中央每年都对反腐败工作进行专门部署,国务院每年召开廉政工作会议,制定了一个个专门文件,出台了一系列重大举措,始终保持反腐败的高压态势,反腐治腐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遏制。大家应正视这样一个现实:建立在掌权者个人品德基础上的廉洁是难以保证的,以权钱交易为本质特征的腐败现象随时都有可能发生。为什么权钱交易腐败现象屡禁不止?为什么行业不正之风愈演愈烈?为什么一些人一方面痛恨不正之风,一方面又在自觉不自觉地搞不正之风?究其原因,最根本的是对掌握权力的人缺少一个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现在党内和社会上出现的一些腐败现象不都大多与法制不健全、缺乏有力的约束有关吗?当前经济行为多样化和法规相对滞后的矛盾相当突出,这既给以权谋私者以可乘之机,也给反腐败和党风廉政建设带来许多困难。特别是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如果没有一套相应的法规,大家不是按法办事,消极腐败的现象就会像韭菜一般,割不胜割。市场经济一个很大特点就是公开、公正。用什么办法保证公开、公正呢?只有靠法。而在本行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是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的重要职责之一。古人云,小治则治市,中治则治人,大治则治法。只有在地方各级人大的有力监督下,加强法治,才能纲举目张,达到既治市又治人,从而有效地消除和防止腐败现象。

  二要发挥人大监督权,让惩治和预防腐败法不容情,做到执法必严。

  首先,要有严密的立法。要针对那些最容易产生腐败问题的部门和环节,尽决建立和完善适应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法律法规的制定,要力求缜密,既要有不允许怎么办,还要有违反了怎么办,增强刚性,减少弹性,以利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群众监督。通过法律规定,细致规范官员的职务行为,堵塞腐败现象产生的漏洞。其次,要有严格的监督。要形成一套完备、高效的监督体系,包括以宪法、选举法、新闻法、监督法、公民权力保障法等法律,保证对公职人员的各种监督在事实上得以真正实现。为此,要形成监督的网络化,如党组织的党纪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行政机关的政纪监督、检察机关的司法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群众的社会监督和新闻界的舆论监督。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以及各单位、各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要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真正形成一个多层次、多角度、多种形式的监督机制。第三,要有严格的制裁。法治必定是法律与执法两者的良好结合,而目前,执法者方面的问题似乎显得更为突出。所以说,要发挥人大的监督权作用,使之严刑峻法,真刀真枪,用铁的手腕惩治腐败,坚决扭转执法执纪失之于民、失之于宽的状况。对那些无视国家法律,无视党纪、政纪,贪污腐败,贪脏枉法而胡作非为的人,绝不姑息迁就,坚决绳之以法。对于那些大案要案尤其是有影响、有震动的案件,不管涉及谁,都要一查到底,查清一个处理一个,决不心慈手软。以达到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把制度的约束力、法治的制衡力、惩治的威慑力有机结合,形成了反腐倡廉建设的合力,从“人治”到“法治”。只有这样,才能严肃党纪国法、真正取信于民,并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否则,再严密的法律,缺乏严格的监督,也只能流于形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分乡镇人大办公室 王世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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