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动辄更换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官员,在有些地方几乎成了常态。有的市长、县长、法检两长、乡(镇)长,刚刚在人代会上当选,不出几个月就被调走。再由人大常委会决定一个“代理”县长(市长、法检两长)。由于乡(镇)人大没有设置具有选举、任命权限的常设机构,乡(镇)长就只能等到召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时选举产生,在人代会之前,其职权由一个党委副书记或者拟任乡(镇)长行使着。有的地方人代会和人大常委会几乎每次例会都有选举或任免事项。笔者所在的区,一届内就更换了三个区长、三个人大常委会主任;区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更换次数多则三次,少则一次。就如此做法,常被老百姓说成是“人事游戏”,说人大是“橡皮图章”。更为揪心的是,有些地方更换选举、任命的官员随心所欲,有法不依。一个调令,不履行任何法律手续,就叫走人,选举、任命官员职务的人们毫不知情。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官员法定职务,不经过法律程序就被剥夺了。这种做法,与法律法规严重相悖。在某种程度上剥夺了人大代表的选举权力,降低了人民代表大会及人大常委会的地位,侵犯了被更换官员行使法定职务的权力,是严重的侵权行为。
我国《宪法》明文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组织和个人,都要在法律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干部人事变动,也应该符合法律规定,不能以违宪违法为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