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凤凰网刊载题为“浙江省金华市人大代表开会迟到1次至少罚款1000元”的要闻。说的是浙江省金华市召开两会期间,某市代表团为了整顿会议纪律,颁布了一个“临时规定”:只要代表开会迟到,罚款1000元起步,如果缺席半天以上,最高罚款5000元。一名人大代表于4月23日开会时迟到2分钟,懊恼地交了罚款1000元。此后,代表团负责人、某市市委书记说:“这个方法好啊,迟到的代表可要当心了,等两会结束后,看看到底收到多少罚款,然后再集体开会讨论这些钱怎么用”。
看罢此则新闻,笔者沉思良久,冒出几个大问号来:
“临时规定”谁来立?是民主表决还是权力、权威决定?临时规定有效吗,管用吗?
代表愿交罚款的原因是出于遵从临时规定,是臣服权力、权威,是代表内心自责,抑或是三者兼而有之?
假设代表屡屡迟到,相关处罚不管用时,是提高罚款标准还是另想“高招”?这样的问题究竟出在哪里,是谁的错?
反思人大代表履职的制度安排、实际运行,寻找疑问背后的答案,耐人寻味,感慨万千!
作为选举人大代表的制度安排上,由党组织和选民共同推荐候选人,由选民投票产生。在实践中,由党组织推荐的人大代表无论是推荐数和当选率都占到大多数。当选的人大代表把代表身份视为一种“荣誉称号”,履职时想到的是组织的关怀而非选民的委托,自愿受罚,也是情理之中。同时,制度赋予人大代表兼职身份,不脱离原单位工作,且无报酬的前提下,又要求人大代表要有高度的事业心和强烈的责任感完成代表使命,这种建立在仅靠道德与良知履职的机制,对于一个理性经济人来说,其本身履职的内生动力不足。开会迟到还被罚款1000元,代表懊恼是自然之事。
代表法对代表履职的监督与约束的规定是,选民可以罢免代表。但实际上,因罢免代表的成本高昂,加之选民与代表信息的不对称,选民难以对代表履职形成有效监督。这种对人大代表履职监督约束权力的虚置和对人大代表履职激励机制的缺失,导致了代表履职的不作为,代表履职缺位行为屡屡发生也就不足为奇,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出台“临时规定”是迫于无奈。
人大代表作为选民利益的维护者,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带头者和捍卫法律尊严的先行者,担当着民主法治建设的大任,从履行人大代表职务角度,理应对其“临时规定”的合法性提出质疑,甚或就此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事实上,这位被罚款的人大代表放弃了作为。身为市人大代表、市委书记不但赞同此种做法,同时还延伸了规定内容。在最能体现民主与法治的代表团审议会上,让我们看到了人治与行政化痕迹,暴露出代表履职意识与培训工作的后滞。
由此,引入代表竞选机制,采用“同步渐进”方式促使人大代表尽职尽责,建立人大代表履职绩效评估体系和加强人大代表履职培训,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