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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公报 人事任免 调查研究 一府两院传真
从“法律是有灵魂的”谈人大监督
时间:2011-07-21 来源:人民权力报

  近日,一则信息映入眼帘。据媒体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斯喜在《中国党政干部论坛》撰文指出,法律是有灵魂的,承载着人们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和期望,是一个时代的人们所追求的价值的载体。我国的法律承载着当代中国人民的梦想和价值追求,是当代中国核心价值的载体,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关于当代中国核心价值的论述。诚哉斯言,法律不仅仅是体现逻辑力量的规则体系,更是追求公平正义的重要阶梯,总之,法律乃是公正和善良的艺术。对于人大工作者来说,正应穿越法条的表面,寻找其中的公平正义,让法律公平正义的灵魂指引我们前进。
  今天,法治大厦更加牢固,法律灵魂的血肉之躯日渐强壮。2010年,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强调:“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如果说人大立法让公平正义输入了法律,彰显了法律灵魂的高贵,那么人大监督则可以让公平正义高高扬起。人大监督具有三大特征,一是民主性,人大监督是代表人民群众监督“一府两院”,促使他们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最能直接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二是全局性,“一府两院”往往按照法律和人大的决议、决定解决具体问题,而人大站在全局的高度,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注重从制度上解决全局问题。三是权威性。人大监督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因此具有很大的权威性。这些特征决定了人大完全有能力在弘扬法律公平正义的灵魂中大有作为。
  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是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的法定职权。《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的职权有,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另外,《监督法》还专章对执法检查作了规范化、程序化的规定。解析这些条文,不难发现,推动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或者是彰显法律公平正义的灵魂是人大法定监督方式执法检查的题中应有之义。
  开展好执法检查工作需要精心计划、组织、安排,着重包括以下几点,执法检查计划的制定,执法检查方案的拟定以及执法检查工作的进行等等。正式开展执法检查前,执法检查组成员和工作人员应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学习最重要的任务是揣摩法律背后的灵魂,即公平正义,全面把握立法目的。尽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是法律的修改完善工作仍未完成。在法律需要修改完善或者制定的背景下,公平正义的法律灵魂可以成为我们的指南针。
  愿人大监督给力,公平正义的阳光洒满中华大地。