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各级人大常委会决定的代理职务,在适用范围、操作程序、媒体发布等方面很不规范,笔者认为,代理职务是各级人大行使人事决定权的一种常见形式,对此项工作规范势在必行。
代理职务的适用范围。被代理的职务只能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正职领导,包括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主任、政府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等。代理职务的适用对象是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及“一府两院”副职领导人员,如果不是“一府两院”副职领导人员,人大常委会应先任命其为副职领导职务,再决定其代理正职。
代理职务的法律程序。第一步,任命代理人选为副职领导。如果代理人选不是“一府两院”副职领导人员,“一府两院”正职领导在辞职前应提请任命该代理人选为相应副职领导职务。如果正职领导已调离,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任命为副职亦可;第二步,决定副职代理正职领导职务。副职领导职务通过任命后,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应提请该副职领导人员代理相应正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投票表决,根据表决情况决定是否代理该项职务;第三步,以决定形式对外公布。如果代理人选是被任命为副职领导职务后又代理正职这种情况,则副职任职以人大常委会任命名单形式对外发布,代理职务以决定文体对外发布。
代理职务的注意事项。1.人大常委会秘书长职务能否代理。笔者认为,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属于人大选举的正职领导职务,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决定一名代理秘书长职务,和地方组织法并不冲突,是可行的。如湖北、江苏等省出台的各级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规定“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因故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提名,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决定一名代理秘书长”,为我们提供了范例和参考。
2.代理职务是否任命产生。有不少地方媒体报道“任命XXX为代理市长”,这是不规范的表述。《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九项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由此可见,代理职务只能是“决定”方式产生,不应是“任命”的。它是一种临时职务,毋需任免,代理职务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当选正职后,代理职务自行终止,不用再履行法律程序。
3.媒体发布代理职务能否用任命名单。代理职务既然不是任命产生,那么就不适合对外发布决定任命名单。依照法律规定,代理职务以决定方式产生,应当以决定这种文体对外发布。以代理市长为例,笔者认为,其规范报道的标题应为“XX市人大常委会关于XXX代理市人民政府市长的决定”,下面是具体哪次常委会通过,正文一般为“根据XX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XX市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X次会议决定,XXX代理XX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
4.代理职务是否发任命书。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为代理职务人员颁发任命书,笔者认为不妥,任命书只适用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干部,决定代理某项职务不适合颁发任命书。
5.关于决定代理检察长问题。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特别规定“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上下级检察院存在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因此,决定代理检察长,需报上一级检察院和人大常委会备案。
6.关于决定代理人大常委会主任问题。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常务委员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务委员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因此,代理人大常委会主任职务,应该是先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在副主任中推选一名候选人,再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