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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司法理念 推进社会管理法治化——关于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三项重点工作的思考

时间:2010-10-14 来源:民主法制建设 作者:郭 彦
  

    中央要求,要紧紧抓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推动政法工作全面发展进步,把政法工作提高到新水平。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强调,要把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作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和基础,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检察工作重中之重的任务来抓。今年,省委政法委王怀臣书记在全省政法工作会议上要求扎实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大力加强“大调解”体系建设、政法队伍建设和信息化建设,不断开创政法工作新局面。如何理解、贯彻落实三项重点工作,我认为要在几个方面下功夫:

    贯彻落实三项重点工作,就要深刻认识并把握其重要意义
    第一,三项重点工作是中央从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战略高度谋划政法工作提出的三大课题。由于我国仍然处于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时期,受国际国内多种因素的影响,各种可以预见和难以预见的风险、挑战比较多,国家的整体工作包括政法工作仍然面临复杂严峻的维稳形势。中央提出的三项重点工作,是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战略高度作出的,不是就政法谈政法,而是把政法工作放在整个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全局中来把握和谋划,是一项重大战略部署。
    第二,三项重点工作是中央准确研判当前社会矛盾和社会管理实际要求政法工作解决的三大问题。一般来说,经济活动越活跃、越有活力,产生的矛盾纠纷可能会越多。特别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市场经济、加强社会管理,仍然面临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同时,在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大量经济社会矛盾纠纷进入司法、执法领域,要求通过法治手段来解决。中央提出的三项重点工作,既是中央准确研判当前社会矛盾、把握社会发展规律、深刻总结社会管理经验教训而提出的加强社会管理、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治本之策,又是事关治国安邦、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必须着力解决的大问题,也是政法机关面临的重大课题,需要政法机关结合职能全力以赴加以解决。
    第三,三项重点工作是当前政法工作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面临的三大难题。就目前政法(检察)工作在管理社会、服务社会方面的实效看,为维护社会的总体和谐稳定、强化社会服务和管理、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在我国经济持续不断向前发展,和谐社会建设不断向前推进的背景下,政法工作在服务发展第一要务、落实维稳第一责任,促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等方面,客观上还存在指导思想不完全统一、执法理念不够科学、执法行为不够规范、执法效果不够理想甚至执法不公不廉等问题。一些地方、一些部门在处理一些案件的时候,还存在就案办案、机械执法的问题,没有达到通过执法办案实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的目的,还存在不少问题和薄弱环节。为此,要通过贯彻落实三项重点工作,着力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更好地掌握政法(检察)工作的主动权,更加有效地立足职能化解社会矛盾、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中央提出的三项重点工作,既具有各自特殊的内涵和规律,相对独立存在,又相互联系,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贯彻落实三项重点工作,就要深刻理解其基本内涵和相互关系。(一)正视、发现和化解社会矛盾,既是加强社会管理的必然要求,又是创新社会管理的动力和源泉。(二)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既是解决老矛盾的内在要求,又是防范新矛盾的科学保障。(三)公正廉洁执法,既是对所有司法执法部门提出的基本要求,又是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的根本保障。

    贯彻落实三项重点工作,就要牢固树立科学的执法理念
    贯彻落实三项重点工作,立足检察职能,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管理创新、推动公正廉洁执法,就必须主动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经济社会形势,牢固树立和强化“八种司法理念”。
   (一)公正司法理念。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任务,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也是检察工作的根本价值追求。只有坚持客观公正,才能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不偏不倚地处理案件,实现诉讼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  ;只有坚持客观公正,做到不枉不纵,才能促使犯罪分子认罪伏法、弃恶从善,从而提高执法公信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
   (二)理性司法理念。要求检察干警不仅要有法律专业素养,而且要有大局意识、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具有较强的群众工作能力,理性对待和处理讲政治与讲法治、服务大局与法律监督、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惩治犯罪与预防犯罪、保护公益与保护私益、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等检察工作中的一系列重大关系。
   (三)平和司法理念。就是要平等谦和地履行司法职能。要求检察官要以平和的心态、平等的态度对待诉讼当事人和人民群众,要以公心、诚心和耐心解决人民群众的诉求,疏导和化解社会矛盾。平和司法既是一种执法心态,又是一种执法境界,要求在办案过程中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和冷静的心态,客观、审慎、谦抑地行使法律监督权。
   (四)能动司法理念。就是要走出就事论事、就案办案、机械执法、被动执法的狭隘误区,在严格依法、按政策的前提下,坚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使矛盾纠纷得到有效化解。加强源头治理,尽最大的努力将社会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要尽力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正义的需求,实现执法办案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五)恢复性司法理念。就是要结合执法办案,通过在被害人与犯罪行为人之间建立一种对话关系,修复被违法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从深层次上化解矛盾,使受损的社会关系得到修整、恢复,达到减少社会冲突、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
    此外,还需要牢固树立和强化的三种司法理念是  :文明司法理念、规范司法理念、廉洁司法理念。

    贯彻落实三项重点工作,就要把推进社会管理法治化进程作为检察工作的结合点和着力点
    检察机关承担的法律监督职能本身,就是依法化解社会矛盾、推进社会管理法治化进程的重要内容,就是贯彻落实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检察工作中贯彻落实三项重点,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
    首先,要抓好执法办案这个中心。各种不同性质、不同类型的案件,实际是社会矛盾激化到一定程度,通过诉讼进入到司法领域的表现形式。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发现矛盾、解决矛盾、防范矛盾的过程。检察机关深入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管理创新,最基本、最有力的手段就是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大力加强和改进执法办案工作。一方面,要加强和改进各项执法办案工作,把化解社会矛盾、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贯穿于执法办案工作始终,加强群众工作,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定分止争。另一方面,就是要加强执法公信力建设,切实做到公正廉洁执法。这是经常性、常态化的工作任务。
    第二,要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社会管理创新,是推进社会管理法治化进程的根本路径。中央提出要“积极探索一条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管理之路”,检察机关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我们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既要坚持过去行之有效的手段和方法,加大执法办案力度,也要与时俱进,认真解决自身执法观念、体制、机制、方式、方法、效率、效果方面存在的问题,按照中央和省委、高检院的要求,通过深化检察改革,不断提高执法办案水平,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同时,要通过加强和改进法律监督,促进其他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严格依法履职,促进新社会组织加强自我规范和约束,切实落实好、遵守好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增强国家法律和政策的执行力,从而更加有效地管理社会、服务社会,推进社会管理的法治化进程。还要结合执法办案,及时发现社会管理中的问题,通过向国家立法机关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政府完善社会管理措施,保护和促进自主性社区的有效自治  ;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建议,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推进整个社会管理理念、体制、机制、内容、基础和方法的创新。
    第三,要研究和搞好检调对接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强调,要“坚持把改革创新作为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强大动力”,提出要大力完善社会矛盾化解、促进社会管理创新、推进公正廉洁执法“三大工作机制”建设任务。我这里重点谈谈检调对接的问题。建立和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做到哪里有人群,哪里就有调解组织  ;哪里有矛盾,哪里就有调解工作”,是建立健全有效化解社会矛盾、防范和减少新的社会问题而建立的长效机制。
    现在高检院和省院明确提出要建立检调对接机制。我认为,检调对接机制应当注意解决三个问题  :一是要借力解决涉检信访中的“出口”问题。涉检信访的法律问题已经解决后,当事人仍然缠访的,有的是涉及民生问题需要解决,有的需要做好稳控、疏导等工作。检察机关要把这类自身不能直接解决、但对当事人来说又需要解决的问题,纳入到“大调解”体系中借力、合力解决民生问题,尽可能有效化解矛盾。二是要依法加强法律监督。特别是对司法调解中的违法调解、强制调解,甚至不经过调解、假调解等问题,要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调解的自愿性、严肃性、权威性  ;对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中的违法问题、涉嫌犯罪的,也要依法进行法律监督。三是要督促相关司法、执法部门保障“大调解”工作健康发展。检察机关通过参与“大调解”体系,既要大力支持有关机关和部门开展“大调解”工作,也可以协助政法委等主导“大调解”工作体系的部门,借助法律监督平台,促进“大调解”工作顺利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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