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有的地方人大在执法检查中,听听汇报、看看亮点,一种方式年年用、形成报告就了之,执法检查似乎“就该这样做”的“习惯成自然”。
殊不知,执法检查的实效往往就在这种“自然”中“蒸发”,人大的地位往往就在这一“习惯”中“速降”。为此,我们必须高度警觉,找准病根,用规范、创新、适合的“利器”抓紧矫正,进而使执法检查在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顽疾上打开突破口,见到新成效。
强化规范意识,保障执法检查质量 明确执法检查的主体是人大常委会,对象是负责法律法规实施的机关。力戒混淆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关系,让法律实施机关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要防止一些执法部门凭借人大“金字招牌”去解决其部门能力达不到的自身利益。要改变常委会审议执法检查报告这一“自己审自己”的方式,由常委会审议法律实施主管部门有关执法工作的报告。避免检查范围和地点分布不均、检查阶段和时间过于集中、检查队伍和人员相互撞车的现象,努力做到统筹安排计划、合理配置人员、随机抽样选点、协调有序进行。
坚持与时俱进,创新执法检查方式 在执法检查项目的确定上,既要严格按照监督法规定的六条途径去选择,还要跟上法律门类越来越多、兼容性和关联度越来越强的新步伐,积极探索以一法为主,兼顾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拓展执法检查的深度和广度,理顺执法主体的关系,排除因部门职能交叉形成的障碍和阻力,整体推进法律法规的正确执行。在执法检查的方式上,要积极探索运用个别走访、微服暗访、问卷调查、随机抽查等方式方法,拓宽直接听取人民群众意见的渠道,要把自查与抽查、分片检查与集中汇报、重点检查与一般检查、个别谈话与问卷调查、有通知检查与无通知检查、明察与暗访相结合,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以更加全面地了解和掌握相关执法部门的执法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还要注意运用现代先进技术,比如应用现代网络技术,建立执法检查的网站或网页,发布执法检查的有关信息,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运用各项手段,放大执法检查效应 首先,要把执法检查与行使决定权、任免权有机结合起来。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带有一定隐患的后发问题,检查组应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提交人大常委会,常委会可以审议意见书的形式限期要求法律法规的实施主管机关拿出预防和整改措施,并向常委会作出书面汇报。其次,要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利用信息传播渠道,扩大执法检查的社会影响,造成强大的舆论声势,将人大常委会的法律监督与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增强检查的透明度,把人大的执法检查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
总体来说,各级人大常委会作为行使人大执法检查权的主体,既要有勇于监督的气魄,也要有找准不足、及时纠偏、不断完善的胆识,努力让人大权威在依法、科学、有序的运作中为人们所熟知、所尊重,让权力机关的形象在敢为、善为、实为的履职中再提升、再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