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不断开创工作的新局面,就必须要拓展与时俱进的人大制度空间,四川省人大常委会顺应这种呼应及时立法出台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这为推进四川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提供了新的巨大的法律制度空间,提供了丰富的监督资源。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善于监督将更有手段,敢于监督将更有底气,创新监督将更有空间,我们在学习、实施中认识到《实施办法》凸显出六个人大制度建设亮点。
亮点一:拓新优化监督的程序性制度,提供清晰的监督操作路径。人大常委会作为执掌公权力的机关,必须遵守“法有明文规定才可为”,没有法律授权,皆不可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的基础上,《实施办法》高度细化、优化监督程序方面的制度,使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和“一府两院”接受监督更具操作性。一是从文本上看,《实施办法》较《监督法》实现了法条大扩展,《监督法》共9章48条,《实施办法》扩展为108条;将《监督法》第七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上升为《实施办法》独立的一章即第四章 “监督公开”。又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由《监督法》中第22条变成 21 条;二是从内容上看,《实施办法》详细界定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办文办事时限及标准,并且法条大量表现为强制性规范。这为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各自该做什么、如何做、如何有序做、如何做出实效提供了明晰的操作空间和监督的程序性资源。
亮点二:创设监督的问责制度,提升常委会监督的惩戒力、权威性。《实施办法》不仅增强了本身的权威性、规范性,提升“一府两院”对该办法遵守的自觉性、对该地方性法规的敬畏心,而且强化了人大常委会监督的权威性、制约力,对滥用行政权、滥用司法权的现象能有效地监督制约。《实施办法》的第一百零三条采取列举加概括的方式规定了违反《监督法》和《实施办法》,有关职权机关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的九种情形。如“常务委员会会议时,有关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到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或者回答询问的” 、“不如实报告审计结果的”、“不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等情形。同时《实施办法》第一百零四条采取列举加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问责方式和内容,如“责成有关机关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说明”、“责成有关机关限期自行撤销或者部分撤销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决定撤销职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亮点三:空前强化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跟踪制度,提升常委会监督的彻底性、监督响应力、执行力。对于人大常委会某个审议议题的审议意见、评议意见、决议的落实情况,《实施办法》的一系列刚性规定防止一审了之,而且利用各种监督手段强化监督跟踪。《实施办法》中多处规定监督跟踪,如:第二十三条:“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决议的执行情况和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组织跟踪督促检查,也可以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实施跟踪检查。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决议的执行情况和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督促执行。”又如第三十五条:“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作出书面报告;对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的重要问题及其整改情况,应当开展跟踪监督”等。这些监督跟踪制度,强化了人大常委会监督到底的决心和力度,有力提升常委会监督的彻底性、监督响应力和监督实效。
亮点四:高度授权主任会议实施监督的制度,提高人大常委会监督的效率。与行使其他公权力的机关一样,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同样面临效率性问题,在《宪法》、《监督法》中规定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一一被激活的的情况下、以及面对行政权的失控和司法权的个别滥用的复杂情势,人大常委会的高效监督更显得重要。《实施办法》高度授权主任会议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时的重要日常工作,其中涉及“主任会议决定”或“主任会议同意”的条款共21处。如第四条规定:“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重要日常工作。”又如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在十日内汇总整理,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报告机关研究处理。”这些规定有利于在人大常委会闭会期间处理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重要日常工作,提高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效率。
亮点五:创设激活刚性监督制度,提高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制约力和监督实效。长期以来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审议意见、评议意见、决议、决定,由于缺乏更刚性的监督资源,导致监督乏力。为改变此现状,《实施办法》多处规定了刚性监督。一是《实施办法》激活《宪法》及《监督法》中的已有的监督手段和形式,如充分激活询问权和质询权。在《实施办法》的7种监督形式中分散规定了询问权和质询权,同时专节规定了询问权和质询权的行使,全文共有 21 处规定了询问权和质询权。二是创设一些新的监督资源。其一,新赋予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对专项工作进行评议的权力。《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可以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进行评议。”该条还规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评议情况可以对专项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经测评,满意和基本满意人数未超过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的,常务委员会应当责成报告机关再次报告。”其二,创新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纳入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的主要内容。在《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中作了规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的主要内容:(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这大大增强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权威性、刚性执行力。其三,整合该行政区域内监督资源,提高人大常委会监督的科学性。《实施办法》多处规定邀请专业人员参加视察、调研、列席常委会会议,增强了监督的专业性,弥补现有常委会专业人士的不足,必将大大提高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刚性、科学性和监督质量。如《实施办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启动特定问题调查程序时,“……调查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可以在国家机关中选配工作人员,为调查委员会提供服务。”这些刚性监督制度,运用足了,将大大提高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制约力和监督实效。
亮点六:细化、优化监督公开制度,提升阳光人大形象。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及“一府两院”接受监督的公开,有利于来自人民的监督,有利于实现人大与人民群众的互动,有利畅通民意的通道,以厚实而智慧的民意来涵养人大及常委会。《实施办法》的第四章“监督公开”,共6条,规定了人大常委会如何实施监督、一府两院如何接受监督、监督结果如何、人大常委会监督的问责等内容均要采取不同的形式进行公开,公众对监督的内容可以查询。在增加监督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方面,这次《实施办法》有若干突破性的进展,其中有多个条款规定要将相应监督过程和监督结果(如人大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及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执行决议情况)“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和“向社会公布”。这种监督程序实际把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和人大监督及人民群众的监督结合了起来,这对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形成来自公众的巨大压力,此举特别有利于保障和促使人大常委会监督发挥最大的效果。
《实施办法》为四川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工作已拓展出一个崭新的非常宽松的制度空间,赋予了四川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丰富的监督资源,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善于监督将更有手段,敢于监督将更有底气、创新监督将更有空间,在恒久的法律化的制度动力的昭引下,地方人大常委会必将持续开创监督工作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