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和惩治腐败,是人民的迫切期望和时代的必然要求,要充分有效地预防和惩治腐败,除党和国家重拳出击、下大力气予以根治外,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预防和惩治腐败的监督主体之一,还必须充分发挥人大在防治腐败工作中的重大作用。
一、人大在防治腐败工作中的必要性
是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需要。中共中央颁发的《实施纲要》指出,在防治腐败过程中,要支持和保证人大监督,切实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依法监督作用;要深化改革,注重预防,加强教育,发展民主,健全法制;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实施纲要》的这些论述,对人大在防治腐败的中要不要发挥作用,如何发挥作用,发挥什么作用作了明确的阐述。人大机关要认清自己在防治腐败中肩负的神圣职责,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参与防治腐败工作;社会各机关单位要支持协助人大机关做好防治腐败工作。
是有效防治腐败、推进国家机关廉洁高效运行的需要。从腐败的本质看,腐败是公共权力的非公共运用,也即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公共权力的滥用和公共权力的蜕变。从腐败的主体看,腐败的主体是掌握公共权力的人;从腐败与权力的关系看,腐败是权力的派生物,哪里有权力存在,哪里就有腐败的可能。因此,要有效防治腐败,就必须要用权力制约权力。
在我国,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人大与“一府两院”的这种法律地位,决定了人大在防治腐败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决定了人大可以充分运用国家权力有效规范和制约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力,确保他们手中的权力不蜕化变质,成为假公济私、谋求私利的工具,从而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
是尊重体现民意的需要。权力失去监督必然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监督权是法律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在我国整个监督体系中,人大监督是最高层次的监督,因此,监督权力的运行,防止权力的滥用,减少腐败行为的发生是人大监督题中之义,是人大切实履行法律赋予职权的需要。同时,人大是由人民群众民主选举代表组成的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腐败对国家和社会危害极其严重,人民群众深恶痛绝,作为民意机关的人大应该充分尊重和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把防治腐败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贯穿于人大各项工作之中。
二、人大在防治腐败中的作用
人大在防治腐败中的作用,取决于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职权。在现阶段,人大在防治腐败中主要具有如下作用。
教育预防作用。这种教育预防作用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自身严格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立法权、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权,能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确行使权力、勤政廉政起到很好的示范教育作用。二是针对防治腐败过程中出现和遇到的重大问题,人大可以及时作出决议决定,推动防治腐败工作深入进行。三是用好人事任免权,把住国家机关人员的入口关。把德才兼备的人员选进国家机关,是预防腐败发生、抓好干部队伍廉政建设的重要环节。政府组成人员和法官、检察官是反腐倡廉的重点对象,依法由人大选举或任免,人大有效行使任免权可以从用人源头上遏制腐败行为。四是人大由来自各行各业、植根于人民群众的人大代表组成,具有广泛坚实的群众基础,通过人大代表的模范带头和宣传发动工作,能够有效动员群众积极参与防治腐败工作,形成防治腐败的人民阵线。
规范调控作用。这一作用与人大的立法权紧密相联系。我国立法权主要由有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政府依法只能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同时,腐败与民主法制是否健全紧密相关,这使得人大在防治腐败工作中具有独到的优势和不可替代性。这种独到的优势和不可替代性表现为人大通过的法律法规所产生的规范调控作用。从当前腐败产生的原因看,尽管有政治、历史、文化和经济的原因,但可以大致概括为权力的滥用和法制的不完备。因此,人大防治腐败的重点就是有效行使立法权,以权力制约权力,规范权力的行使,防止权力的异化,制定完善的法律,防治腐败行为产生。这些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这方面迈出了可喜的步伐,相继出台了《行政许可法》和《公务员法》等规范政府行政行为和公务员行为的重要法律,制定和完善了一大批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将对打造“透明政府”,防治腐败行为,发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监督处置作用。人大监督权的本质是监督权力的权力,是防治公共权力异化的权力。为了确保人大的监督权落在实处,宪法和法律赋予了人大较多的监督手段。如人大要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可以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可以提出对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法定数量的代表还可依法对国家机关提出质询案等等。这些种类丰富的监督手段,使得人大监督既有事前防范的作用,也有事后处置的功能,使得人大的监督权必然是打击腐败行为的强大武器。
三、人大在防治腐败工作中的措施及途径
提高立法质量,建立健全防治腐败法律法规。首先,要进一步总结立法工作的经验和教训,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开门立法,遏制部门利益合法化。其次,要以规范权力为重点,建立和完善反腐倡廉方面的法律法规。要以《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和施行为契机,进一步出台规范政府行为的其他法律法规,推进政府工作透明化、法制化;要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抓紧制定和颁布《预防职务犯罪法》、《反贪污贿赂法》、《反腐败法》、《举报法》等反腐败专门的法律法规及其配套细则。第三,要在实践中不断地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尽量减少经济活动中产生腐败行为的法律漏洞。
强化重大事项决定权,减少腐败行为发生的领域和空间。重大事项决定权是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按照法律规定,很多地方人大不享有立法权,但享有重大事项决定权,可以就本行政区域内有关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人大要重视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围绕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作出决议决定,推动各项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公开化,把人大决定权的触角延伸到容易滋生腐败的重大领域,保证各项事业免受腐败带来的重大损失。
用好人事任免权,加强对任命干部的廉政监督。用好任免权对防止干部腐败具有基础性意义。首先要正确处理党管干部原则与人大依法任免干部的有机统一关系,健全人事任免的具体制度,从程序上保证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能够深入了解候选人和拟任人选的情况,特别是在廉洁自律的情况,把好选举或任命人员的廉洁关,提高人事任免质量。其次,要深入开展履职监督。要通过听取汇报,开展工作评议等手段对选举和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始终保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勤政廉政,执政为民的工作作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