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来,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通过开展执法检查这种方式,有针对性地对一些法律、法规、决议和决定的实施情况开展执法监督,已经逐步形成制度,成为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并在实际工作中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在国家法律赋予人大的职权中,执法检查所处于的地位,居于基层人大各项工作职责之首,必须高度重视执法检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执法检查的主体是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的对象是执法机关,即“一府两院”及部门;执法检查的客体是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情况;执法检查的性质是监督;手段是检查。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宪法、地方组织法均把“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确定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首项职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条规定的“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中把“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列为第一条;第九条规定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中也是把“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列为第一条 ;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中还是把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列为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更加突出了执法检查的地位,把“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列为专章。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本法第九条规定的途径,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作为地方人大常委会履行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和方法。由此可见,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人大常委会必须对由人大产生的国家机关实施监督,使其忠于法律,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并防止和纠正他们可能发生的滥用权力的行为。实践中,这种监督需要采取多种手段,其中首选手段或法定方式之一就是开展执法检查,通过人大方式检查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是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开展监督工作的需要,也是保障宪法、法律和法规在本地区的正确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快速发展的需要。
在各级人大日常开展的工作中,执法检查所涉及的数量,居于基层人大各项工作任务之首,必须科学规范执法检查工作
《监督法》专列第四章明确规定了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的重点和具体操作程序。实践证明,执法检查与质询、撤销、罢免等监督手段相比,它适应的范围比较广泛,基本上不受什么条件制约,与视察、听取汇报、询问等监督手段相比,它的目的性和针对性都比较强,容易取得监督效果。执法检查在人大法律监督的诸多形式中,介于刚性和柔性之间,属于中性手段。因此,在工作实践中,监督主体和监督对象都比较乐意接受。作为监督主体的人大常委会,觉得执法检查既能督促“一府两院”公正行使执法权,又能防止法律实施中的扭曲或阻隔现象的发生。作为监督对象的“一府两院”,也认为接受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既能依照法律的规定接受了人大的法律监督,又能督促本职能部门严格执法,依法办事,推进工作。因此,执法检查成为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主要方式和经常性工作,涉及数量多,出现的频率高。
按照《监督法》规定的程序和各地多年探索积累的经验,人大执法检查必须有步骤分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检查准备阶段,成立人大执法检查组、拟定实施方案。第二阶段为执法检查阶段,通过一系列的检查、视察、调研活动,广泛听取和收集各方面意见和建议,掌握执法机关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以及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第三阶段为报告拟定阶段,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执法机关在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今后加以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第四阶段为听取审议阶段,具体组织实施的常委会专门机构或工作机构将人大执法检查组的报告提交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人大常委会会议安排专项议题,听取执法检查组的专项报告,进行审议并形成审议意见,常委会相关专门机构或工作机构要及时将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书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交被检查的执法机关研究处理。
执法检查要坚持从实际出发,不断改进和完善操作方法,突出执法检查的重点。能否科学合理地确定执法检查的内容和项目,决定着执法检查能否达到预期的目的和效果。应当结合本地法律、法规实施的客观需要,坚持少而精,抓大不抓小的原则,确保执法检查质量。要强化执法检查力度,力戒形式主义。执法检查应多采用上下人大联动检查相结合的形式,形成规模效应。运用科学有效的手段和方法,如随机抽样问卷调查、微服私访、明查暗访、在新闻媒介公开征求意见等检查方式,使所掌握的情况更加真实,更加全面,以增强执法检查的实际效果。要重视执法检查报告的统一规范。执法检查报告和人大常委会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是执法检查全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执法检查的成果主要是通过执法检查报告来反映。执法检查报告要客观地评价法律、法规实施的现状,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深刻分析其原因,要从带有全局性、倾向性的高度提出改进执法的意见。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应该是针对性很强,并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既能让有关执法机关遵照整改,又便于人大常委会跟踪落实与监督检查。
在人大行使监督职能的实践中,执法检查所显现的作用,居于基层人大各项工作措施之首,必须深化运用执法检查成果
督促整改与落实,深化运用执法检查成果,是增强执法检查实效最关键的环节。监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必要时,主任会议可决定提请常委会进行审议,并将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布。对检查中发现的典型违法案件,特别重大的典型违法案件,可以依法行使质询和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等权力,坚决一查到底。常委会办事机构要加强督办工作,使有关问题和意见尽快得到解决和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曾经指出:“人大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进行监督,目的在于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实施,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确保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这三个“确保”,也是我们开展执法检查工作的目的。实践证明,有效地开展执法检查,对于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对于保证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保障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综观多年来地方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的实践,提高执法检查实效的关键在于:一要强化主体地位。作为执法检查主体的国家权力机关,要强化主体意识,强化人大在执法检查中所处的主体地位和应发挥的主导作用,增强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的独立决策和自主权力。对执法检查人员的组成、检查内容的确定、检查时间地点的安排、检查对象的选择、检查范围的划分、检查方法的取舍、检查结论的产生等方面,依法独立作出决定和有效组织实施,以充分保证和体现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的权威性。二要增强约束力。杜绝受检查的执法机关不提供执法的真实情况,或是不提供必要的协助,在接受检查时敷衍塞责,对执法检查的建议意见和常委会审议的整改要求,不按限期处理和答复,或者是应付对待。三要强化处置权。把执法检查与其他监督形式有机结合起来,认真处理好检查与处置的关系,对于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有关执法机关或部门不着力整改的,对那些在社会上影响较大、各方面反映比较强烈的典型事件,要通过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个案监督、以及提出罢免案等等,来追究有关机关或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必要时公开处理,公开曝光。四要建立长效机制。要通过执法检查推动和促进政府、两院执法责任制的落实。确保执法机构和人员责任明确,执法经费有保障,推动实施法律法规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作者系重庆市万州人大常委会机关副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