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一些地方的乡镇人大和县级人大常委会在人代会前组织人大代表走访选民、考察调查,并通过讨论甚至票决的方式,筛选确定政府当年要办的实事项目,提交人代会表决。有人认为,上述做法,是代表职务的明显越位。另有人认为这是人大在履职方面的创新举措,应该推广。
笔者认为,人代会前,人大代表开展调查研究,走访收集选民对政府当年应办实事项目等工作有什么要求、建议,很有必要,但采用票决方式确定政府当年要办的实事项目,的确不妥。
近些年,各地政府每年都在精心筹划、大力实施为民办实事项目,收到了一些成效。然而,有些地方把政府精心制订的“实事项目” 展现出来,当地百姓却总是有一种虚多实少、不起作用之感。当地群众对有些“实事”根本就不认可,对有些“实事”不感兴趣,觉得有些“实事”缺少实惠,部分 “实事”甚至招致老百姓的强烈反对。君不见,有的地方官员,为了搞眼前政绩,盲目上马“工业园区”、“生态旅游区”、“现代农业园区”等。“工业园区”把大片大片良田好地占用后,由于当地相应条件不具备,几年都没有厂家来投资办企业。当地老百姓损失惨重,怨声载道。一些地方好大喜功,上“实事”工程不量力而行,把当地财政搞得入不敷出,把公职人员的“饭钱”克扣起来投入“实事项目”,反而影响了工作、推迟了发展。还有些地方,美名曰“为老百姓办实事、办好事”,实则是搞“花架子”、“形象工程”,中看不中用,老百姓一点实惠都得不到。
要杜绝这些“事实不实”、“好事办坏”的现象,除了官员们必须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外,还必须有一个合理合法的科学人性的决策机制——让人大代表参与。在人代会上由人大代表建言献策、修改完善、投票表决确定政府实事项目。有人赞之曰:人大代表“点单”,让政府“做菜”,还权于民。不过,人大代表参不能“闭门造车”,必须按照《代表法》中“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 的规定,在人代会前,走访调查,了解人民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从中筛选形成对政府实事项目的建议、意见,征求意见、听取呼声,当地百姓需要什么样的“实事”、“好事”,才能心中有数。人代会上,建言献策才能言之有物、有的放矢,参与政府实事项目等工作的决策才能投出符合民意、改善民生的一票。
然而,在人代会前,就由人大代表投票表决确定政府实事项目的确存在不妥之处,笔者认为主要是“越位”。作为人大代表应该把改善民生列为头等大事,对政府实事项目要格外关注,积极参与。但是,积极参与要找准位置,不能“越位”。应该明白:第一,设立、实施实事项目的主体是政府,而非人大。人大代表可以对政府工作(包括实事项目)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讨论修改完善政府工作计划(包括实事项目),在人代会上作出相关决议决定。第二,《代表法》规定人大代表的主要职责在人代会期间,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在闭会期间,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调研,“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动工作”,而并没有 “确定政府实事项目”这一项职权。所以,人大代表在会前确定政府实事项目是代表职务的越位,有越俎代庖之嫌。人大代表履行职务,必须依法法律法规,找准自己的位置,如果越位就容易与法律相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