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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运用工作评议增强监督实效的思考

时间:2010-10-19 来源:广安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作者:段方智 吴习伦
  

  工作评议,是地方人大探索运用的一种监督形式,监督法颁布实施后,由于其未入法,曾一度被叫停。事实上,工作评议这种监督方式,对于增强人大监督的深度、广度和力度,提高人大监督的整体工作水平发挥过积极的历史作用,也有着重要的现实作用,而且许多地方人大并没有停止对工作评议的探索运用。2009年11月,四川省委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对政府、法院、检察院进行工作评议是人大依法行使监督权的一种重要形式。”至此,四川各级人大掀开了工作评议的新篇章。在此,我们就运用工作评议增强监督实效谈几点粗浅认识。
  一、工作评议是人大监督的一种合法方式
  2006年颁布的监督法,规定了人大常委会实施依法监督的7种形式,即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决算、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没有把工作评议作为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基本方式予以明确,在一些人的机械的“人大监督政治性强,监督法未明确授权就不能实施”的呼声中,我省各级人大的工作评议停止了下来。随着四川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的召开,工作评议这一监督方式理直气壮地重新成为四川省人大监督的重要方式。实际上,工作评议具有十分充足的法律依据。首先是宪法依据。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说明,在我国,人民有权对国家机关工作进行评议,国家机关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人大常委会开展工作评议符合宪法规定的精神。其次是法律依据。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法院组织法和检察院组织法也分别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这清楚地表明,监督“一府两院”是地方人大常委会应当履行的重要职责。再次是法规依据。四川省监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可以把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以工作评议的方式来进行。至此,工作评议由“地下”转向“地面”,由“非法”转为“合法”,成为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的重要方式。
  二、工作评议应把握好五个关键环节
  人大工作评议不是在监督中批评指责,更不是耍权威、找岔子,而是通过这种监督方式,帮助被评议对象实实在在改进工作,这既是工作评议的出发点,更是落脚点。因此,在工作评议的实践中,必须把握好以下五个关键环节。
  一是工作评议办法要严谨。四川省监督法实施办法以及四川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的意见中,明确了可以对“一府两院”开展工作评议,但对评议的内容、方法、步骤等没有系统全面的阐述。因此,制定符合客观实际、具有较强操作性的工作评议办法,是开展工作评议的基本之举。工作评议办法可以借鉴过去开展工作评议的成功经验,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除人大常委会内部要反复讨论外,还要充分征求“一府两院”的意见和建议,做到几上几下,反复权衡,对工作评议的依据、主体、对象、原则、内容、方式、程序以及测评结果与评议意见的运用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做到有章可循,师出有名。
  二是评议对象确定要科学。科学合理地确定评议对象是工作评议的首要任务。因为“一府两院”的工作千头万绪,如果评议无重点,势必会直接影响评议的效果,进而影响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实效。那么,如何科学合理地确定评议对象呢?一是坚持围绕党委中心工作,区别轻重缓急确定评议对象。二是坚持评议对象与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对象不交叉的原则。三是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将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作为评议的内容。四是坚持每年确定评议对象数量适当的原则,原则上在一届内要对政府所属部门基本评议一遍。五是坚持工作评议的对象不受其部门主要负责人任职时间限定的原则,工作评议的主体是工作,不应因为某个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任职时间短就不对该部门工作进行评议。根据这些原则,可先行由各专门委员会收集情况,提出评议建议名单,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确定评议对象。
  三是评议调查研究要深入。调查研究是搞好工作评议的基础,调查的广度、深度和质量,对评议工作的效果有着直接的影响。一是调查范围要广。既要认真听取被评议单位的工作汇报,又要广泛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部门、企业和社会群众的意见建议,做到涵盖各个方面。二是调查作风要实。评议人员要严格标准,严把各个环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深入实践第一线,全面收集被评议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力求扎实可靠,准确真实。三是调查方式要活。要采取深入现场、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发放问卷调查表、设立热线电话等方式,多渠道、多层次、全方位地听取各方面意见。四是调查内容要全。既要了解成绩,也要了解不足,既要听领导意见,也要听群众呼声,对收集的材料要认真分析,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特别是对反映强烈的问题,要反复调查核实,确保真实性,防止片面性。要在广泛占有事实材料的前提下,通过集体讨论研究,形成客观全面的调查报告,为增强评议工作实效奠定良好基础。
  四是评议结论意见要客观。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是评议工作必须把握的一条基本原则。作为评议者,要认真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依法开展评议。要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部门在推进工作方面的情况,既要肯定成绩,又要指出问题,还要提出建议。评议意见切忌面面俱到,要重点抓住工作中存在的事关全局性、根本性的突出问题,尽量实体化、具体化,防止概念化和口号化,必要时可以点明急需整治的典型问题和个案,提出整改的阶段性目标、实施步骤、工作环节和应达到的实际功效。要积极组织评议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知识,提高调查和评议水平,做到敢于评议,善于评议。不能只唱赞歌不摆问题,也不能脱离实际,只挑毛病不讲成绩,更不能主观随意,失之过宽,责之过严。要立足当地发展的实际,把握好“度”,不偏不倚地搞好评议,真正评出方向、评出干劲、评出活力。
  五是评议整改监督要到位。整改是评议活动的重要阶段,也是评议工作取得成功的关键,要把整改贯穿于评议的全过程。群众对评议工作的看法和评价,就是看整改是否来了实的,动了真的,是否解决了实际问题,促进了全面工作。因此,开展工作评议时要加强跟踪监督,督促被评议单位花大力气,抓好整改工作,不能评议时轰轰烈烈,整改时无声无息,不了了之。对评议中提出的意见、建议,要监督被评议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分解落实责任领导、责任机构和责任人员,落实工作要求和完成时间,切实解决一些有条件解决的实际问题,特别是人民群众关心的重点、难点问题,做到事事有交待,件件有着落。
  三、工作评议应注意处理好四个关系
  工作评议涉及面宽,程序较多,耗时较长,需要精心组织,周密实施,只有正确处理好四个关系,才能确保评议工作有序有效开展。
  一是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人大监督之间的关系。坚持党的领导是搞好工作评议的根本保证,这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动摇的一条原则。在开展工作评议过程中,党委是指挥者、决定者,人大常委会是组织者、实施者。对确定的评议单位,须报经同级党委同意;对评议中的重要事项,要及时向党委请示汇报,把评议工作自觉置于党委的领导之下。
  二是正确处理评议“事”与评议“人”之间的关系。“人”与“事”二者之间紧密联系,不可分割。部门领导称职与否,主要是看工作的好与差。评议意见和测评结果要报送党委,被评议单位要向党委报告整改情况,这也就自然地实现对“人”与“事”的监督有机统一。在评议工作中,应始终坚持“对事不对人,对话不对立,诚心不耍权,参政不主政”的原则,突出评议的针对性,尽量避免过去述职评议中出现的对领导干部人身等攻击弊端。
  三是正确处理个人意见与集体行权之间的关系。人大工作讲究集体行权,工作评议也不能例外。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对被评议单位有这样或者那样的意见,是完全正常的,也应该允许大家充分发表,以利扬长避短,改进工作。但是,在形成评议调查报告提出评议意见时,一定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看主流看大局,不能以偏概全,更不能以公泄私。
  四是正确处理工作评议与审议专项报告之间的关系。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是根据年初工作要点安排,常委会经常开展的一种重要监督形式,重点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为主。开展工作评议,内容更加丰富,调研更加全面,时间更加长久,程序更加复杂,监督更加有力,是比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更灵活更有力的一种监督形式。
  四、工作评议应依托制度机制作支撑
  相对而言,工作评议对人大常委会来说还是一种新生事物,需要在实践中探索与完善。因此,依托制度机制来支撑保证显得尤为重要。
  一是党委积极支持才能为深化评议工作提供核心动力。工作评议是党委听取民意的一个窗口,促进工作落实的一种渠道,监督管理干部的一种补充。通过工作评议,对党委推荐并经人大选举任命的干部所担负的工作作出恰如其分的评价,有利于促进党委决策部署的落实,进而对其工作能力、个人素质作出评价,有利于拓宽党委考察、选拔、任用干部的视野,使党的监督同国家权力机关监督也就是同人民的监督有机结合起来。
  二是评议公开民主才能为深化工作评议提供良好氛围。工作评议中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扩大宣传效应。如评议动员会、评议工作动态等情况,要及时进行报道,引起社会公众的关注和重视。积极探索评议公示制度,无论是评议内容、评议步骤,还是评议结果、评议意见,都要向社会公开,提高人民群众的知政知情程度,使人民群众更多地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拓宽民主渠道,让人民群众都来关注人大监督工作,是增强工作评议实效的重要保证。评议内容的确定要多听取群众意见,紧扣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调查研究要在广度和深度上突破和延伸,创新调查研究的方式方法,如采用发放民意测验表、问卷调查表、召开听证会、电话采访、网络调查、随机抽样测评等手段,多渠道、多途径地掌握来自社会方方面面的意见和建议。建立评议会公民旁听制度和评议整改公民督导制度,依靠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不断改进国家机关的各项工作。
  三是建立奖惩机制才能为深化工作评议提供效力保障。解决评好评差一个样、评与不评一个样的难题,最主要的是建立评议奖罚机制和激励机制。对积极配合人大评议、成绩突出、人大代表和群众公认度高的工作负责人,要进行通报表扬,并作为日后干部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对评议中发现问题比较多、工作平平甚至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该项工作负责人,要建议党委组织部门及时调整,或者纪律检查机关给予纪律处分,乃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是扩大评议成果才能为深化工作评议提供示范标杆。“一府两院”部门较多,工作较多,要一个个部门、一项项工作都通过人大监督,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的。因此,创新工作思路,探索监督方式,树立人大权威,促进“一府两院”恪尽职守、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显得尤为重要。通过工作评议,树立工作标杆,影响和带动其他单位,共同把经济社会发展的大事抓好抓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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