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是维护我国重要战略机遇期和谐稳定的治本之策,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是其中的重要一环,只有深刻认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与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关系,找准战略位置,把握政治方向,才能主动地、自觉地、创造性地把检察职能融入社会矛盾化解工作这一战略部署上来,才能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化解好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挥好检察机关应有的职能作用。
迎难而上主动接受挑战
一方面,检察机关要不断提高认识,找准自己的定位。
一是党中央关于政法机关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战略部署立足于现实,着眼于长远,抓住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全局性、基础性、关键性环节,是全面推进政法维稳工作的重要抓手,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是政法工作格局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实现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重要力量。
二是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对政法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也是对检察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从检察机关担负的主要职责任务来看,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履行批捕和起诉职能以及开展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就是通过执法办案和提出检察建议来化解社会矛盾。检察机关抓住了社会矛盾调解工作,就抓住了当前检察工作的根本,就抓住了检察机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和基础。
三是检察机关在依法履行检察职能、做好各项检察工作的同时,应当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妥善处理敏感案件,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坚持把化解社会矛盾贯穿于执法办案始终,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有效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另一方面,检察机关要不断转变观念,提高法律监督的能力。
要转变思想观念。对于检察工作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二者的关系,要全面准确地把握中央和高检的要求,纠正三大误区:一是仅仅把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工作限定在“涉检信访”范畴;二是对调处社会矛盾纠纷大包大揽,无限扩大范围、延伸触角;三是人为割裂检察业务工作和化解社会矛盾的关系。要从思想上、理论上深刻认识和全面理解法律监督与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关系,立足检察职能做好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主动地把检察工作融入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战略部署,取得实效。只有坚持以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为立足点,以执法办案为中心,找准切入点、结合点、着力点,“坚持把化解矛盾纠纷贯穿执法办案的始终”,才能科学地建立健全化解矛盾工作机制。
要提高“五个能力”。一要不断提升执法办案的公信力,这是能力建设的首要任务。具体工作中要坚持“三个标准”:一是证据标准。依法认定的案件事实要有合法、客观、有效并足够的证据来支撑,尽力缩短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之间的差距。二是法律标准。所办理的案件,既要符合实体法的要求,又要符合程序法的要求,既要符合总则的规定又要符合分则的规定,还有符合法治的精神,经得起法律和实践、时间的检验。三是社会标准。二要不断提升化解矛盾的高效力。把化解矛盾贯穿于检察执法办案工作始终,及时发现矛盾、依法解决矛盾、有效防范矛盾,立足检察职能,不断解决矛盾冲突、协调社会利益关系,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和谐,预防和减少不和谐因素。三要不断提高群众工作的说服力。必须不断探索、总结新形势下做好群众工作的方法和艺术,联系群众、深入群众、关心群众、理解群众,用群众能够理解的语言,群众能够接受的方法,群众能够感受到的亲情,群众能够体察到的意愿,群众能够体谅到的实情,来做群众工作,立足检察职能为群众做好事、解难事、办实事。四要不断提升桥梁纽带的亲和力。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作为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真正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服好务,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五要切实加强检察队伍法律监督能力。以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专业知识学习为主要内容,深入开展“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创建学习型检察院、当学习型检察官”活动,推动检察队伍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不断提高。
要处理好“三个关系”。要准确把握好三项重点工作与依法打击犯罪的关系,准确把握好三项重点工作与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关系,准确把握好三项重点工作与开展诉讼监督的关系,在全面履行各项检察职能中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
社会矛盾化解机制构建的几点思考
针对转型时期社会矛盾的复杂现状,要以“案结事了,定纷止争,息访罢诉,促进和谐”为工作目标,以制度建设为核心建立健全一系列切实可行的矛盾化解工作机制,打好一场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的持久战。
建立健全内部领导协调机制。成立“检务接待协调办公室”、“涉检信访问题领导小组”,不断优化涉检信访的领导和组织协调机构,确立以检察长为第一责任人,主管控申工作的副检察长为直接责任人,党组其他成员为分管部门排查化解工作的直接责任人,控申部门和其他业务部门是责任主体,政工综合部门是监督责任主体的领导和协调组织体系,总体上实行由控申部门进行“一站式”接访,并在控申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之间建立起统一、畅通的检务接待协调机制,整合了资源,明确了职责,形成了合力,保障了检务接待工作正常、有序运转。在工作方式方法上,探索推行“三解制”,即解心结、解心惑、解困难,让人民群众带着疑惑不满而来,满带笑容而归。
建立健全外部协调配合机制。高度重视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沟通联系,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下,全面构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政法综治机构综合协调,司法行政、法制部门和人民法院分别牵头,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广泛参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既充分发挥作用,又相互协调配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全面覆盖”的组织网络,做到“哪里有人民群众,哪里就有调解组织;哪里有矛盾,哪里就有调解工作”,坚持调解优先、自愿结合的原则,注重法、理、情、德、利有机结合,把调解贯穿于解决民间纠纷、处理行政争议和司法诉讼的全过程,完善运行机制,健全联合排查,综合判断分流处理,分级化解工作机制,促进矛盾纠纷排查、预警、化解的一体化、常态化和规范化,以大调解促进大和谐,推动大发展,为推动“两个加快”创造更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灵活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一是要“严”。重罪从重、从严。充分发挥批捕、起诉职能,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两抢一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继续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力度,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和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群体性事件和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职务犯罪案件、涉农职务犯罪案件、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案件,加大力度查办工程建设领域、司法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结合办案做好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二是要“宽”。轻罪从轻、从宽。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犯罪,要坚持“教育、挽救、感化”的政策,对于一些初犯、偶犯、从犯、胁从犯等,要坚持从轻处理的原则,对于事后积极赔偿真诚悔罪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的一些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引起的案件,对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罪犯人身危害性较小的案件等,可积极探索司法改革措施,采取刑事和解等措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作从轻从宽处理,主动帮助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寻找利益的平衡点,寻找被侵犯关系的恢复点,力争促使双方自愿赔偿、达成谅解,及时终止对犯罪嫌疑人的诉讼程序,及早缓解双方的矛盾纠纷,恢复社会关系。三是要“好”。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政治效果并重的原则,把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贯穿于执法办案的始终,把从宽处理轻微刑事犯罪贯穿于执法办案的始终,把化解矛盾纠纷贯穿于执法办案的始终,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中有严,严中有宽,宽严并用,宽严有度,办好案件,做好调控,力争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三者的有机结合,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努力维护社会稳定,全力推进社会和谐进步,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